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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提供保全担保,助力被保险人保障债权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案件金额巨大,被保险人保全需求紧迫,中国信保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审核,判断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次日向管辖权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未能成功保全买家银行账户足额资金的情况下,中国信保要求被保险人须基于已出具的保全担保继续保全买家其他财产,以切实保障债权。中国信保在出具担保函后敦促被保险人尽快落实房产抵押反担保手续。

91.迅速提供保全担保,助力被保险人保障债权

邹 坤

一、基本案情

被保险人自2010年1月至6月向买家陆续交付7票无烟煤,信用销售金额近3 500万元,合同约定最早应付款2010年7月26日,应付款日过后买家未付款,被保险人向中国信保报损,报损金额同上。被保险人报损后反馈,获悉买家账户近期有一笔8 000万元资金入账,拟尽快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查封账户、冻结资金,根据《民事诉讼法》九十三条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由于金额较大,被保险人无法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所需保证金,但因法院同意接受中国信保作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提请中国信保为其诉前财产保全向法院提供信用担保。

二、案件处理

1.迅速调查研究,附条件同意提供信用担保。

由于案件金额巨大,被保险人保全需求紧迫,中国信保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审核,判断保险责任。由于限额承保条件约定“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特别条件是‘贸易双方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任何关联关系’”,中国信保迅速委托律所进行工商调查,在短短两日内即完成调查并做出贸易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初步判断,同时加班加点审核了近千页的贸易单证,做出贸易背景真实的基本认定。在被保险人报损的5个工作日后,中国信保研究决定同意附以下条件同意提供保全担保:

(1)被保险人法定代表人配合将有关六套房产抵押给中国信保,并承诺在规定时间日内办理完毕抵押反担保手续;

(2)被保险人集团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与中国信保签署信用反担保合同;

(3)为了确保中国信保的利益,被保险人应做出“被保险人与买家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等书面承诺。

2.足额保全债务人财产,夯实债权实现基础。

在被保险人签署承诺其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且被保险人法定代表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六套房屋的抵押手续的前提下,我公司出具了全额的信用担保保函。被保险人次日向管辖权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意料之外的是,在法院查封前,买家已对相关银行账户的绝大部分资金进行转移,最终被保险人只查封到90万元的资金。

在未能成功保全买家银行账户足额资金的情况下,中国信保要求被保险人须基于已出具的保全担保继续保全买家其他财产,以切实保障债权。随后,被保险人接受中国信保要求,成功查封了买家两块工业用地共计300余亩(该土地上设有一定的银行抵押权利),第一顺位查封。

3.结合案情发展,同意被保险人不再办理房产抵押反担保手续。

中国信保在出具担保函后敦促被保险人尽快落实房产抵押反担保手续。在被保险人办理该手续的过程中,考虑到买家未对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提出异议,在仲裁庭审中也未对被保险人债务责任提出异议,且被保险人已自行向法院提供的价值约1 500万元的房产担保,作为物的担保将优于中国信保提供的信用担保等情况,中国信保评估认为,本案贸易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保全错误的可能性很小,被保险人不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对中国信保出具的担保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很小,同意被保险人不再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三、启示建议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而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则视受理法院的要求而定,如法院要求提供则必须提供,不提供的,法院可驳回申请。针对内贸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提出中国信保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申请,为了有效地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我公司一般在相关贸易事实清晰、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研究决定是否提供保全担保。此案的处理,为中国信保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如下:

(一)从被保险人角度来看

1.被保险人应确认法院是否同意接受中国信保提供的信用担保。

受相关监管制度的限制,中国信保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形式仅限于信用担保。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向法院提供不同的担保形式,赋予了申请人一定的选择范围。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接受程度不尽相同,部分地方法院只接受第三方现金担保、银行或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管辖权法院是否接受中国信保提供的信用担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被保险人向中国信保申请提供担保前,应首先确认法院是否同意接受中国信保提供的信用担保。

2.被保险人申请保全前应尽可能多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申请保全前,已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买家财产线索,尤其是银行账户关键财产线索,为后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实践中,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各地方法院在执行查封时往往只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查封,并不会自行积极地调查财产。因此,为了能及时、有效的查封债务人财产,就必须要求被保险人在申请前尽可能的掌握相关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

3.被保险人应配合提供并落实相关反担保措施。

有关保全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中,之所以规定要求申请人申请保全应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确保一旦出现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可以执行申请人的担保,以对被申请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弥补。因此,中国信保作为第三方提供保全担保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为了控制业务风险,中国信保一般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财产担保或其自身或关联公司出具的信用担保,被保险人应配合提供并落实后续反担保措施。

(二)从保险人角度来看

1.程序上须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否属于我公司保险责任做出初步判断。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否属于中国信保保险责任是中国信保做出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决策的重要决策依据,因此在审核被保险人请求中国信保提供保全担保的申请中,首先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认定。一般地,在中国信保提供担保前,须首先从几方面进行核实,一方面审理被保险人提供的贸易单证是否齐全完整,基于单证进行初步的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审核保单批注、批单、限额审批单中的特别条件是否满足,此外必要时还需启动理赔勘查程序。

2.敦促被保险人采取全面保全措施。

此案中,被保险人在未成功查封买家银行账户足额资金的情况下,态度曾一度消极。然而,正是中国信保坚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终成功保全了其他财产,为未来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同时中国信保提供的保全担保也切实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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