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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担保或保障方式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回购担保或保障方式BT模式运作的前提是政府有足够的资金回购项目并投入运营,这要求政府财政资源比较充足,否则BT在回购环节上存在着巨大风险。政府也可以承诺建立专项回购担保基金,定向筹集回购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回购,确保项目顺利回购并发挥社会效益。保险为BT项目建设投保商业保险是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就政府回购BT项目而言,可考虑投保政府回购险。

三、回购担保或保障方式

BT模式运作的前提是政府有足够的资金回购项目并投入运营,这要求政府财政资源比较充足,否则BT在回购环节上存在着巨大风险。因而,政府应以其现有的财税资源作为担保或资金保障,确保项目的顺利回购,如政府垄断经营项目的收益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所有的其他财产等都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物。政府以财税资源作担保应解决好产权与担保权的关系,并理顺发生保证责任时权益置换的渠道。

这里要说明的是,在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后,土地储备机构协助当地政府进行担保的做法已无法实行。

针对每个具体BT项目,政府提供的担保或资金保障计划也应采取相应不同的、更有针对性的担保方式(21),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况。

1.政府需要投资建设但不适宜于由市场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不具有经营利益的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可采用下列四种方式进行担保。

(1)地方财政收入

为了防止政府信用状况出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可以在BT项目合同依据上写明地方人大与行政机关从程序上将项目进入重大财政性投资与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项目为政府采购对象,按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与分类表》实施,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新的拖欠。政府也可以承诺建立专项回购担保基金,定向筹集回购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回购,确保项目顺利回购并发挥社会效益。

(2)资产或第三方担保

这其实也是通过利用政府已运行经营的项目收益权或政府可以控制的其现有的财税资源,如政府垄断经营项目的权益(比如当地国有企业的收费经营权,如景区等),以及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国有企业)所有的其他财产等都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物(22)。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金融机构为政府向BT项目公司出具回购保函予以担保,这也是投资人较为乐意接受的方案。

(3)保险

为BT项目建设投保商业保险是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投保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可对损失迅速进行赔偿以恢复项目的建设,保障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二是投资者也愿意在项目有充分保险的情况下投资,因为保险可以有效地改善融资条件;是保险可以规避事故给项目成本带来的冲击,保持工程预算的稳定;四是当风险发生时,以较低的保费支出获得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可以保障业主政府、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投资者和原料供应商等各方的自身利益。因而,无论是政府或是BT投资者都应非常重视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并充分运用以规避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就政府回购BT项目而言,可考虑投保政府回购险。政府回购险宜由政府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投保,并且在《特许协议》或《投资建设合同书》,以及《保险合同》中约定将保险利益有条件地让渡给投资者,以降低项目不能按期回购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23)

(4)证券化方式

针对未来拟由政府收费经营的BT工程,可借鉴证券化融资方式进行回购,比如集合资产信托计划等。该方式可由政府(或通过其控股公司)以BT工程未来的收费经营收益作为回报,将收益分割成一定的份额向社会公开发行出售,吸引公众资金用于BT项目回购,这种方式将有利于政府基建项目建设的推进,因为BT工程本身就是一种长期的基础设施,具有稳定的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只要操作得当,完全可以得到资本市场的支持。重庆的菜园坝长江大桥项目工程就是采用了发行债券的形式来偿还投资的,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4)

2.政府需要垄断经营或不愿意采用BOT方式让渡给投资者建成后投入商业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政府不愿意让渡给投资者进行商业经营的政府垄断项目,可以考虑以该项目的后期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作为回购担保。在政府财力不能按时回购时,一是有条件地允许投资者以一定的经营期限作为投资回报,即将BT模式转换为BOT模式运行;二是将该项目的后期经营收益权作为回购抵押担保。

3.虽属可进行商业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但投资者缺乏商业经营人才,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不足,或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属不适宜于追求远期回报的投资资本,或投资者不愿意经营的项目

对于可进行商业经营但投资者不具备商业经营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可考虑政府允许投资者签订项目权益转让协议,将该项目转让。转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可由政府负债回购后进行经营管理,其项目的经营收益在一定时段内按约定转移支付给项目投资者作为投资回报;二是由BT项目投资者直接转让给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经营。

【注释】

(1)蒋先玲,《项目融资法律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9页

(2)同上书,第89页

(3)李志强,《项目融资法律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第49~60页

(4)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61页

(5)张树森,《BT投融资建设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38页

(6)张树森,《BT投融资建设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44页

(7)张树森,《BT投融资建设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39~40页

(8)姚建彪、童斌,“试论BT项目的物权归属及其移交模式的选择”,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网站

(9)“BOT特许协议七大疑点剖析”,www.botchina.bokee.com

(10)姚建彪、童斌,“试论BT项目的物权归属及其移交模式的选择”,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网站

(11)周月萍、周兰萍,“如何区分BT模式与垫资工程总承包”,《建筑房地产律师》,2007年第4期(总第38期)

(12)王新峰,“BOT项目公司的十大特质”,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13)“BOT特许协议七大疑点剖析”,www.botchina.bokee.com

(14)钱广富,“我国BOT工程运营期间的项目所有权问题”,临沂律师网

(15)史尚宽,《物权法论》,台北菜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

(16)钱广富,“我国BOT工程运营期间的项目所有权问题”,临沂律师网

(17)李红新、吕斌,“BT协议若干法律问题刍议”,《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年第3期第三卷,总第22期

(18)高峰、郭菊娥、李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公私合作模式”,《经济导刊》,2008年第1期

(19)曹军、朱国祥,“BOT政府保证的法律分析”,中国律师网

(20)同上

(21)殷地明,“BT项目投资风险分析与防范”http://www.leadge.com/djnews/news//2008579923-8.htm

(22)李红新、吕斌,“BT协议若干法律问题刍议”,《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年第3期第三卷,总第22期

(23)殷地明,“BT项目投资风险分析与防范”http://www.leadge.com/djnews/news//2008579923-8.htm

(24)李红新、吕斌,“BT协议若干法律问题刍议”,《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年第3期第三卷,总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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