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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与海事担保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原则,诉讼请求保全亦适用专门管辖,即海事请求保全必须由海事法院或具有海事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反担保。

三、海事请求保全与海事担保

(一)海事请求保全

1.海事请求保全的定义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特定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上述“特定财产”主要指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可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相应规定。

2.海事请求保全的特征

(1)主管法院专门化

基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原则,诉讼请求保全亦适用专门管辖,即海事请求保全必须由海事法院或具有海事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特别对于船舶扣押与拍卖而言,这种保全管辖权是独占性、排他性的。(4)

(2)请求保全的实体依据特定化

申请人申请海事保全,其目的应当是为了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对海事请求的范围作出了限制,主要包括10类海事侵权纠纷、22类海商合同纠纷及26类其他海事海商纠纷。另外,在三类海事执行程序中,还存在执行措施性质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但这与保全措施存在本质的差别。

(3)保全程序相对独立

我国对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定位不同于英美法系对物诉讼中的船舶扣押,前者只被定位为财产保全措施,被视为本案诉讼的辅助程序;而后者是对物诉讼的必要组成部分,二者甚至可作为同义词使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海事保全程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5)实务中,相当多的保全程序最后未能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而是以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法院释放被保全财产等方式结案。

(4)保全对象特定化

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指向的对象,是船舶优先权等船舶物权的标的物、被请求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或者属于被请求人所有的船载货物、运费、租金、燃油和船用物资等特定财产。

(5)保全管辖权实体化

不同于普通民事财产保全程序的从属性,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相对独立性,使保全法院具备了对相应实体纠纷行使管辖权的属地优势。特别在保全管辖权及实体管辖权法院位于不同国家时,涉及较深层次的司法协助问题,有关程序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困难更加严重。故有关国际立法及国内法往往将保全程序本身作为一个管辖权连结点,赋予保全法院对相应实体纠纷的次优管辖权。

3.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申请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金额等内容,并附有关证据。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在诉讼前请求保全已经卸载但仍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货物,如果货物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既可以向卸货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

在海事诉讼中,受理保全申请和进行实体审理的管辖法院可以相对独立,故只要该财产位于其管辖区域内,非受理实体案件的海事法院也可进行保全。如果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2)反担保

虽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将保全申请人提交反担保确定为强制性义务,但因申请保全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往往并不明确,难免发生保全错误。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海事法院往往要求海事请求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应与可能发生的保全错误所导致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的金额相当。申请人不按法院要求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3)裁定与复议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立即予以审理,并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执行

海事法院裁定准予海事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方式主要取决于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包括扣押、查封、冻结、拍卖或变卖等措施。如扣押船舶时,在作出准予扣押船舶裁定的同时,应制作扣押船舶命令,由执行人员登轮向船长宣读和送达扣押船舶裁定及扣押船舶命令,并将扣押船舶命令张贴在被扣船舶的桅杆或驾驶室等显著位置。

(5)解除保全措施或拍卖被保全财产

保全措施实施后,如果被请求人提供让请求人满意的释放担保,或者被请求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海事请求人在法律规定的扣押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亦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或者返还担保。

被请求人未按期提交担保,且被扣押的船舶或其他保全财产不宜继续保存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申请保全法院拍卖被保全财产,使被保全财产转化为金钱形式。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二)海事强制令

1.海事强制令的概念和性质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海事特别程序。海事强制令本质上属于一种行为保全程序,其保全的对象为行为。它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行为保全机制缺失的缺陷,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海事强制令不仅可以消极地禁止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如禁止船舶开航,或禁止船舶出租人收回船舶等,其更多的是用于责令当事人做出某种积极的行为,如责令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责令其及时装卸或交付货物等。适当地适用海事强制令,可以及时、有效地预防损害的发生或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海事强制令的程序

(1)申请

海事强制令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海事强制令措施。海事强制令相对独立于相应海事请求的实体审理程序,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反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2)审查和裁定

海事法院接受海事强制令申请后,均应当迅速审理,判断其是否具备下列条件:①请求人具有具体的海事请求;②被请求人存在需要纠正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③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海事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应在48小时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申请的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发布海事强制令,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3)复议和异议

当事人对海事强制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海事强制令损害其利益的,可以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

(4)执行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海事强制令内容的,海事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给予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有关海事强制令错误损害赔偿的争议,由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受理。

(三)海事证据保全

1.海事证据保全的概念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由于船舶的流动性大,相关证据的提取难度高,受损人往往难以确定有关损失事实的因果关系,甚至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因此,海事请求人往往需要通过海事证据保全措施保全有关的证据,了解有关事实真相,以便确定损害原因及其责任人。

2.海事证据保全程序

(1)申请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在起诉前申请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被申请人因执行保全措施可能遭受的合理损失。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2)审查和裁定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①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②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③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④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证明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3)复议和异议

当事人对海事证据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海事证据保全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请求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将保全的证据返还被请求人。

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海事证据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证据保全;已经执行的,应当将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证据返还利害关系人。

(4)执行

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检验、拍照、录相,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确有必要的,还可以提取证据原件。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海事证据保全与实体管辖权

海事证据保全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海事担保

1.海事担保的概念

海事担保属于一种司法担保,指在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为保障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或不遭受损害而提供的担保。

2.海事担保的类型

(1)按照申请保全的主体,海事担保可区分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前者是指海事请求人提供的、保证赔偿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而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担保,俗称“反担保”;后者是指海事法院实施海事保全措施后,被请求人为解除保全措施而提供的担保,其旨在替代海事法院所保全的对象。申请人提供反担保通常是海事保全申请获得法院准许的前提条件之一,而获得海事担保则是申请海事保全的目的及结果。

(2)按照海事保全程序的类型,海事担保可分为海事请求保全担保、海事强制令担保和海事证据保全担保。

(3)根据海事担保的形式,可区分为现金担保、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四种担保。在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实践中,应用得较多的担保方式是现金担保和保证。(6)

3.海事担保程序

(1)海事担保的提交

海事请求人的反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海事反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因保全申请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反担保的方式,应当是可靠的。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被申请人担保的方式、金额等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自由协商。但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条件下,应由海事法院决定,以避免协商程序久拖不决或被滥用。

(2)海事担保的减少、变更和取消

诉讼或仲裁程序表现为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海事请求及保全需求可因审理程序的展开而发生变化。故在海事担保提供后,担保提供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海事法院减少、变更或者取消相应的担保。这种正当理由主要包括: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等。

(3)海事担保的发还

海事担保提交后,如果提交担保的事实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就会导致相应的海事担保被发还。诉讼前申请海事保全,但海事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4)对海事担保的执行

在海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或被担保人之间的实体争议经诉讼或仲裁程序确定后,海事担保的被担保人(即债务人)拒不自动履行相应的生效裁决的,法院即可依法强制执行相应的海事担保或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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