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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申请破产重组后减损方案初探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信保的常规承保政策是对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买方不再批复新的信用限额,已批复的原信用限额全部吊销。赔付后等待破产重组分配是中国信保一般情况下常规采用的破产类案件处理方式。但成功的基础并非中国信保引用了保单还款冲抵条款,而是买方重组成功,被保险人方面未遭受损失,或者因为损失金额较小,被保险人相应弃权。

52.买方申请破产重组后减损方案初探

李赞玉

一、案情简介

保险人A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商,常年与美国买方B公司进行交易。公司依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向当地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因投资失误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及时偿还债券本息,买方B向美国。截止买方破产申请日,买方B公司对A公司的未到期应付款余额为130余万美元。

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报损,同时告知:买方提出,如果A公司同意以原信用交易条件继续向买方供货,则买方愿意将A公司列入“关键供货商”名单,并按照原货款到期日逐步支付破产申请日前A公司对买方的贸易应收款(旧债)。而A公司愿意在中国信保继续承保其后续出运的情况下继续与买方进行信用交易。

二、减损方案利弊分析

接到报损通知后,经简要分析,中国信保发现,常规的承保政策无法满足被保险人的上述利益诉求。中国信保的常规承保政策是对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买方不再批复新的信用限额,已批复的原信用限额全部吊销。目前,买方偿还旧债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愿意继续对其进行放账交易,而被保险人拒绝在获得中国信保承保承诺的情况下继续与买方进行信用交易。鉴于时间紧迫,中国信保必须对当前各种可选方案进行利弊分析,寻找到有效减损、风险可控、公平合理、符合保险双方利益的最佳处理方案。

方案一:中国信保不再继续承保,被保险人停止后续出运并向中国信保索赔,中国信保赔付后等待破产重组分配。

赔付后等待破产重组分配是中国信保一般情况下常规采用的破产类案件处理方式。其优势在于,损失可控制在被保险人事前投保的总金额水平,因破产法规定了公平受偿原则,保险人不需要关注买方经营状况,等待分配即可,保险人管理成本低。

但显而易见,这种方式也同时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取关键供应商身份,丧失了在破产程序初期就获得旧债(破产申请日前发生债务)清偿的机会。另外,因普通无担保债权人仅能在重组方案通过后,按照既定方案受偿,而破产重组程序通常历时较长(过程可能长达几年),过程充满变数,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保险项下旧债都有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法获得清偿:第一,因相关各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组方案或重组方案未能获得法院确认,破产重组案件转化为清算案件(根据美国历史破产重组案件统计,仅有20%左右的企业重组方案获得法院的确认,成功走出重整程序);第二,重组方案的提出不断延期;第三,重组方案确定的清偿期长,债务受到减免;第四,企业重组方案获得法院确认生效后,因减债不够充分或其它原因,经营状况依然无法改善(统计数据表明,有很大比例的重组成功企业经营结果不佳,再次申请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

方案二:中国信保不再继续承保,被保险人自担风险向买方继续出运,中国信保依据保单规定将买方还款按时间顺序冲抵保险项下应收款,通过“搭便车”方式减损。

综合险保单(3.0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如严格按保单上述约定执行,则在买方破产后,买方的任何还款均将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因此,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有风控意识的被保险人通常会在向买方出运前,要求获得保险人的承保承诺或要求保险人排除保单上述冲抵条款的适用。方案二能否执行,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对风险的认知和与买方交易的意愿,保险人可控因素较少。

在历史案件处理过程中,中国信保并非没有成功“搭便车”的先例。但成功的基础并非中国信保引用了保单还款冲抵条款,而是买方重组成功,被保险人方面未遭受损失,或者因为损失金额较小,被保险人相应弃权。如买方重组失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全部货款,中国信保如引用保单冲抵条款,要求由被保险人新出运换来的买方还款全部冲抵保险项下应收款,对被保险人损失不予弥补,未免有失公平,也极易造成保险纠纷和后期法律风险。更何况这种处理方式本身也偏离了冲抵条款的保单设计初衷——防止被保险人恶意漏保,出险后利用与买方的交易关系另外约定付款顺序,将损失的全部或大部分留给保险人承担。

总而言之,保险人“搭便车”的方式更多取决于运气,保险人可控因素少,对于风险和损失减少缺少实际指导意义,而且对保险关系维护不利,可能对保险人市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长远来看属于“双输”方案。

方案三:中国信保不再继续承保,但同意被保险人在买方支付超过实际货物价值预付款的前提下供货给买方,差额部分货款冲抵保险项下应收账款(旧债)。

当买方出现经营困难时,撤销信用限额,切断买方货源可能会导致买方“猝死”,追偿颗粒无收。在中国信保近期案件处理过程中,正逐步调整此前“吊销限额——停止出运——保险人赔付后向买方追偿”的简单化赔案处理模式,而是在个别案件中尝试使用“溢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损。“溢价交易”减损方案的实质就是将买方的分期还款方案与被保险人的后续出运计划相结合(确保被保险人新出运金额不超过买方新增还款金额,以控制保险双方整体敞口风险),给予买方喘息和调整经营的空间,通过买卖双方持续交易的方式逐步化解风险。结果表明,尽管“溢价交易”减损方案在操作层面需要花费保险人较多的管理成本(如需重新对买方进行资信评估,监管每一笔付款和出货进度,根据情况进行进度调整等等),但减损效果总体较好。

问题是,以上方案仅仅适合未进入正式破产程序的危机买家。一旦破产程序正式启动,买方就必须遵循无担保债权人(旧债)平等受偿的原则,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与被保险人达成债务清偿的协议。如果被保险人未能获得关键供货商资格,又采用提高破产申请日后供货价格的方式与破产债务人交易,则面临被破产管理人追回货款差价并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方案四:中国信保支持被保险人争取“关键供应商”身份,对被保险人在买方破产后的出运继续承保,同时将信用限额控制在不超过买方破产前的授信额度内。

获得重整融资和供应商的信用支持是买方重整成功的关键。为鼓励潜在供应商继续提供贸易信贷,美国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组申请日后债务人正常经营所欠贸易信贷债务可视为“破产管理费”,优先于破产前产生的无担保债权获得清偿。

故如果中国信保能够提供保险支持,则被保险人可承诺向买方以信用方式继续供货,继而获得“关键供应商”地位,从而使破产申请前的债务尽早得到清偿。如能有效控制放账额度,则可同时达到新债置换旧债,优化债权清偿顺位,提高债权清偿机会的目的。

但该操作方案也面临以下风险:第一,中国信保一旦承诺给予信用限额支持,则原则上需保持信用限额的滚动循环,保险人不宜时时调整额度。随着破产前债务得到清偿,又必然产生新的未了责任。如上文所述,在买方破产重组中和重组后均面临众多变数,保险人有可能无法及时从危机中退出;第二,中国信保对于破产买方承保经验较少,不予承保的常规政策难以在短时间内突破,公司内部决策流程较长。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被保险人的谈判地位会因买方找到其他的替代供应商而相应降低,从而失去成为关键供应商并及时减损的最佳时机。

三、本案处理方案

可以看到,以上四项选择都无法完全适用于本案的处理,但通过对各项方案的利弊分析,可为本案的后续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尽量趋利避害。经与被保险人反复磋商,结合对买卖双方历史交易习惯、被保险人交易愿望,以及买方破产最新信息的分析,中国信保确定了如下处理思路:

(一)积极参与,支持被保险人争取“关键供应商”资格

本案金额较大,消极等待破产重组结果对中国信保不利,故应积极参与买方破产重组进程,尽可能掌握主动权。被保险人取得关键供应商资格更有利于货款的回收,中国信保应予以支持。为取得关键供货商地位,被保险人必须有与买方继续交易的意愿。被保险人不愿供货,则保险人以关键供货商交易减损的基础不存在。根据双方交易历史和与被保险人的沟通情况,可以判断,被保险人愿意与买方保持交易关系,只是希望保险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二)买方短期内现金流有保障,中国信保可对被保险人新出运给予一定的支持

买方在破产重组初期,已有一定的外部资金注入,保证买方的日常经营,从而提高重组成功率,减少重组向清算转变的可能性。经查询,买方已经获得2亿3千万美元的第三方贷款,至少在短期内买方有资金维持日常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对买方破产后出运的应收款违约概率有所降低,中国信保可考虑在短期内对被保险人的新出运分担一定的风险。

(三)指导被保险人合理控制发货进度,有效控制风险,逐步减少损失

本案中,常规的溢价交易减损模式因违反美国破产法而无法采用。但因买方承诺如被保险人继续进行放账交易,则将按原出运应付款日支付旧债,故被保险人签署新出运合同时,可结合旧债到期日和还款金额安排新出运日期和出货量,尽量保证每笔货物出运或者交单前都能收到高于出货金额的旧债还款,从而变相达到溢价减损的目的。经核算并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最终确定根据买方还款进度,安排不高于新增还款金额70%的放账出运。这样不但保险项下的旧债可以逐步得到清偿,而且被保险人的新出运货款事实上也得到了预先支付。同时,根据买方归还旧债的进度,可以随时掌握买方的最新经营状况,如果出现货款逾期,被保险人可随时停止发货并控制在途或在港货物。

另外,因买卖双方交易账期短(出运后60天,买方收货后30天,出运后到港前近30天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晚寄单和电放控货等方式有效控制货权),被保险人出运后很快就会到收汇期,而买方支付相关货款后被保险人又可安排新的出运或货物单据释放,如此循环,被保险人可有效控制风险。

(四)灵活适用保单关于买方还款冲抵顺序的原则性规定,保持被保险人交易愿望,逐步完成减损工作

为确保中国信保能够指导被保险人有步骤地减损并适时退出,中国信保决定不再批复新的信用限额,对于被保险人与买方破产后的交易,中国信保不再接受投保。

但与此同时,为鼓励被保险人继续向买方供货,从而达到减损目的,对应上文提及的变相溢价减损方案,中国信保相应同意在买方付款冲抵原则上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倾斜,即:将买方破产后支付的每一笔货款中(含对破产前债务的货款和破产后出运的货款)的30%(在综合考虑被保险人与买方历史交易账期、月交易量、近期即将获得偿付的旧债金额等因素,中国信保将相关比例确定在30%,如此方案进展顺利,中国信保原承保业务项下出运损失将在半年内全部得到弥补)用于冲抵保险项下出运损失。在保持买卖双方持续交易的情况下,保险人的损失随着买方每一次支付逐步降低,而保险责任并未相应增加。伴随着风险的逐步消化,保险人有可能“全身而退”。保险项下欠款全部清偿完毕后,对于被保险人与买方的未来交易,保险人可以从头开始,自由选择是否继续承保。

在此方案下,中国信保面临的主要风险有:第一,在中国信保完全退出前,买方由重组转换为清算,因中国信保与被保险人在货物出运前已经达成了分摊买方支付货款的方案,故无法再援引保单条款要求货款全部冲抵保险项下损失;第二,当买方已按期清偿完所有旧债后,被保险人将有可能面对是否与买方进行无保障信用交易的问题,而中国信保因为之前作出过还款分摊承诺,所以损失尚未完全消化,被保险人可能再次要求中国信保给予承保。

无论如何,相对于保险人停止承保,被保险人停止出运,保险人承担所有损失,以上方案的减损效果更有保障,也更有助于维护保险关系。

(五)跟踪被保险人出货进度,有效控制风险

为有效控制风险,随时了解减损进程,中国信保要求被保险人在新货出运前就相关出运金额、出运时间、已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信保备案。而因中国信保尚未支付赔款,被保险人为确保其保单项下的索赔权益,对中国信保上述要求也给予了积极配合。

(六)确保中国信保潜在赔付损失有相应的合同债权支撑,保障公司权益

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债务和解方案,买方清偿旧款,被保险人按照OA60天的方式继续向买方提供货物。在减损方案未能完全执行完毕时,买方由重组转为破产,则被保险人就其损失向中国信保索赔,相关买方欠款涉及债务将涉及未获支付的旧债发票和新出运发票。因中国信保对被保险人后续出运不再接受申报,故如不作其他特别约定,则保险人无法就被保险人向买方新出运部分行使代位求偿权。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被保险人对买方旧债金额为10万美元,涉及发票号为01。被保险人取得关键供应商资格,并收到买方按期支付的10万美元后,向买方出运02号发票项下7万美元的货物,后买方由重组转化为清算。可以看到,因按照中国信保与被保险人的分配方案约定,买方归还的10万美元中仅有3万美元冲抵保险项下损失,保险项下损失余额为7万美元。因中国信保不再接受02号发票出运的投保,则如果中国信保与被保险人不作其他特殊约定,中国信保代位求偿权利不能及于02发票项下出运债权。而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的重组方案,01发票项下货款已经获得全额清偿,被保险人仅能向买方主张02发票项下债权。故如果不作任何其他约定,中国信保可能承担的7万美元潜在赔付损失将无对应的合同债权支撑。

为保证中国信保在不承保后续出运的情况下也能就后续发生的新债对买方主张权利,中国信保与被保险人进行了如下特别约定:如果未来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向中国信保索赔,中国信保在定损核赔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中国信保转让与赔款金额一致的有效合同债权。

针对以上处理方案,中国信保与被保险人紧密配合、共同实施减损方案。截止2009年9月,被保险人对买方出运货款均得到支付,中国信保承保业务项下的旧债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冲抵规则已经全部清偿完毕,被保险人向中国信保申请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后,被保险人又向中国信保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在确认买方已经走出破产保护后,中国信保承保部门根据买方新的资信情况,重新核定了适当的信用额度。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中国信保对买方破产重组类案件减损方案的一次有益尝试,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全额减损,一方面取决于中国信保对美国企业破产重组程序的深入了解,营业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效果;另一方面也离不开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的良好历史合作关系,被保险人希望维持交易关系和买方最终破产重组成功等客观因素。

虽然买方破产重组类案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本案的处理思路和减损方案不能简单复制,但此类案件的一些共性处理思路,也值得我们总结提炼:第一,消极等待对保险双方减损不利,必须主动出击、积极作为;第二,减损机会稍纵即逝,保险双方的决策过程必须迅速、有效;第三,确定减损方案前,必须进行审慎的利弊分析,以便趋利避害;第四,保险人实施减损方案前,应评估能否接受可能发生的最坏结果,以及保险人的地位能否得到改善(具体到本案的减损方案,最坏结果即是保险人的旧债得到新债的置换,但保险人清偿顺位因此提前);第五,对买方破产重组进程进行过程监控,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随时调整减损方案;第六,保险人如决定主动参与重组进程,应确保被保险人也有积极参与的意愿,减少因被保险人中途退场导致减损计划流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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