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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和受理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公告和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三)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分别登记。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1.停止清偿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以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否则,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人民法院依法追回该项财产,对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可予以处罚。

2.排斥诉讼的效力

人民法院发布立案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3.改变管辖及诉讼程序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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