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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买方拒收原因制定可行减损方案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到报损后,中国信保立即向被保险人详细了解货物状况,指导被保险人积极减损,同时向买方展开调查。接到中国信保的询问函后,B公司向中国信保确认了贸易事实及债务金额,但表示因公司财务状况遭遇困境,目前无法按约定付款提货。在中国信保的监督下,最终B公司全额支付了1.4万美元的货款。总之,作为卖方的出口企业遭遇买方拒收时切勿慌张,应冷静探究买方拒收的真实原因,选择最佳的货物处理方案。

86.探究买方拒收原因制定可行减损方案

曹筱雯

一、案情简介

2010年8月中旬,被保险人A公司向希腊买方B公司出口一批木质家具,货值2万美元。双方约定,B公司于出运前支付30%预付款,货物出运后支付余款1.4万美元,A公司将在收到余款后向B公司寄送提单原件。货物出运后,B公司虽多次承诺付款,却始终未予兑现,A公司于2010年11月中旬向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

二、案件处理

接到报损后,中国信保立即向被保险人详细了解货物状况,指导被保险人积极减损,同时向买方展开调查。A公司反馈,出口货物在当地市场转卖性不佳,短时间内找到愿意接盘的新买方并迅速谈拢价格存在困难。另外,截至报损时,货物已滞留港口近两个月,如果退运回国,仅费用损失合计将达1.6万美元,损失率超过80%。因此,A公司考虑作弃货处理。

在指导A公司减损的同时,中国信保也对B公司展开了紧锣密鼓的海外勘查。接到中国信保的询问函后,B公司向中国信保确认了贸易事实及债务金额,但表示因公司财务状况遭遇困境,目前无法按约定付款提货。同时,B公司依然表达了强烈收货意愿,并承诺将在筹得资金后全额支付货款提货。

结合历史案件处理经验,拒收案件项下应尽力避免货物全损,否则保险双方将承担最大程度的损失,且相关损失无法通过后续追偿予以弥补。因此,中国信保建议A公司在进行一切可能的减损措施前不要轻易弃货;另一方面,考虑到货物的特殊属性及买方强烈的提货意愿,中国信保判断,说服买方在一定前提下提货,将是减损的最优方案。

由于B公司在短期内无法筹措足额款项赎单提货,因此如果继续让货物长期滞留港口,高额的滞港费用可能会令其“有心无力”,从而错过货物减损的最好机会。经多轮紧张的谈判,贸易双方达成了先提货后付款的协议,约定由A公司先向B公司放单,B公司书面承诺提货后在2011年2月底之前支付余款1.4万美元。在此前提下,A公司向B公司寄送提单原件放货。随后,中国信保对于A公司的未收汇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在中国信保的监督下,最终B公司全额支付了1.4万美元的货款。

三、案件启示

(一)遭遇买方拒收时,探究拒收真实原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收取货物”是买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实际贸易中,买方拒收的情况时有发生。探究原因,无外乎三类:第一,买方因短期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按约定及时付款提货,但自身收货意愿较强,我们称为“有心无力型”;第二,出于转嫁商业风险的考虑,如货物滞销、进口地市场价格下跌或错过销售季等,买方拒绝提取到港货物,同时以质量缺陷、迟出运、正本提单寄丢等为由,将其不提货的原因归结于出口企业以免除其自身合同责任,或者以此要挟出口企业大幅度降价,这类买方我们称为“有力无心型”;第三,其他原因导致的无法提货,如违反进口国法律政策规定,或清关时遇到障碍等。

(二)围绕买方拒收原因,合理选择减损方案

基于上述拒收原因的分析,建议出口企业在处理货物时可区别对待“有心无力型”买方和“有力无心型”买方。遇到“有心无力型”买方,如果买方没有出现明显的破产或停业迹象,而转卖货物成本较高,或者货物为定制、贴牌产品时,那么可以考虑放货给原买方,并由原买方提供书面还款计划,甚至要求买方提供担保文件。通过放货给原买方,一方面避免由于货物滞港费用高启导致货物全损;另一方面确定了对买方的债权,只要买方仍在继续经营,通过中国信保的施压,最终追回货款的可能性极大。

对于“有力无心型”买方,在买方表达不愿收货的初期,建议出口企业在与买方据理力争的同时,应立即着手联系转卖或退运,避免因与买方纠缠错过销售期或导致滞港费用日益攀升带来额外的损失。同时,出口企业在进行转卖或退运货物时,应关注当地海关关于退运或转卖的相关政策,如在南亚三国巴基斯坦、印度和孟加拉,一部分东南亚国家印尼、菲律宾,以及土耳其、尼日利亚等国家,海关对于进口货物退运都有买方出具“不反对确认书”的前提条件。不能及时达成相关条件,同样会影响减损效果,增加损失。

(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买方拒收风险

不管遇到“有心无力型”买方或者是“有力无心型”买方,一旦发生拒收风险,对于出口企业均可能造成较大损失,那么如何才能从贸易一开始就规避买方拒收风险呢?在实务中,买方拒收风险时时存在,而如果出口企业投保了信用保险,就能够有效地降低拒收风险带来的损失。如本案所示,在货物放给原买方后,中国信保将继续承担放货后不能收汇的风险,货物的价格损失及货物处理过程中的费用损失均可获得中国信保赔付。如果出口企业碰到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提货障碍,比如进口国政府在货物出运后变更相关规定导致买方无法正常清关提货的,此情形属于政治风险,同样可纳入中国信保的保险范围。

总之,作为卖方的出口企业遭遇买方拒收时切勿慌张,应冷静探究买方拒收的真实原因,选择最佳的货物处理方案。如果出口企业选择了中国信保,则多了一重收汇保障,进行货物处理时更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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