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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申请人仅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为限。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之一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故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法国判例称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专断权利,即使严酷地行使也不构成权利滥用。国外破产法一般规定准债务人均享有破产申请权,并且规定,在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时,申请法人破产是其应负的义务。

二、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破产申请人一般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但由于破产案件影响极广,有些国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还特别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有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如荷兰、英国、爱尔兰等国的破产法规定,检察长可以依法提起破产申请。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申请人仅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为限。

(一)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之一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故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法国判例称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专断权利,即使严酷地行使也不构成权利滥用。[20]债权人之所以提出破产申请,是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目的,但并非所有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到期债权依法未获得清偿。未到期的债权,不能提前强制执行,也不存在到期不能清偿的事实,因此无破产申请权。(2)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债权。(3)必须是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无破产申请权。(4)必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21]:(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除破产申请书外,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债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22]

(二)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

一般而言,凡是有破产能力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法律之所以赋予债务人以破产申请权,既是出于维护经济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也是为了使债务人能集中处分其全部财产以清偿所有债务而免受多次诉讼之苦。债务人申请破产,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破产申请书,并需提供相关材料,根据《破产法》第8条第3款的规定,这些材料包括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来说,申请债务人破产当属其权利,但对于债务人来说,申请自己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各国立法主张不一。多数国家主张,是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但也有国家在承认是债务人权利的同时,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为债务人的一项义务,如《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如出现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时,其董事会、经理部或无限责任股东有义务在该情况出现后三周内向法院申请和解或破产,否则应赔偿关系人因此遭受的损失。[23]从我国《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来看,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

(三)准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

所谓准债务人,是指有破产原因的法人的董事、理事或法人代表。国外破产法一般规定准债务人均享有破产申请权,并且规定,在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时,申请法人破产是其应负的义务。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对法人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的保护;(2)对破产法人出资人的投资财产分配利益的维护;(3)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从该条来看,我国破产法也规定了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但需注意其与国外立法不同,行使有严格的限制,即仅在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清算完毕前,如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方可申请,若未解散,即使资不抵债,也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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