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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与受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启动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对于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接受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申请人基于法定原因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绝对要件,没有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我国,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申请人。

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始终是破产法的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无论是约定之债还是法定之债,都不影响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2.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现代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通过破产免责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主动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资格。

3.其他申请人。《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破产申请人还可以是上述法定情形下的清算责任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二)破产申请要件

破产申请人行使破产程序请求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要件,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使破产程序请求权必须具备下列破产申请要件。

1.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也称破产资格,是指债务人所具有的、能够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的法律资格。破产能力来源于破产法或相关法的特别规定。从理论上讲,破产能力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是构成破产程序的主体要件,是对破产人范围的限定。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排除适用个人破产(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消费信贷破产。但该法第135条同时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一规定表明,该法的适用范围不排除有关立法明确规定可实行破产清算的非法人组织。例如,《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破产只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相关程序,而不能直接适用其全部内容。

2.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申请人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事实依据。基于该事实,申请人有申请破产的理由,法院才有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依据。破产界限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欠债以及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

前述《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表明,企业法人适用破产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事实: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债务人并未实际履行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判断债务人是否已达破产界限的基本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还须结合考察债务人的实际偿债能力。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前者是指资不抵债,即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事实着眼于资产与负债的对比失衡;后者通常是指支付不能,即财产不能变现用以偿债或者预期变现价值显然不足偿债,该事实着眼于可支配的现金流与债权要求的对比失衡。该两种事实只须择一认定,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起共同构成破产界限。③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是指债务人虽然目前尚有偿债能力,但有证据表明其在预期的履债期间内可能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该事实只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而不适用于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破产申请的种类与形式

1.破产申请的种类。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相应地,破产申请也分为三种,即“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明确所提出的申请的种类,以便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采用相应的破产程序。

2.破产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即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破产申请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管辖级别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又称破产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启动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一)破产受理的程序规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

1.受理时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者其他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法院审查。对于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接受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一般包括:①破产原因的审查,即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②申请文件的审查,即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证据是否齐全;③申请程序的审查,即申请人提出是清算程序,还是重整或者和解程序;④法院管辖范围的审查,即破产申请是否属于本法院的管辖范围。

3.作出裁定。对于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可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破产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为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受理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以及相关民事程序上的限制。

1.对债务人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从而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对相关民事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另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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