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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与受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申请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利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绝对要件,没有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我国,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申请人。

1.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始终是破产法的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无论是约定之债还是法定之债,都不影响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2.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现代破产法赋予债务人免责的权利,大大调动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性。

3.其他申请人。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也依法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草案)》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债务人解散清算的过程中,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申请要件

破产申请人行使破产请求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要件,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使破产请求权必须具备下列破产要件。

1.破产能力。

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其他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该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必须具有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而被宣告破产的资格。就其法律意义而言,是限定破产人的范围,即只有具备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才能够被法院宣告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具备破产能力的民事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资格。但随着我国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具备破产资格的民事主体范围也将不断扩大。根据《企业破产法(草案)》第2条的规定,具备破产能力的民事主体不仅包括企业法人,而且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表明了我国立法对一般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给予了实际排除,即在债务人是一般自然人的情况下,该自然人不能自己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2.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即债务人亏损、负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时,法院方可宣告其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由三项事实构成:①企业经营不善;②严重亏损;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由两项事实构成:①严重亏损;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严重亏损”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和依据,所以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以及法院在破产立案时都很难把握尺度,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企业破产的根本界限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①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破产申请的管辖

破产申请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我国破产申请的管辖主要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①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标准来确定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级别管辖是指按照级别标准来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又称破产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启动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一)破产受理的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包括对债务人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的审查和对当事人破产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①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②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①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②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③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④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负债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同时还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破产受理的财产监管与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管理人)。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①清点、保管企业财产;②核查企业债权;③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④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⑤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公告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包括附条件、附期限和诉讼未决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同时或者先后被申请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债权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并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需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受到约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破产程序开始对债务人的效力。启动破产程序的目的就在于公平清偿债权,合理分配破产财产。因此,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费用(如水电费、电话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支付。

2.破产程序开始对债权人的效力。破产程序开始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这种自动冻结在我国破产法上表现为:①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③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3.破产程序开始对其他民事程序的效力。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原则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请求和争议都必须在破产程序中审理,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或者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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