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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的申请,可以根据草案第3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申请破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申请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应按有无财产担保分别进行登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条件,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尚未统一,区分不同主体,立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尽相同。《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由三项构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破产原因由两项构成:严重亏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仅有“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一项。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企业。(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很难认定和操作,根据这一情况,为保证法律实施,《破产法》(草案)第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即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为便于法院审查,草案第11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同时,草案也有关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规定。为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草案借鉴现行企业《破产法》(第7条),在第10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的申请,可以根据草案第3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企业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国有企业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必须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破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的材料。申请破产应当提供的材料,因申请人不同而有所不同。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提交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2)会计报表;(3)企业财产情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和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申请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债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需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应按有无财产担保分别进行登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障碍清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其顺延。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民事案件,中止执行;(2)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止诉讼;(3)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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