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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实行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

第四节 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

从秦汉到唐朝中期一千多年的历史中,我们了解到,封建国家财政剥削是以人丁为基本对象的,而从8世纪末期到19世纪的一千多年里,封建国家财政在赋役上的征课原则是以资产为基本征课对象的,开始了赋役制向租税制的转化。

一、两税法产生的背景

(一)均田制的瓦解,使以身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和国家牢牢掌握丁男与户数的基础上,“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是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但是,到唐朝中期,土地兼并加剧,土地向各类地主、官僚手中集聚,国家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这样就难以维持对农民的授田了,均田制遭到破坏。现存唐代户籍也证明,从武则天到唐玄宗时期,农民授田的数额越来越严重不足,如齐州多半户均有田30亩,江西彭泽,一户不过10亩、5亩。“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的现象非常严重。

(二)土地兼并的不断发展

租庸调制的本质是官府向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授田,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以缓和社会矛盾。体现轻徭薄赋和为民制产的精神。同时把农民牢牢控制在土地上。统治者方便向剥削农民租税和徭役。封建小农经济的不稳定性决定了小农对抗风险的能力差,官府的赋税压力和自然灾害的偶然性加剧小农的困难,明君盛世小农们还能勉强维持生活,遇到昏庸的皇帝或者是不好的年成,农民们就会破产。豪强趁机兼并土地。小农失去土地却依然要承担原有的赋税差役责任,小农大量逃亡。政府为了保持赋税总额的稳定就把逃亡百姓的负担加到其他百姓身上。结果导致更多的百姓逃亡,形成恶性循环。

(三)传统赋税地位受到新型赋税的冲击

按农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和传统的赋税比重大约相等,极大地冲击了传统赋税的地位。

(四)安史之乱激化了社会矛盾

安史之乱时期南方相对安定,北方大量人口为了逃避战乱向南迁徙,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人口南移,改变了原有的人口分布格局,加大了征税的难度;唐政府忙于战争放松了对户籍制度的监管,大量人口趁机投靠佛门寺院封建势力,逃避租税,使得纳税总额大大减少;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减弱,地方独立性大大加强,各地方纷纷用各种名目摊派,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极大地动摇了唐朝的统治秩序,推动了赋税制度的改革。

二、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三、两税法的影响与意义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②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③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已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实行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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