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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保险公估人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此,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进行限定,就成为保险公估业监管的重要环节。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对此做了如下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保险公估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保险公估人的专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对行业内行为进行严密监管。

第二节 我国保险公估人 资格和执业行为

一、保险公估人资格

保险公估人是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公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为了满足正确评估保险标的及确定赔偿金额的要求,公估人员必须是熟悉了解标的物,既精通专业理论,又具备丰富的承保估损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保险公估人员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时,必须以保险法、相关法律和公估合同为依据,这就要求公估人员必须精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技术法、商品法、商检法等,以保证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合格的保险公估机构必须能充当三个方面的角色或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即技术专家、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与被保险人的沟通。第一,技术专家。由于保险公估人解决的问题大都属于与保险有关、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是很困难的,不现实的。保险公估机构本身具有各种专家齐备的优势,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的不足。第二,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由保险公估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和两者之间紧张的关系。第三,与被保险人的协商沟通。由于保险关系双方在理赔问题上存在利益矛盾,一定的分歧在所难免。由保险公估介入其中,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公估报告书,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鉴于此,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进行限定,就成为保险公估业监管的重要环节。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对此做了如下相关规定:

(一)从业人员的资格

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凡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者,满足下列条件便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在申请前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一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而不必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才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活动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估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公估机构负责核发。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其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公估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2.具有非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做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二、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

保险公估人在取得保险公估从业资格,开展保险公估业务活动时,主要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一是法律约束。包括普通法,即民法中关于委托代理、合同法的规定;特别法,即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约束。保险公估人的专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对行业内行为进行严密监管。三是市场力量的监管。只有那些态度忠诚、素质优异的保险公估人,才能获得市场的认可,赢得客户的信任。

为了加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保险公估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保监会于2004年底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2005年初,为了配合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经会长批准,下发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该守则是道德指引的具体化、标准化,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专栏10-4

英国皇家特许公估师协会

1941年,英国公估人成立了自己的火险公估协会,并于1961年获得皇家特许证书,升格为特许公估师协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Loss Adjusters,简称CILA),该协会会员由个人而非公司组成,协会主要工作是培训会员和提高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水平,为保险公司维持高素质的理赔人才。保险公估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因而任何人只要愿意就可以进入保险公估这个行业,而无须获得执业资格。由于公估公司要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公司负责人必须有特许公估师学士的资格(通过特许公估师学会的考试后,获得的一种资格),在这个体制下,公估公司的执业水平得到维持。此外英国特许公估师协会还会代表保险公估人与政府和公共机构,特别是保险公司建立交往渠道,并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人的行为进行监管,使得英国公估人在世界上取得很高的评价。

CILA规定:任何年满18岁的成年人,并拥有认可的职业资格,如保险师、测量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均可以通过考试,进入公估师行列,取得特许资格。协会会员包括以下三种:①普通会员:指已在CILA注册,并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会员;②准会员:指通过考试的会员;③正式会员:指获得资格后具有5年工作经验的会员。

CILA的考试内容包括学术理论、实际操作经验、保险和索赔的原理以及涉及到参考者各自的专业领域。考试分为三个层次,即:①初级考试:包括9个科目,进入公估行业之前即可报考;②中级考试:只面向已在公估公司工作的人员,在报考中级考试之前,报考人员必须以学生身份在协会注册,中级考试包括两个科目:火险和意外险;③高级考试:不可免考,一般规定,报考者必须在公估业工作3年以上,考试不仅考察学术水平,而且考察实际的工作经验,共考5个科目:评估报告和索赔总体程序以及下述科目中的任何3门——索赔会计学,建筑索赔评核,农业索赔评核,承包商全风险评核,后果型索赔评核,偷窃、偷盗全风险索赔评核,运输中货物索赔评核,公共责任索赔评核。

资料来源:www.cisic.com.cn

(一)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

近年来,在保险公估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部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保险业的诚信建设,不利于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不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作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监会在充分吸收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规定了8个道德原则,它们是: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1.守法遵规

守法遵规就是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它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作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这里的守法遵规既不是“迫于约束”,也不是“惧于刑罚”,而是一种“自觉”和“自律”。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法制经济,在保险公估过程中,如果不具备较高的规则意识和法律素质,就难以驾驭市场经济,就难以妥善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既要遵守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遵守行业协会有关保险公估的自律守则,同时还要遵守保险公估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

2.独立执业

独立执业是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性,不接受不当利益,不屈从外界压力,不因外界干扰而影响专业判断,不因自身利益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人的身份,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公估业务事项。相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其地位超然,因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独立思考,发挥独立判断的能力,不依赖于他人。

3.专业胜任

一些特殊职业,要求其从业人员具备特殊的职业素质。作为一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保险公估的特殊职业素质,能否胜任保险公估的专业性要求,主要是考察其是否具备保险公估的专业技能。

4.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它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采用科学、专业、合理的技术手段,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保险公估业务虽然只受一方委托,但它却往往涉及好几方的利益。甚至—个小小的委托案件,也会使众多利益方纠缠在一起,他们都希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最有利于他们的方式定损,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还会行贿,以小利谋大利。这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不谋私利。要注意抵制来自外界的干扰和压力,抵制来自外界的诱惑和刺激,防止陷入委托方内部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纠纷之中。

5.勤勉尽责

这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础。其基本要求如下:

(1)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不因公估服务费用的高低而影响公估服务的质量。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立足于本职岗位,把职业理想与平凡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创造优异绩效。对于所有客户一视同仁,尊重每个客户,不以权位取人,不以亲疏取人,不以利害取人,不以公估服务费的高低取人,对于客户委托的每一事项,尽职尽责,提供优质的服务。

(2)忠诚服务于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接受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管理,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侵害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利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忠诚于所属的保险公估机构,同时也就意味着奉献于所属的保险公估机构。首先,忠诚服务于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忠实于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理念。理念不仅是一个公司昭示于社会公众的一个标志,而且也是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只有忠实于公司的理念,才能使员工的行为有了指南,才不至于偏离方向。其次,忠诚服务于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尽心尽力,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6.友好合作

友好合作是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既要与其他关系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也要与保险公估内部人员保持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良好的合作性是保险公估业务取得圆满成功的必要前提,也是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7.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民法原则之一,也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但是,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种公平交易的秩序,需要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所谓公平竞争是指竞争主体间在价格公平、手段合法、条件平等的前提下展开的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8.保守秘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仅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负有保密义务,对公估业务涉及的相关各方也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保险公估人员执业行为

1.业务洽谈与受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并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如果客户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保险公估机构在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接洽委托事宜时,应当根据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判断是否受理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承办力所不及的业务。受理保险公估(或风险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业务受理合同或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据此立案。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业务委托一旦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保险公估标的有关当事人收取或接受任何不当经济利益。

2.操作准备

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以及内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业经验,指派专业胜任的人员承担项目操作,并向其明确所承担的任务和要求达到的目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损失清单、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费用发票、必要的报表、账簿、单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文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甄别、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补充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后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做好项目操作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拟定行程和作业计划、准备查勘设备、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分工。

3.现场勘查

这一阶段,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首先调查保险标的出险后的状况并进行现场取证。其次,应对有关物件进行鉴定、检测,确保勘查过程中的任何疑点均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得到合理解释。再次,为防止财产损失扩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义务提出进一步施救措施建议,敦促、协助相关当事人制定抢救方案,避免或减少现场损失扩大,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最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与评估对象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历史记录等,经过对上述资料的分析,全面掌握评估对象的历史改革、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以及出险记录与治理措施。

4.责任审核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按照委托要求,根据查勘情况和调查分析结果确认事故原因,据此确定保险事故责任。

5.撰写《保险公估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保险公估报告》是指保险公估机构根据委托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公估程序后出具的,关于事故原因、损失状况、保险责任、理算结果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公估机构客观反映保险公估事件过程和结论的载体,是保险公估业务的最终产品。

《风险评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机构对评估对象所面临的、尚未发生的和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估测、鉴定所做出的书面文件,是对风险做出科学判断的载体,是风险评估业务的最终产品。

6.出具《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的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与《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相关的服务意见的反馈机制,以确保业务得到持续改进。

7.档案管理与保密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料等归入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全部资料应列表逐项登录。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为每个客户建立独立的客户档案,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妥善保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执业过程中得到的有关保险标的及其当事人的信息保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商业秘密。

8.投诉处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将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告知保险公估标的有关当事人,并积极协助投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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