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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保险公估人的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是指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为主的机构形式。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公估人主要采用的形式。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章程或决议任意扩大股东责任范围。这三条限制有助于保持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相对稳定性,从而增加其内部凝聚力。保险公估人之所以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是由保险公估业务的性质、合伙企业的特点等因素共同决定的。

第三节 保险公估人的 设立与组织结构

一、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是指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为主的机构形式。国外保险公估机构名目繁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保险公估行、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等。

(一)保险公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企业法人。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公估人主要采用的形式。

一般而言,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征:

1.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不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所谓资合公司,指公司不注重股东的声望、地位和信用,而以资本的组合为基础设立的公司。公司具有与股东个人相分离的法人资格,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超出其总资产的债务不予清偿。这有利于减少股东个人风险,增加股东投资兴趣。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章程或决议任意扩大股东责任范围。相反,只能在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才能增加股东的出资额及责任。

2.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

公司股本不分成均等股份,直接由法定数额内的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公司不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此外,股东之间虽然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这种转让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自由转让,而且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若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则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3.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数量限定

我国《公司法》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一般不能随意增加股东。不过,股东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营业组织。国家可以通过它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成为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是非公开的

年度会计帐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都不必发布公告,不必强制公开和审批,只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即可。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公司,但却又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典型的资合公司,带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即不仅重视股东的入股资金(资合),而且重视股东本身的信誉、身份、财产状况、工作能力等人身条件(人合)。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带有相对封闭性。这种封闭性的显著标识有三:第一,股份不公开发行;第二,股份转让受一定限制;第三,股东人数受一定限制。这三条限制有助于保持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相对稳定性,从而增加其内部凝聚力。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三部分: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即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

(二)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是完全的资合公司,即资本的集合体,实行股份等额化(及证券化)和转让自由化。最高人数没有限制,能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因而能够广集资金,扩大规模。同时有利于股东行使监督权,提高管理水平。这是由于公司按照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进行经营,如果股东对经营业绩不满意,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出售股票,“用脚投票”收回投资。公司经营者在面临大量股东意欲抛售其股票时,必然会通过改善经营效益来稳定股东。最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特征,能保持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永存性。国际保险公估市场上的大型保险公估集团公司都采用这种形式。

一般而言,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很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较为严格。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无最高人数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设立要复杂得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其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份单位的数额由公司根据其自身情况而定,但必须是等额的。这是股份公司区别于其他类型公司的显著特征。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公开发行和转让,但不能退股。股票有限公司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类型公司的入股凭证或股单,是因为股票可以由公司或金融机构社会公开发行。每一个购买公司股票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可以通过经纪人在证券市场自由出售。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特征,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一种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指财产责任,是针对公司和股东双方而言的,股东以其投资入股财产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责任,与公司债权人并没有直接联系。即使公司亏损破产,除了投入资本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并无清偿义务,而公司对超过其资产的债务亦不承担清偿义务。这一点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亦包括三个部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三)合伙制保险公估行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营利性组织。保险公估人之所以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是由保险公估业务的性质、合伙企业的特点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成

合伙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个人的联合,故合伙人最少必须有两个才能构成合伙经营。对于合伙的最高人数限制,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但在实务操作中,目前合伙人数超过20人的尚属少见。这是因为合伙人之间相互责任重大,各合伙人彼此间必须具有相互信赖的关系,所以合伙人数不宜太多,也不可能太多。此外,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有合伙人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法官、警察、公务员等法律、法规严厉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亦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成立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的成立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如同股份有限公司般建立在认购的股份基础之上。合伙企业的这种信赖度要是有法律做保障则更为可靠。因此合伙企业的建立须合伙人协商一致,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合伙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就未形成合伙关系,合伙企业也就不能成立。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合伙关系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进行合伙经营的物质条件。没有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就谈不上合伙经营,也就达不到共同设定的预期目标。合伙是合伙人聚合起来一同经营达到相同的经济目的,合伙人之间因此而存在着密切的利害关系。所以每个合伙人对合伙进行的公估事务都有参与权和决策权,或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参与合伙的日常经营活动。既然是在共同出资的基础上成立的合伙企业,故在出现回报时也应共同分配,无论回报是好是坏。合伙行为属于人合性质,所以在分配时应遵循“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原则。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团体人格与合伙人的个人人格紧密相连。合伙企业的信用,归根到底是合伙人的信用;合伙企业的债务,归根到底是合伙人的债务。因而各合伙人必须以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该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之所以采用合伙制,是由于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优势:(1)合伙企业同独资企业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既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又有利于形成整体智慧,使合伙成为一种新的生产力。(2)合伙企业同法人企业相比,形式多种多样,经营的方式灵活,便于民主管理。(3)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简单,便于快捷灵活地筹集资金。(4)创办合伙企业的手续简便,费用低廉。(5)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紧密,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凝聚力强,决策效率高。(6)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大大加重了合伙人彼此间的利害关系,刺激了合伙人的责任感。并使合伙企业具有较为可靠的商业信用,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不过,合伙制保险公估行也有诸多缺陷。如合伙人的风险过大,因为他们对公估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推出合伙或第三人加入合伙的情况下,会使合伙契约复杂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合伙企业难以通过增加其合伙人的方式筹集资金,迅速扩大经营规模等。

(四)合作制保险公估行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共同组建的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营利性组织。合作制保险公估行具有如下特征:

1.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是契约式企业

契约式企业是以合同作为确定投资者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基础的企业。在合作企业中,合作双方的投资一般不以货币单位进行计算,也不把投资折算成股份,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自由约定,如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和利润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业中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2.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定性

合作企业不一定是法人。合作各方联系比较紧密,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成为中国法人。其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者的债务责任一般应坚持分担和有限责任原则,即按组成企业时的出资比例,各自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各方联系比较松散的,不符合法人条件成为非法人型企业。当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合作各方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并按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比例确定彼此承担债务的比例。

3.合作制保险公估行具有国际性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投资主体拥有不同的国籍。属于同一国籍的个人或法人不能成为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主体,即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中外合资企业一样,必须具有国际性。

正是由于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国际性,吸引了众多外商投资者进入本国保险公估市场,从而繁荣了本国保险公估市场,促进了本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制公估行的重大问题。此外,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还可以委托合作双方之外的第三者经营管理。可见,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方式:

1.董事会制

大型的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由于规模大、投资多、合作期长,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实行董事会制。实行董事会制的企业与各方合作者自己的公司或上级公司在财产、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完全脱钩。董事会是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合作者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设一名或若干名副总经理到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机构中,以协助总经理工作。

2.联合管理制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制保险公估行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各合作方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协调合作各方在执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这类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特点是合作各方与各自的公司有密切联系。各自的公司通过其派出的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参与公估行的管理。各方都把其参加合作的财产交由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但仍对这些财产拥有所有权。在联合管理机构中,一方担任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设经营管理机构的,公估行的总经理由联合管理机构任命或者聘请,负责公估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3.委托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是合作制保险公估行通过订立合同,委托合作者,由其中一方或者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的制度。保险公估行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属于合作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后,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连同第三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报审批机关审批,并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委托管理制一般是委托具有管理经验的外国专门管理公司或者外国合作者,按照国际惯例管理较为复杂的合作项目。

(五)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

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等地区允许具备一定资格的个人以个人身份成立独资公司。在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中,由个人负责招揽业务和开展具体工作,包括出具公估报告、出具发票、管理财务等。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拥有足够业务量时,再增加辅助工作人员,如打字员、会计员等。由于保险公估公司是提供查勘、估损、鉴定等服务的专业技术性公司,对公司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经理等管理人员,而是承担具体工作的经办人员。这些人员只要具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就能招揽到业务。因此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也有其生存空间。这类保险公估行的业主一般是保险理赔经验丰富的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大型船舶的船长,船舶工程师或设计师,地质学家,水文水利专家,电脑专家,机械化工、食品等方面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等等。

我国法律许可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三种形式。2002年1月1日,《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取代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建立。”这样,我国法律许可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由原来的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丰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人三种形式。

二、保险公估人的组织结构

保险公估人的组织结构,是指保险公估组织内部各构成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对保险公估组织框架体系的描述。保险公估人的组织结构主要涉及公估组织部门的组成、公估业务基本岗位、权责关系、业务流程、管理流程以及内部协调与控制机制等。保险公估人组织结构直接影响着公估机构内部组织行为的效果和效率,是决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取得成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一)保险公估人组织结构的内容

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指公司的构成部分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基本内容是部门化、管理幅度。

1.部门化

部门化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将工作和人员分成可管理的单位,创设可管理单位的过程。部门化是完善保险公估公司组织结构的第一步,其目的是通过设置许多单位完成部门分工,并形成公司组织的总体结构。部门划分的依据主要有职能、产品、客户、地区、过程等。

若按职能划分,保险公估公司可分为公估业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资源部等。按产品划分,可分为财产保险公估部、机动车辆保险公估部、责任保险公估部、工程保险公估部、海上保险公估部等。此外,为了适应客户的需要,在保险公估公司中设立保险人部、被保险人部、其他第三者部等。大规模的跨国性或地区性保险公估公司还可按地区设置部门。保险公估公司还可按过程设立承保公估部和理赔公估部。以上五种部门化类型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2.管理幅度

管理幅度是指一个管理者直接有效地指挥和监督下属或部门的数目。在组织规模既定的条件下,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成反比,即每个管理者所能直接控制的下属数目越多,所需的管理层次越少。它们之间的反比关系决定了两种基本的管理组织结构形态:扁平结构和锥形结构。扁平结构是指管理幅度较大、管理层次较少的组织结构形态。锥形结构是指管理幅度较小、管理层次较多的尖锋结构形态。保险公估公司在进行设计时,必须考虑管理幅度的问题。影响管理幅度的因素主要有工作性质和内容、工作能力、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管理方法等。

(二)影响保险公估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因素

公司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其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任何一个公司在进行组织结构设计时都要考虑诸多因素。影响保险公估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因素如下:

1.环境因素

影响保险公估公司组织结构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环境因素。它指保险公估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特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伦理以及心理等。环境因素对公司的组织结构有以下影响:(1)在环境稳定的情况下,即环境因素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设计公司组织结构可采取机械式的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的特征是:所有职位的确定要具体而细致;组织部门及其成员的任务、职责和职权都由上级部门明确规定;下级服从上级,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按章行事,服从命令。(2)在环境不稳定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有机式的组织结构,以防止预测失灵。这种组织结构的特征是:公司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建立在系统之间互通情报、协商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分工较粗,不强调命令的行使,主要靠班组的集体力量来实现组织的目的。(3)在环境的变动可以预见的情况下,公司进行组织设计时可将机械式的组织结构与有机式的组织结构结合起来。

2.公司规模因素

保险公估公司的规模直接影响公司结构的设计。公司规模扩大,部门的需要也增大,管理层次也增加,从而给协调工作带来了困难,这时可设委员会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委员会是执行某方面管理职能并实行集体行动的一群人。有的委员会还可以行使制订和执行某方面重大决策的职能。

3.技术特性因素

保险公估的一个重大特性就是技术性。保险公估涉及到工程、动力、生物、能源、法律、金融等多种学科。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成员的分工必须明确、易于协调。但由于保险公估公司业务是以个案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不同保险标的的不同出险状况要运用不同的技术,因此公司也要采用较为灵活的组织结构,根据产品和客户的不同对公司结构进行调整。

4.工作因素

工作因素与组织结构也有密切的关系。对于保险公估公司中那些重复、呆板、简单的文秘和财会工作,采用集权型结构易于指挥和管理,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公估工作,最好采用分权型组织结构予以管理。

(三)保险公估人的组织结构形式

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单一僵化的。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保险公估人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形式,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保险公估人亦有自己独特的组织结构形式。在此选择介绍以业务部门划分、以职能部门划分以及以业务、职能两者为依据的混合结构三种保险公估人组织结构形式。

1.业务部门结构

业务部门结构指按保险公估业务的类型设立管理部门,每个业务部门都要负责协调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某一种公估业务,对该项业务的全球计划、管理、控制负有主要责任,是事业部制的一种形式。对于保险公估人来说,由于险种的多样化和保险标的的复杂性,公估人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之间往往有很大差异,各自有其领域的专业要求。因此,按业务部门划分公估人组织结构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参考方案。这种机构如图1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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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业务部门结构

在此结构下,部门的划分完全基于公估业务。每一业务部门内部需具有极强的跨职能协调能力,决策分权的效果较明显,实现了组织内部的专业化。每个部门的直接领导是该业务范围的专家,可以根据每种业务的需要建立自己的工作范围、处理特殊问题。如财产险部负责企财险、家财险、利润损失险、机损、能源电力险等公估事务;而水险部负责的是货物运输险、船舶保险的公估事务;责任保险部负责有关公众、医疗等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公估事务以及代为求偿事务;建筑工程险主要负责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等公估事务;车险部负责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运输工具保险公估事务;能源部主要负责有关电能、热能、核能等重大能源项目的保险公估事务;风险管理部负责投保货承保前的风险评估风险检验以及日常防灾防损等工作。这种明确的业务分工避免了外行管理内行、业务处理一刀切的种种弊病。

综合来讲,这种业务分部门结构的优点有:(1)有利于促进各公估业务部进行全球性的业务规划和业务决策,能灵活地应对保险市场的变化。(2)有利于促进各公估业务部注重公估水平的提高,树立全球竞争意识和追求公司在全球范围的最大利益。(3)能确保国际经营与国内经营的一致性,便于建立起全球性的标准化公估业务体系。

其缺点在于:(1)按业务类型设置分部门,会使整个公司的管理机构过于庞大,不但会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而且不利于公司总监督和协调所属各业务分部的经营活动。(2)在这种结构形式下,在一个东道国范围内负责子公司营运的经营层次较低,权限较小,难以胜任在一国层次上的协调任务,公司业务在一国经营活动之间的联系障碍可能增加。(3)对管理层要求更高。在这种结构形式下,只有既具备业务专长又熟悉国际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才能胜任高层管理工作。

2.职能部门结构

职能部门结构是指将保险公估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责任按经营职能划分,如财务部、公估业务部、人力资源部、客户服务部、信息资源部等。这种公估行内部的职能划分只是日常经营中分清职权的需要,在具体的业务管理中往往要打破部门之间的界限,从各部门中选出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工作。这种结构形式要求公司有较为灵活的功能系统,高层决策人员对各部门的统一协调能力较强。其结构如图10-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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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职能部门结构

职能部门结构的优点在于:第一,在这一结构形式下,集权于公司总部的程度越高,部门主管易于规划和控制,便于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形成竞争优势,形成部门内规模经济;第二,相对于其他的组织结构形式,其采用更为精简的机构和更少的人员,有利于减少重叠管理;第三,能避免各部门之间的互相冲突。

其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各职能部分容易出现信息传递失真和阻塞,从而引起不沟通的情况出现,导致管理脱节或多头管理,延缓决策过程;第二,可能引起高层决策堆积、超负荷,易产生管理僵化的弊病;第三,难以适应公估业务多样化经营的要求;第四,对外界环境变化反应较慢。

一般来讲,职能部门结构适合在保险市场环境较为稳定时,由公估业务较为单一的小型保险公估人采用。

3.混合结构

混合结构是以一些职能部门为基础,同时按业务或地区来划分部门。公估业务的进一步拓展以及公估市场的逐步扩大,公估人可以采用混合性质的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结合了业务部门结构和职能部门结构的特征,融合了两者的优点并能有效地避免一些缺陷。其结构如图10-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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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3

混合结构的主要优势是:(1)使得组织可以在公估业务部门内部追求适应性和效率,同时追求职能部内部的效率,这样可在多方面达到最优。这种结构使得业务部的目标和总部目标一致。(2)业务划分可在事业部之间实现有效协调,中心职能部则可在事业部间有效协调。

其缺点是:(1)行政管理机构庞大,有的事业部内部重复。(2)企业内各部门之间可能发生冲突,即总部的职能部门对事业部的活动并没有直接的指导权力,而致使事业部的管理者对总部职能部门的指示不屑一顾,同时总部的职能部门也可能对事业部的要求视而不见。

一般来讲,混合结构适用于在客户需求不断变化的保险市场上规模较大的保险公估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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