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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业务经营与公估报告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在理论上,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种类与保险人的业务种类大体一致,分为财产保险公估、工程保险公估、责任保险公估、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和海上保险公估。因此,基于工程保险的特点,保险公司很有必要委托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对投保的工程项目或出险的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鉴定或查勘、定损。指主要从事各类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估人。

第四节 保险公估业务经营与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公司是专门为投保标的和受损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在理论上,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种类与保险人的业务种类大体一致,分为财产保险公估、工程保险公估、责任保险公估、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和海上保险公估。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保险公估公司人力、技术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对保险市场中的所有险种开展相关的公估业务,只能将业务范围定位于某一种或者某几种险种的承保、理赔公估上,同时相应提供其他公估服务,如参与防灾防损、监装监卸、风险咨询等。

一、保险公估业务经营的种类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种类与保险人的业务种类大体一致,然而按照国际惯例,保险公估机构一般不参与人身保险的承保和理赔。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因而人身保险一般为定额保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收入状况、缴费能力、保障意愿等因素来确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给付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这一承保、理赔过程有特定的模式,不涉及过多的技能,其核保、理赔人员自身能予以处理,无需委托保险公估人办理业务。因此,保险公估业的经营业务种类或服务领域多集中在财产保险方面。

(一)财产保险公估

指从事各类财产保险业务的公估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财产保险标的种类日益增多,技术含量不断提高。财产保险的对象涉及能源、交通、石油、化工、煤炭、机电、轻纺等行业;保险标的包括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承保的风险既有大面积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又有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同时,适应市场需要,又开设有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利润损失险。不断扩大的保险对象范围和推陈出新的保险险种问世,对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保险公司若要自行处理所有的理赔案件,则必须要拥有更多的机械、能源、电子、化学、地质、水文、生物、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或临时聘用相关技术专家,这样必将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即便如此,在巨灾事故发生时,也极有可能出现人手不足的现象。同时,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人员和受聘于保险公司的专家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对投保标的或受损标的进行查勘验损,极易引起被保人同保险人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基于这些原因,在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大量保险公估机构介入,依借其专业的技术优势和独立的第三人身份,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按照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查勘、检验、定损等工作。

(二)工程保险公估

指从事各类工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估人。工程保险是一种集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于一身的综合保险,即承保工程期间意外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在财产保险中属于事故较多、技术难度大的一个险种。然而由于其保险金额高、投保险种多,因而受到各保险公司的重视。工程保险虽然只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发展极为迅速,所占市场份额逐年增加。加之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建设项目的不断引入,国内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的大力加强,大型厂矿企业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安装工程不断上马,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大量开办工程保险业务,目前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等险种。由于工程保险自身独特的特点,保险公司极易在承保、理赔方面与投保人发生纠纷:(1)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能不只是一方,凡对工程项目具有保险利益及在工程建设期间需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具体而言,被保人包括以下各方:业主或工程所有人;首席承包商(承建单位)或分包商;业主或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设计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安装工程中极其设备的供货商或制造商;工程项目的债权人等等。多方利益主体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工作难度,理赔处理往往难以让各方被保人同时满意。(2)工程项目具有“三高”的特点,即造价高昂、保险金额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样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与保险人的理赔金额之间就很容易产生巨额差异,导致保险双方发生利益冲突。(3)工程项目涉及的保障对象广泛,技术难度大,出险概率高,对理赔人员素质要求高。工程保险既承保工程项目自身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财产物资损失,也承保工程项目有关人员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涉及多种技术,技术难度大;更兼其承保的主要项目,如在建工程、建筑用设备、临时建筑物、待安装的机械、设备等,多露天堆放,容易发失保险事故。若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查勘、定损工作,那么保险公司就须储备大量的高技术理赔专业人员队伍来适应工程保险理赔的特点。然而在富闲时候易造成人力资源浪费,理赔机构臃肿,经营成本攀升,即便是这样也不一定能满足工程项目保险理赔对人员素质的高要求。

因此,基于工程保险的特点,保险公司很有必要委托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对投保的工程项目或出险的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鉴定或查勘、定损。工程项目公估已经成为保险公估公司的又一大业务种类。

(三)责任保险公估

指主要从事各类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估人。责任保险是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人们索赔意识不断增强而发展起来的。尽管责任保险出现的时间晚于别的险种,直到18世纪末方才崭露头角,但发展十分迅速,现今已成为世界保险市场上的重要险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其业务量已占据非寿险业务的一半以上。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逐渐开始重视责任保险的开发,使得责任保险在我国有了初步发展,成为非寿险业务的新增长点。不过,责任保险在我国起步的时间毕竟过晚,其绝对业务量过少,在整个非寿险市场中所占市场份额低,各保险公司受理的责任保险理赔案件数量不多。故对我国保险业而言,责任保险是尚待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新险种;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而言,责任保险是全新的业务领域,还需不断积累责任保险的理赔经验。若由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各家保险公司和被保人的委托集中处理责任保险的,将有利于责任保险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与汇总;有利于责任保险理赔经验的积累与丰富;有利于责任保险理赔效率的提高,从而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由于缺乏经验而出现错赔、滥赔、惜赔、拒赔等现象。

现代责任保险除附加于各种财产保险承保之外(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在此以责任保险为例说明责任保险公估。由于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致使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找出事故发生的近因并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单的承保范围,这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产品责任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产品在离开生产者、销售者控制之前已经存在缺陷为前提,这一缺陷是指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可分为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三类。这是判定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事故成立的关键。(2)损害事故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发生在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而且产品的所有权已转移到用户身上。(3)损失是否属于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例如用户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指示使用产品致使产品爆炸造成人身伤亡,则这一损失责任应由被保人自身承保。保险公估机构从以上三方面入手确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四)机动车辆保险公估

指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估人。机动车辆保险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汽车事业的发展,由汽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损失数额日趋扩大,带动了汽车保险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增长,生产的社会化、商品化、现代化程度日益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走入千家万户,引领着交通运输事业的繁荣兴旺,也使与此密切相关的机动车辆保险迅速发展起来,成为我国非寿险业务的龙头产品。保险公估机构也因此分外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的公估。众所周知,机动车辆与工程项目相比,其价值低廉,风险评估难度低,故其承保和理赔技术较工程保险容易很多。那么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活动之中引入保险公估机构的意义何在呢?其意义在于:(1)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员工与汽车修理厂或被保险人相互勾结、串通骗取保险人的赔款,避免错赔、滥赔、以权谋私、以赔谋私的现象出现。(2)避免异地出险时,保险公司委托代为查勘、定值、理赔的当地保险公司发生人情赔款、通融赔款等情况。(3)避免保险公司出于业务压力和竞争压力而“以赔促保”,违规给予无赔款优待并承保已出险车辆等情况出现。(4)可以将保险公司从大量的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繁琐工作中解放出来。(5)可以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等方面的直接冲突,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形象。(6)可以有效地制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保险市场,使各家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此外,对近年成立的新保险公司面言,由于其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网络、专业人员、设施配备,若将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将大大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公司专业化程度。

(五)海上保险公估

指处理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海上保险方面业务的保险公估人。海上保险主要包括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是世界上发展最早的保险。早在14世纪,世界上便诞生了第一张海上保险单。19世纪末,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海上保险的范围开始扩大,承保标的的种类逐渐增加。近几十年来,随着各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的发展,海上保险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发展变化。目前,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已由原来与海上运输相关的财产、利益和责任,扩展到一些与海上运输没有直接关系的海上作业、海上资源开发等项目,如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海产养殖业保险、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等。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也从原来的海上运输风险与责任,发展到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合运输的风险与责任。与此同时,在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海上保险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国际公约、法律和惯例,对各国保险公司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均产生约束力。海上保险保障的对象大都是从事国际贸易、远洋运输和海上资源开发的经营者,其财产无论是运输工具还是运输货物,都是往返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远距离运输的财产,这种保险的主体和客体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使海上保险成为一种国际性的保险。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应当遵循国际法律有关规定;有关保险标的价值评估、损失理算等,保险公司不得不遵循国际惯例和通用准则。按惯例,当海上保险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往往会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代表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原因和数额加以分析和估计,并做成公估报告书呈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以此为据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船舶保险中之所以引入保险公估机构,主要与船舶自身因素紧密相关。船身的价值或其修理规模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相关;船上机器、设备、锅炉、引擎、发电机、导航装置等也有其专业要求。而保险公估机构专门处理标的的风险评估、损失理算业务,拥有大量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船舶保险理赔的特点,因此保险公司委托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这类公估公司成员主要是退职的船业专业人才,如船长、船舶设计师、船务工程师等。此外船舶保险引入保险公估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的角度考虑,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人数众多的专业技术人员。船舶保险公估公司的存在对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后,同工程保险一样,船舶保险具有船舶造价高、保险金额大、风险类型多的特点,引入保险公估机构,可有效缓和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与冲突。

货物运输保险中之所以引入保险公估机构,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货物运输往往与国际贸易相联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会涉及到诸多国际公约或贸易双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保险公司可能并不拥有熟悉各国法规的法律专业人才,势必借助保险公估机构的长项。(2)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于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站在各自立场上进行货运检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必须委托居于第三方独立地位的保险公估机构处理。(3)保险公估机构通过检验,若发现货物本身缺陷及其在运输、中转、装卸、存仓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可以及时反映给货物保险、货主或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有利于他们今后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在国内,船舶保险公估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公估也是各保险公估公司的重要业务。此外,随着业务的发展,保险公估机构还接受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承运人等的委托,对运输工具装载、卸载标的物进行监装监卸,或接受异地保险公司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代付赔偿金和代位追偿等业务。

专栏10-5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公估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公估是指公估人接受货物保险人的委托,对要投保的货物进行承保风险评估,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的一种活动。由于保险标的的流动性、海上风险的集中性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涉外性特点,在国外,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公估已经非常普及。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公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货物的检验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货物的特征、包装以及积载的检验。

(1)对货物特征的检验。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其在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和发生的损失往往也不同。因此,在评估风险因素时,必须充分考虑货物本身的性质和特征,以确定适当的风险等级和承保标准。因此,在检验货物特征时要注意货物是否容易破损、渗漏、易燃、串味污染、腐烂变质等等。

(2)对货物包装的检验。货物包装对货物的安全运输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保险公估人应当充分考虑货物包装对运输途中的货物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对货物损失程度的影响。保险公估师要检验货物包装的形式、材料,特殊商品是否采用特殊包装,包装是否符合正常运输要求等等。

(3)对货物积载的检验。主要指在装船之前,保险公估人要根据货物的特性,查勘拟装货物的积载部位是否合理正确、装船技术是否合格、装船技术措施是否保护全部承载货物质量、数量完整和安全的要求等等,如对水果、蔬菜等的运输只能采用间隙的堆码方法保证空气流通,排放货物散发的热量。

2.对运输工具的检验

即对运输船舶的检验。货物在运输途中面临的风险程度大小同船舶本身的特性有密切联系。因此,公估师要对船舶的船级、船龄、船舶类型、船舶吨位、船舶设施等各方面加以检验以保证船舶的适航性,使船舶有能力将货物完好无缺地由装运港运至目的地。

3.了解运输航程及航行区域

货物运输航程以及运输区域对货物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也有很大的影响。保险公估人要了解运输航程的长短以及运输区域的危险程度,如风浪、风速、水流、海底状况等。此外,货物在途中是否需要转载、不同港口的装卸能力、管理模式、设备等均会直接影响到与货物相关的风险。

4.了解运输季节因素

运输季节因素也会使货物面临不同的风险和损失。如夏季运的粮食、果品极易发霉、腐烂或生虫,载货船舶冬季在冰封的海域航行极易与流动的冰山碰撞等等。故公估人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考虑如季节风、冰山、地震、雨雾、火山爆发、潮汐、海啸及风暴的情况。

5.审查无形风险因素

被保险人的信誉与道德风险调查在承保公估中也很重要。保险公估师在进行承保公估时对被保险人的信誉和其他事项,如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金融联系和业务往来状况等加以考察,以便让保险人做正确的承保决定。

6.风险评估及结论

保险公估师通过对货物特征、运输工具、航程等风险因素的识别、检查,经过综合分析后,估测包括损失发生概率、损失幅度在内的风险程度,向保险人出具承保公估报告,提出是否承保该批货物及以何种方式承包的建议。

资料来源:陈伊维,王秀英.WTO与保险公估.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杨文明.保险公估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二、保险公估经营的业务范围

不同国家的保险公估机构有着不同的经营范围,即使同一国家,保险公估机构不同,保险公估的业务范围也不尽一致。从整体上看,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包括保险标的风险评估、价值鉴定,货物的监装监卸,保险标的损失的检验、查勘、理算,受损物品的清理,受损标的物的残值处理或拍卖、索赔代理、理赔代理、保险理赔咨询服务等。

通过考察国外保险公估业可以看出,国外保险公估业的业务范围比较宽、来源广。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参与理赔程序已成为习惯做法,保险理赔公估成为保险公估业的主要业务来源。同时还包括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价值鉴定、防灾防损咨询、风险咨询、货物的监装监卸、残值处理等服务。具体而言,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保公估

承保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机构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对投保标的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承保公估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保险标的物现时价值的评估,即对投保标的物进行查勘、检验、鉴定,经过科学分析、研究、计算,对其现时价值做出估计,以便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二是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即对保险标的物客观存在的风险在投保前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和判断,以对承保标的物的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等做出科学判断。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公司新涉足的业务领域。

承保公估作为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具有极广阔的发展前景。它的出现,有利于缓解保险环节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业中显得尤为突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除了调查所得以外,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适用的费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情况远高于保险人。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保险保障的多样化和风险的复杂性,如何根据自身财产的风险程度、风险系数来科学确定合适的风险保障亦很不易。保险公估人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凭借自身的专业技能介入承保环节,对保险标的现实价值评估,将能极大提高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避免保户保障不足或保险公司承担过大风险,有效地缓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危险等种种问题,对保险双方都有利。同时,承保公估的出现,有利于保险市场的专业化分工,促进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

然而当前保险公估机构展开风险评估和保险价值评估仍存在着较明显的困难。原因之一在于由于粗放式经营思想的影响,一些保险公司不乐于聘请保险公估机构对拟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评估,而将风险检验和保险标的价值审核当作是公司内部的份内事。有时甚至为了招揽大客户而将风险检验当作一种走过场。原因之二在于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现象存在,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承揽保险业务,基本上不按根据风险程度厘定的费率来实施承保,有时甚至在保险费率一降再降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地承保风险过高的标的,从而导致在风险标的的评估上,保险公司对保险公估机构缺乏有效需求。

要解决保险公估业务来源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引导,推动保险公司战略结构调整,改变传统的承保、理赔一条龙式的经营模式,实现承保、理赔专业化,扩大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要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制止恶性竞争,使保险承保走上规范化的轨道;最后保险公估机构要加强自身修炼,确保保险标的价值的准确性,用专业化的服务尽早使保险双方形成习惯性、规律性的共识。在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服务质量的同时,还要加大风险评估作用的宣传,主动上门为一些高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评估服务,充分展示风险评估的作用,使人们切身感受到开展风险评估的益处。

(二)理赔公估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要业务,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估机构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法院等的委托对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进行查勘、检验、鉴定和估损,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和事故责任方的一种活动。其主要任务是:判定损害责任,在接受委托之后保险公估机构要进行现场查勘,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考察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确定受损程度和损失价值,保险公估机构经过清点现场未受损的财产,查清保险标的与受损财产之间的关系,进行损失估计,确定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最后,在完成初步调查后,向保险公司出具公估报告。

(三)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指事先对保险标的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发生时减少损失程度的一种手段。保险部门之所以重视防灾防损工作,是由保险的职能和保险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如果说保险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之一,那么防灾防损工作更是保险经营的稳定器。保险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通过承保业务集中了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虽然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但同时又威胁着保险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在多家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也是保险公司增强竞争地位的有力手段。因为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事前的预防优于事后的重建,更愿意向能够提供防灾防损设施和建议、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保险公司投保。因而保险公司尤其重视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司步调协调一致,也将防灾防损工作纳入自己的业务范围。在进行承保公估时,由保险公估师或聘请的在某些专业领域中有一定成就的工程技术专家对投保标的进行风险识别,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避免或减少投保标的损失,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的顺利进行,同时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四)监装监卸

监装监卸是指对运输工具装载、卸载标的物进行监视和鉴证,主要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货物检验有关。由于各种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原因很多,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属国外发货人的责任,同时又涉及到国外或国内承运人和其他第三者责任,有时甚至还要考虑道德因素,此外还要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所以划分责任归属和估算损失程度十分必要。监装监卸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运载货物在装载时是否符合贸易合同规定、确保保险标的损失情况和原因,以便实事求是地估算损失程度,分清发货人、承运人、其他第三者和保险人的责任,为保险公司正确、及时、合理地处理赔款案件提供依据。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一方,不具备保险公估公司所特有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若由保险公司进行货物的监装监卸,由于涉及到自身的经济利益,极可能在监装监卸中带有一定的偏袒性,不能公正地辨别在装载过程中出现的货损是属于发货人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而且保险公司还不能同时为其他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他保险公司提供监装监卸服务。与之相反,由于保险公估机构特有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地位,其可以同时接受同一船舶上不同发货人、收货人或承保货物的不同保险公司委托,对货物装卸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并且,可将监装监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方,督促他们及时补救。

(五)残值处理及其他

保险公估机构在参与理赔公估过程中,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和损余残值进行估价并向保险公司提出残值处理的建议。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通过拍卖、折价出售、租让等形式对损余残值进行处理。此外,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接受保险公司代为理赔、代位追偿的委托。

(六)信息咨询

保险公估机构凭借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网络优势,能够为公众、企业、政府机关提供风险咨询、防灾防损咨询,检验、定损、理赔咨询等。此外,保险公估机构还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为理赔、清理事故损失物资;接受被保险人委托代为索赔;协调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等等。

根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为: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保险公估业务经营原则

开展保险公估经营,保险公估人必须有良好的保险公估经营实务操作理论、技能和经验做指导。对受损标的进行公估是保险公估产生之诱因,对受损标的公估最能反映保险公估的行业特点。

保险公估人执业保险公估,除了必须要坚持公平原则、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之外,还要遵守其特殊的执业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所谓独立性原则,是指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要坚持独立的第三人身份,独立思考,拥有独立判断能力,不依赖于他人。独立性原则是保险公估业务经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公估人独立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是处理保险赔偿业务的独立的第三者。在开展公估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估人必须抵制来自外界的干扰和压力,以独立的公证人身份服务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坚持独立性原则是保险公估人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公估业务的大前提。

(二)客观性原则

所谓客观性原则,指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公估事项进行客观的调查、测定、分析,从而得出客观的结果。由于保险公估业务虽然只受一方委托,却往往涉及多方的利益,因此保险公估人员必须坚持客观性的原则,以被委托的事项为核心,如实地反映出客观事实,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不谋私利。这一原则具体包括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办事、结合具体的案情以事实为依据办事。

(三)科学性原则

指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要坚持采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不可凭主观臆测妄自得出公估结论。科学性原则与保险公估业务的特性密切相关。一份受托业务涉及到各方面的问题及为数众多的利益方,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关系中找出事故发生的近因,确定损失范围和损失程度,计算保险保障程度和保险金额,都要以科学为依据,运用所掌握的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进行测算。如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果发生火灾使厂房倒塌,这就要根据建筑行业惯例和建筑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得出厂房的损失额,而不能仅凭保险公估人的经验确定。

(四)合作性原则

合作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要与其他关系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机构内部人员也要保持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良好的合作是保险公估业务取得圆满成功的必要前提,也是对保险公估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坚持合作性原则是由保险公估的特点决定的。由于保险标的广泛性和保险事故的多样性,公估业务往往要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公估人员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经过、近因、确定保险责任、损失程度的大小以及理赔数额,首先必须在保险公估小组内部相互合作,协调分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每个公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到“统一布置、分工调查、汇合求证、组长决策”。其次要与有关方面的各类人员(如保险人、被保险人、技术专家等)紧密合作、为现场测定和资料分析提供有利的信息来源。

(五)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公估人在进行理赔公估业务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近因是造成事件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在原因和结果之间,经历的时间可长可短,也可能有若干接连发生的中间原因,只要没有任何其他新生而又独立的力量打破或中断因果连锁关系,该引发某种结果的原因,则为事件的近因。如果事件原因有两个以上,且两原因间因果连锁关系未中断,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件的原因,应该认为是事件的近因。如果事件原因有两个以上,但前因与后果不相关联,即后来发生的损失是由另一个新出现的完全独立的原因引起的,则近因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对行为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则为近因。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保险公估人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原则。保险公估人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财险领域,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公估人员在确定赔付金额或赔偿办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赔偿不能过多,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损失补偿原则包括:(1)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2)保险公估人员可选择赔偿方式,如货币赔偿或修复原状及拍卖方式等;(3)保险人的补偿金额有一定的限度,公估人员在掌握限度时,以该财产的市价来衡量实际损失的多少(不适用定值保险),或以保险金额为限;(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补偿获得额外利益。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公估独有的原则,与人身保险不同。遵循补偿原则可使保险的特征得到体现,可避免被保险人产生投保欺诈念头和保险骗赔行为。

四、保险理赔公估实务

保险理赔公估一直是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保险公估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虽然不同险种、不同行业的理赔公估各有其特点,需要不同专业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理赔公估工作,但是总的来说,保险理赔公估也有一些共性,有基本相同的操作程序和普遍的公估业务核心。这里将就保险理赔公估实务以及相关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险理赔公估流程

保险公估人要很好的完成理赔公估工作,必须将业务核心细化,通过明确责任、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来实现理赔公估的业务要求。在接受委托之后,保险公估公司所要进行的理赔公估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如图10-4):

1.理赔公估前准备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登记立案、指派公估师、公估实务和技术准备。关键是指派公估师。

(1)登记立案。保险公估公司在接受委托时,首先应该对所委托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在本公估公司专业范围的业务,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保险公估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编号编制案件案情登记、委托项目登记等,要求根据保险公司的陈述或书面的文件,做详细的记录,以备今后查证之用。

(2)指派公估师。立案受理之后,保险公估公司将立即投入下一步工作,即指派公估师负责本案。在指派公估师时,应该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特点。从理论上讲,公估师只是某一领域或专业的专家,不可能对所有的案件都精通。因而指派公估师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不能随意而为。指派相应的、适当的专业公估师前去处理问题将是公估工作成功的一半。当然,保险公估公司将各种专业人才集于麾下显然是不经济的,因而通常的做法是:确立公估师小组,通过保险公估公司的公估师与外界专家的组合,来共同完成预定的公估任务。

(3)公估实务和技术准备。公估前的准备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公估实务准备包括:该案文件和相关单证的收集;联系人、交通、证件、业务资金;照相机、摄像等各种需要的设备;简单工具仪表;相应工作人员安排。公估技术准备包括:灾害事故知识;保险标的技术资料,如标的的特性、所在行业的有关规定、标准、类似工程;市场信息;类似公估案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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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4 保险理赔公估流程图

2.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理赔公估中的关键环节之一,要求保险公估师小组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实物拍照或录像,收集第一手资料。公估师小组应该按照事前的分工,迅速进入角色,在实地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于理赔公估的最重要的依据就是现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所以,公估师小组必须仔细查勘,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要查明出险原因,分清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远因与近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见证人、肇事人等等;运用拍照、摄像、绘图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对于受损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受损数量、受损的大致程度、受损大致金额等做详细记录,并画下现场图示说明。公估师小组的专家、技术人员应该根据职业敏感、专业技术对现场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反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理赔公估的公正、公平、科学和合理。

3.检验、鉴定

保险理赔公估业务的核心在于判定责任及确定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因此,检验、鉴定就成为保险公估公司工作的重点,这也是体现公估质量、公估水平的关键环节。这一过程包括三个步骤:(1)对受损物资进行检验,进行保险责任审核。如果投保人的索赔表面上证据确凿,应重点审核损失是否如保险合同所载的承保风险造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承保责任范围或除外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之内、投保人是否已经履行其义务、是否存在隐瞒或不实告知、是否存在共同保险、保险有效期内财产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现索赔带有欺诈性,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找出事实真相。(2)对保险标的受损程度进行估计。保险公估人根据损失情况,对受损标的进行保险赔款理算时,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重置价值、帐面余额等;②受损标的修理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等;③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④赔偿额度的确定方法。是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还是限额赔偿方式,抑或是另有规定,如是否约定定值价值法,等等。对采用的赔偿方法和结果要予以明确确定,并明确说明、解释。⑤是否存在重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是采用比例责任、限额责任还是顺序责任的方式。⑥保险单中对免赔额(率)的规定。(3)残余物资处理建议。坚持“物尽其用”,通过提出残余物资处理建议,如拍卖、修理后继续使用等方式使受损财产得到充分的利用。

4.形成初级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人员在执行完查勘、检验、鉴定、估损、理算等工作后,必须编写一份书面报告,对公估推理过程及结论给予表述。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工作的全面总结;是保险公估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反应保险公估工作的内容和结果的一种公证性文件;是保险公估行生产的产品。保险公估报告具有这样的特点:(1)是一份权威性报告,必须由参与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员签名,而不像一般性书面文件或汇报材料那样仅仅盖个单位公章。公估报告具有数据可靠、推断严密、分析科学、结论准确等特征。它作为保险双方进行保险理赔结案时的依据,可协调保险双方的理赔分歧,使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它具有相当充分的分析材料,除了有关文字说明外,还有各种有关的佐证材料或附件及公估人的信誉声明来保证其权威性。(2)公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公估报告与司法部门公证处签具的公证文件不同。前者属于商业活动,后者属于法律手段。公估报告仅具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它在解决保险双方的争议或诉讼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司法部门的公证文件则属于一种法律手段,是对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资料、项目等给予的法律手段。

保险公估人在现场查勘、检验、鉴定、估损等工作完成之后,将向保险公司递交一份初步公估报告或临时支付报告报上审查。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并没有硬性规定,一般来讲,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公估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等情况;(2)保险公估标的简介;(3)进行保险公估活动所依据的原则、定义、手段和计算方法;(4)标的的理算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和金额;(5)保险公估结论。在不同的倩况下,公估师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不同案件的特殊性问题。

5.审查初级公估报告

初级公估报告审批由公司经理室审查公估报告初稿,审查结果如果没有问题,就可以向保险公司出具正式的公估报告。如果存在问题,则需要进行修改,根据问题的性质确定从哪部分开始修改。若是公估师选派不准确,就要重新指派公估师;若是在现场查勘时考虑不全面,就要从现场查勘开始返工;如果是选择了不恰当的检验或鉴定方式,则要重新进行检验、鉴定。在修改之后,要重新撰写公估报告,再次提交审查,直到合乎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止。

6.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在审查无误或经过修改审查通过之后,保险公估人员就可以出具正式的理赔公估报告。要求文路清晰、资料详实、数字准确,并且一般需要两个以上公估师签字(签章)并对其负有相关责任。同时,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当正式生效的理赔公估报告交给委托保险公司时即可结案。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进一步要求保险公估公司进行理算、理赔支付工作,则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增加服务项目和领域,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宣布结案。

(二)保险理赔公估工作核心

理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体现保险补偿职能非常重要的一环,指的是保险人接到投保方的索赔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一系列调查和审核,并予以赔偿的行为。保险理赔公估就是保险公司将理赔工作的一部分或全部“外包”给保险公估公司,让保险理赔公估人来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中的核心部分,即现场查勘、检验、鉴定、定损、出具理赔报告。因此,保险公估公司的理赔公估工作的核心也就是保险公司的公估需求,故其理赔公估工作的核心在于:

1.判定责任

—般讲,保险公估公司接受的案件都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保险事故,其中最主要、最困难的是责任的判定。责任判定的公正、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各方的利益。保险公司作为利益关系的一方,在理赔处理上常常因为责任的划分不被保险双方所接受而左右为难。那么,保险公估公司作为第三方,所要充当的是一个有一定权威的,体现公正、公平的中介形象。为此,保险公估公司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认真查勘每一个细节,正确划分保险责任,保证保险各方的合法、合理利益不受损害。

2.确定损失责任和损失金额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双方还会因保险赔付的多少而产生纠纷。保险标的受损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赔付金额的确立,特别是保险标的价值较大时,损失程度的较小变化就会引起赔付金额出现较大的偏差。而另一方面,损失金额的判定又要受到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否是足额保险、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等因素的制约。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损失金额的准确确定(至少保险双方都满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而,保险理赔公估的另一个直接的任务,就在于借助有关的专家、技术人员,利用现实可利用的最先进技术、设备,对受损标的进行彻底的查勘、检验,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事故中标的物的受损程度以及损失金额,进而为保险公司理赔提供科学的依据。

五、保险承保公估实务

越来越多的人已充分意识到“事前预防”远比“事后重建”重要。对于投保人而言,他们越来越重视研究自身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而对于保险人来说,他们亦不断重视承保质量的提高和加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价值确定。这正是保险承保公估的作用所在。目前保险承保公估业务也已经成为国际上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

(一)保险承保公估流程

与保险理赔公估业务一样,保险公估公司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风险评估与价值评估工作,必须将业务过程细化,明确责任,完善业务流程。保险承保公估与保险理赔公估相比,最本质的区别就是保险理赔公估以判定责任、确定损失责任和损失金额为核心,而保险承保公估则是对保险标的物的现时价值或价格的评估及对保险标的物客观存在的风险在投保前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和判断,从而对承保标的的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等做出科学判断。其流程如图10-5所示。

1.承保公估前准备

这一阶段也主要包括登记受理、指派公估师小组、技术和实务准备三个阶段。

(1)登记立案

在接受委托之后,首先要进行登记。根据本公司的承保公估业务编号编制受理业务文件,对委托人的要求、建议做详细的记录。

(2)指派公估师小组

保险公估公司的下一步工作就是指派公估师。由于承保公估所涉及的行业、标的十分复杂,因而选择公估师是—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也是保证公估质量的关键。与理赔公估一样,保险公估公司应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被评估标的的情况和特点,由专业的公估师和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风险评估或价值评估小组,以保证承保公估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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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5 保险承保公估流程图

(3)技术和实务准备

承保公估前的技术和实务准备要求公估师小组分工协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充分地准备。首先要收集和索取相关资料、文件。评估小组要尽可能从多方面收集被评估标的的相关资料,以便了解该次风险和价值评估的主要范围、项目。一般需要收集的资料有:标的所处的平面图、主要设备的情况、标的所在地方的水文地质资料、消防设施、以往损失记录、财产明细、以往的查勘报告等。其次,要制订评估计划。评估人员在现场评估前,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里根据资料做出评估工作概要,详细说明需要委托人和被评估方提供何种帮助,如需要现场收集的资料、需要检查的内容、需要协助的人员、需要进行的测试等等。

2.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亦是承保公估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公估人员全面了解被评估标的的手段之一。保险公估人员和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被评估标的进行实地考察,从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并注意调查和收集标的以往损失的情况和原因,以找出风险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在现场查勘的过程中,评估小组要尽可能多地收集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所需的原始材料,为科学、准确地评估风险和评估价值做好准备。

3.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

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是保险承保公估的核心。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保险公估师要结合其他因素并对比相关资料,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被评估标的客观存在的风险及其危害程度做出客观、科学、合理的判断,并根据危险性的大小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整改建议;或经过科学分析、研究、计算,对其现时价值做出估计,以便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从而对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及其自身价值进行客观、科学、合理地评价。

4.出具初步公估报告

完成评估工作之后,保险公估机构形成书面的报告,将风险评估、价值评估的过程、运用的方式手段、最终的评估结果详实地记录在案,而后报上审批。就风险评估报告而言,其内容至少要包括以下几部分:报告摘要;保险单内容;被评估方及标的概况;标的所在地区的地质情况和平面布置;自然灾害风险评价;意外事故风险评价;最大可能损失分析;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整改建议等。

5.审核

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或主管负责人的审核,是对报告的最终审查。结合实际情况,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或主管负责人对报告进行审核之后签署意见,如果合格,该报告可以报送至委托人,进而结束承保公估;如果不符合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或主管负责人将要求公估师小组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修改公估报告直到合格为止。

(二)保险承保公估工作核心

保险公估公司的承保公估业务不仅是保险人所需要的,也为被保险人所需求。一般来讲,保险承保公估业务的工作核心包括两部分,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

1.风险评估

对于投保人而言,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旨在通过风险评估来确认自己的风险状况,进而选择恰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决定保险商品的需求程度。而对于保险人而言,保险公估公司的保险承保公估则是其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的基本依据。一般来讲,风险评估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评估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其任务是为了了解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识别和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条件以及损失发生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目的是增强识别风险和感知风险的能力。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利用系统风险分析问卷法、风险清单识别法、财务报表分析法、流程图分析法、资产—损失分析法、投入产比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等方法收集与标的有关的资料,分析标的潜在的风险因素。认识到所面临的风险和风险因素,是风险评估的第一步。(2)风险估测。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以往大量的损失资料,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风险因素(或风险因素组合)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估测。(3)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得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然后根据公认的安全指标确定风险等级,从而确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控制或避免风险的发生。

2.价值评估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价值,特别是对一些较新较大的标的、价值市场变化大的标的,在投保时也常常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同时,投保人在投保时并不一定将所有资产全部投保,那么全部资产的合理划分,投保资产的价值确定就成为保险双方争议的焦点。故保险公估公司的价值评估就成为保险双方投保、承保的主要依据。保险公估公司可以通过指派、聘用有经验的、有专业技术的公估师、会计师,通过对投保人的财务账册的查对、对市场的调研来对投保标的价值即投保金额进行评估。保险公估公司通过将投保人资产进行合理划分,缩小风险单位,评估每一个风险单位的保险价值,以确定合理的投保金额。

六、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工作的全面总结,是保险公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反映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和结果的一种公证性文件,是保险公估机构“生产”的产品。

(一)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

1.保险公估报告具有权威性

保险公估报告的权威性源于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理赔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由于保险公估具备的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使得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其出具的公估报告是保险双方理赔结案时的依据,是协调双方理赔分歧、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重要结论。因此,保险公估报告具有相当充分的分析材料,除文字说明外,还需有关各方的佐证材料或附件,具有数据可靠、推理严密、分析科学、结论准确等特征。第二,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参与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员签名,而不像一般性书面凭证或汇报材料那样仅仅盖上单位公章。同时,正式公估报告的出具一般需要两个以上公估师签字(盖章)并对其负有相关责任。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这些都保证了保险公估报告具有和其他一般性书面文献所不具备的权威性。

2.公估报告不具有法律牵制力

虽然公估报告具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解决保险双方争议或诉讼过程中具有权威性。但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及其结论并不是最终裁定,公估报告的权威地位是相对的,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保险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接受保险公估报告的结果,可以另行请公估行进行公估或采取法律诉讼的形式解决争议。它与司法部门公证处签具的公证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公估报告属于商业范畴,而司法公证则属于法律范畴。

(二)初步保险公估报告内容

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会因案件的类型不同而存在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保险公估标的简介

主要介绍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保单号、索赔编号、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投保险别(基本险和附加险)、免赔额等。

2.保险公估事项简介

包括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以及周围情况(可附上照片),事故原因及经过,施救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等。

3.事故查勘、检验过程陈述

事故查勘、检验过程陈述是保险公估的核心部分,其查勘和检验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公估结论的准确性。事故查勘、检验过程包括本次公估活动中所依据的原则、定义,事故查勘、检验的步骤、方法、手段等。在该陈述中,应列明查勘、检验的手段和计算方法,表述损失情况时应尽可能采用照片和图示。同时对于损失情况的描述应尽可能采用规范措辞,包括对部件名称的统一和对损失程度用词的统一。

一些重大案件可能暂时难以确定准确的损失金额,在初步公估报告中,公估师应当根据经验估计最大可能损失,供保险人作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依据。

4.分析说明

在查勘和检验之后,应依据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查勘、检验的结果对本次公估事件的责任归属以及责任大小进行分析说明。分析说明是保险公估的关键部分,也是检验《保险公估报告》质量优劣的标准之一。公估人要在遵循保险活动原则,如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基础上,就保险公估事项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本次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大小等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准确的说明。要求证据和损失理算及追偿两部分。

(1)保险责任的认定

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之后,公估师应依据保险条款进行保险责任认定,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准确认定是体现公估师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公估师在出具公估报告时,应当从技术的角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照保险合同条款,判定保险责任归属。同时,公估师对事故的原因和保险责任做出的判定要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

(2)损失理算和追偿

保险公估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需要理算的,要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对事故损失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详细理算,做到准确无误,无逻辑问题,并在公估报告中列明计算公式和金额。具体来讲,损失理算包括损失的核定、全损的确定,不足额投保的比例赔付以及实际价值、残值的确定;在财产保险的损失核定时,若有多处受损标的,应就各项标的逐一核定理算,分别计算公式及依据;若存在施救费用,则需对施救费用进行核算;根据定损金额及保险单中的有关约定,计算免赔金额;列明总合损金额及建议赔付金额。最后,若事故损失存在有责任的第三方,公估师应就向责任方追偿的问题进行明确说明,包括追偿的依据和追偿的可能性。

5.其他必要说明事项

6.公估结论

这是对公估活动的总结。保险公估人应当对委托人提出委托要求,根据公估报告的结果给以明确的答复,如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损失金额和理算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予以说明,必要时还可提出具体的公估建议。

(三)公估报告的附件

公估报告常包括的附件有:现场查勘报告、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草图、询问记录;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手续单证;估(定)损清单、理算书;其他必要单证。

(四)公估报告的确认

公估报告的确认分为保险人确认和被保险人确认两个过程。当保险公估人完成了其调查并得出对损失金额的理算、分清责任之后,将向被保险人发出一份确认书,供其签署。待被保险人书面确认之后再交保险人书面确认。

在公估实务中,由于利益主体不一致,经常遇到对公估报告持有异议的情况,如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对损失项目或金额的确定等等。无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任何一方对公估报告持有异议,原则上均要求异议方提出书面质询。公估公司应当针对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的异议,组织公估师认真分析和研究。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专家对损失的性质、程度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的结果重新交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确认。

(五)正式公估报告的出具

保险公估报告在得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认可并收到书面确认之后,公估师即可出具正式公估报告。正式的公估报告应包括初步公估报告的基本内容。此外,还应注明保险公估费用和支出以及分摊的任何损余施救费用。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正式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

专栏10-6

某保险公估公司公估报告三级质量审查流程

公估报告三级审核制度,即公估师出具公估报告初稿,需要经业务主管、副总公估师、总公估师三级审核后,方可向委托人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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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0-7

保险公估报告范例——保险公估报告

公估编号:************

致:*****保险有限公司

********石油公司

2010年8月18日因暴雨受损案

一、引言

承贵司2010年8月18日委托,我司作为题述事故的保险公估人,即派员前往出险现场查勘。经我司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受损标的予以现场查勘、估损及理算,谨将公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保单内容

(一)保险人:

首席保险人:****保险有限公司

共同保险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

(二)被保险人:*****石油公司

其他:签订与此工程项目保险和工程行为有关协议的相关方

(三)保险险种: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工程保证期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单号:***************

(五)保险标的地址:**石油**炼化项目经理部(**县**镇)

(六)保险标的:安装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七)保险金额:人民币叁亿玖仟万圆整(RMB390 000 000.00元)

(八)保险期限:建筑期自2009年10月10日0时0分起至2011年7月30日24时0分止;

保证期自工程全部交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九)免赔额及赔偿限额:

1.物质损失部分免赔额:①地震导致的损失:RMB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②台风、洪水导致的损失: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③试车风险导致的损失: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④其它风险导致的损失:RMB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第三者责任部分免赔额:①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RMB5 000元;②人生伤害:无免赔额。

三、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概况

1.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1)工程所有人:**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化项目经理部;

(2)工程承包人:****建筑有限公司;

(3)其他关系方:工程设计方、监理方、供应商及其他与工程的直接关系方。

2.保险标的: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化项目是由**集团援建三套炼油装置投资炼化项目之一,是**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广西石化炼化项目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工程项目位于广西田东县平马镇,项目投资总额达3.8亿元人民币,项目建成后,将提高广西田东三套炼油炼化生产能力。

本次出险的是该安装工程项目的临时建筑办公室,其地面因为暴雨大部分塌陷,墙体开裂。

四、事故经过及索赔

据被保险人介绍,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7日,广西田东县境内连续多日暴雨,致使位于该县境内在建的广西田东三套炼油安装工程项目部临时建筑办公室的地面发生大面积塌陷,造成项目部临时办公区域地基下沉,部分建筑物及供电、供水、通信设施中断,室内和室外财产多处受损。

该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及时组织人员对办公区域周边水沟进行了疏通和维修,以减少暴雨对建筑物的影响。事后被保险人向贵司报案并提出索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可知索赔金额为RMB1 089 640.53元。

五、事故原因调查和分析

受贵司委托,我司于2010年8月20日赶到出险现场——广西田东三套炼油安装工程项目部临时办公室进行查勘。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并按照有关查勘流程进行了调查和拍照,现场看到:(1)卫生间地面下陷,排水设施已经损坏且无法使用,小便池、蹲位开裂、移位。(2)IT室地面下陷,地下各类线路受损,地面下陷张拉线路引起吊顶损坏,踢脚线与墙体裂缝明显。(3)配电室地面下沉,致使配电柜倾倒,电源插座被张拉断开,部分线路已无法使用。(4)资料室地面下沉,凹陷明显,线路已无法使用,墙体与基础明显分离。(5)接待室墙体与基础分离,地面明显下沉。(6)会议室地面下沉,明显的凹陷感,线路全部无法使用,踢脚线与彩钢板墙体分离。(7)行政间墙体与基础分离,地面下沉,线缆不能使用。(8)两个经理间地面下沉,墙体与基础分离,线缆不能使用。(9)大厅墙体基础横梁与地面层间约有30公分的间隙,东侧基础下沉严重,分离明显,线路因基础下沉而蹦断,地面以下的通信、网络、供电中断。(10)走廊地基下陷,基础与彩钢板分离,室外散水、坡道塌陷。由于临时办公区域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已经损坏,工作人员已经无法办公,项目部已安排江苏诚达建筑公司进行修复,现场还看到已破碎挖出来的地面混凝土及拆出后堆放在一旁的旧瓷砖,室内多处地面正在翻修,室外地面沉陷部分工人已经基本完成回填整平。

从被保险人提供的附件(由田东县气象局出具)《气象资料》可知,2010年8月1日田东县平马镇有强对流天气降暴雨,降水量为52.9毫米。2010年8月7日田东县平马镇有强对流天气降大雨,降水量为41.6毫米。

综上所述,造成本次事故是由于连续多日的大到暴雨致使雨水渗入地基,地下水流的活动导致地基土流失导致地基下陷所致,事故的原因是暴雨。

六、保险责任认定

1.本次事故发生于2010年8月8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2.本次事故地点为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平马镇,在保险地址范围之内。

3.本次事故出险标的是安装工程的临时建筑项目,在保单所保标的范围之内。

4.本次事故是由于连续暴雨造成项目临时建筑地面塌陷所致,根据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及第六条第二款“以及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次事故因连续多日暴雨导致办公室临时建筑地面塌陷,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七、损失理算

(一)是否重复保险

据被保险人介绍,其财产仅向贵司投保,没有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时我司也未了解到被保险人持有其他可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单,故不存在重复保险。

(二)是否足额投保或超过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价值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与工程材料以及人工的不断投入而逐渐增长的,工程要到竣工验收移交时保险价值才会达到最高水平,此合同段出险时正处于施工阶段,还未竣工验收移交,故视为足额投保。

(三)残值

土建部分在修复过程中,全塑钢板隔断无明显受损,全部回收,仅核损其拆除安装费用;陶瓷地砖、天棚石膏板面扣除在事故后损坏部分及拆除过程中损坏部分,按回收40%核定残值;使用的铁件、构件圆钢按废铁回收;防滑地砖等用量较少部分其回收成本较高,此处不做残值回收核算。

  R=41 717.97元

(四)免赔金额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物质损失部分:其他风险导致的事故绝对免赔金额为RMB2万元或者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本次物质损失金额RMB738 703.37元的5%为RMB36 935.17元,高于2万元,故核定本次事故物质损失的免赔额为RMB36 935.17元。

(五)损失理算

  建议赔付金额=事故损失金额-残值-免赔额

        =738 703.37-41 717.97-36 935.17

        =660 050.23元

八、公估报告结论

(1)本次事故发生于2010年8月8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2)本次事故地点为广西省百色市田东县平马镇,在保险地址范围之内。

(3)本次事故出险标的是**石油援建****三套里炼油装置项目(临建项目),在保单所保标的范围之内。根据本保险合同《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知本次暴雨导致安装工程项目部临时建筑办公室地面塌陷属于保险责任。

(4)本次事故物质损失金额为RMB738 703.37元,扣除残值RMB41 717.97元和本次事故免赔额RMB36 935.17元后,建议赔付人民币陆拾陆万零伍拾圆贰角叁分整(RMB660 050.23元)。

九、公估报告依据

本公估报告主要根据《现场查勘记录》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协议》、《出险通知书》、《中间交接证书》、《工程竣工图》、《****炼化项目经理部临时办公区域建筑及附属设施索赔清单》、《****炼化项目经理部临建办公室室内地面维修方案》、《****炼化项目经理部临时办公室土建修复预算书》等有关资料做出。

思考题

1.如何理解保险公估人的含义?

2.保险公估人的特征是什么?

3.保险公估人按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几类?

4.谈谈你对中国保险公估发展状况的理解。

5.试分析比较保险公估机构的三种组织形式。

6.保险公估机构组织结构的安排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7.简述保险公估业务经营的原则。

8.简述理赔公估业务流程及其工作核心。

9.试综合比较理赔公估和承保公估的区别。

【注释】

[1]《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2]根据《中国保险报》、《广州日报》以及中国保险网文章资料整理得到。

[3]该收费标准能否真正起到统一保险公估市场收费标准的目的,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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