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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包裹业务的处理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后,经修改成为各国办理国际包裹业务主要依据的《邮政包裹协定》。我国的国际包裹业务具有以下特点。国际包裹只能寄往通达此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邮寄国际包裹由寄件人交付资费称为国际包裹资费。国际包裹业务的附加资费与国际函件业务的特殊资费基本相同。国际包裹的基本资费由参与包裹运输和处理的各邮政应收的运费应得部分组成。

第四节 国际包裹业务的处理

一、国际包裹业务的特点

国际包裹业务是国家与国家(地区)邮政之间互寄的物品类邮件业务。

各国互寄的小型物品邮件与其他邮件在最初是混合处理的。后来由于数量增加而改为单独处理,成为一个新的业务种类。国际包裹都以双边协议方式办理。1880年在巴黎会议上签署了《非报价邮政包裹互换公约》,1924年改为《非报价邮政包裹互换协定》。之后,经修改成为各国办理国际包裹业务主要依据的《邮政包裹协定》。该协定只对签署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于1898年开始收寄国际包裹,1904年开始与外国签署互换包裹协定,1947年开办国际航空包裹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国际包裹通达范围、数量都有很大发展。我国的国际包裹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包裹的邮费要在参于其运输、处理的各国邮政部门间进行摊分。

(2)只有适于邮寄且不违反原寄国、寄达国及散寄经转国禁限寄规定的物品才可寄递,具有通信性质的信函不能作为包裹寄递,也不能在其中夹寄。

二、国际包裹的准寄范围

国际包裹类分为普通包裹、脆弱包裹和保价包裹。

1.普通包裹

凡适宜邮递的物品,除属禁寄物品和超过规定限量寄递的物品外,都可以作包裹寄递。包裹内不准夹寄信函,但可以附寄包裹内件清单、发票、货单、与内件有关的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签条。

国际包裹只能寄往通达此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每件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不能超过我国规定的标准,但如果寄达邮政或散寄经转邮政规定的重量、尺寸限度低于我国的标准,则应以寄达邮政或散寄经转邮政的规定为准。

2.脆弱包裹

装有易碎物品的包裹可以按照脆弱包裹交寄,但只能寄往同意接受脆弱包裹的国家和地区。

3.保价包裹

除属禁寄物品和超过规定限量的物品以外,凡适宜邮递的贵重物品均可以作保价包裹寄递。

保价包裹只限于寄往与我国互相通达此类包裹的国家和地区(详见《国际邮件处理规则》)。我国每件保价包裹的最高保价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876特别提款权),当我国与寄达国或地区的最高保价限额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低的保价限额为准。当相关保价包裹需经由第三方邮政散寄经转时,还需考虑散寄经转邮政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即执行我国邮政、寄达邮政和散寄经转邮政中最低的最高保价限额。寄件人申报的保价额,不可超过包裹内件的实际价值,但可以只申报包裹内件实际价值的一部分。

三、国际包裹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标准

(一)国际包裹重量、尺寸限度

国际包裹重量、尺寸限度参见表15-17。

表15-7国际包裹重量、尺寸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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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包裹封装标准

国际包裹封装标准参见表15-8。

表15-8国际包裹封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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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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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邮政包裹资费

邮寄国际包裹由寄件人交付资费称为国际包裹资费。资费包括基本资费、附加费;退回国际包裹应向寄件人收取包裹退回费,包裹退回费包括退回运递时产生的运费、寄达邮政不予注销的应向收件人收取的各种费用。

对收寄资费,我国实行的是一国一费制,并按包裹的重量级别或实际重量计算。计算国际包裹基本资费按重量分为6个级别。我国寄往每个国家各类包裹资费的具体数额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确定并公布执行,用户交寄国际邮政包裹应纳付的费用标准称为国际邮政包裹资费。

通过水陆路邮路寄递国际普通邮政包裹应交付的资费称为基本资费;需要使用特别业务时另加的资费称为附加资费。国际包裹业务的附加资费与国际函件业务的特殊资费基本相同。国际包裹的基本资费由参与包裹运输和处理的各邮政应收的运费应得部分组成。这些运费应得部分包括原寄邮政的出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寄达邮政的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和经转邮政的陆路或海路经转运费应得部分。1969年东京大会将包裹的收寄资费与各有关邮政的运费应得部分相等,改为应与各有关邮政的运费应得部分相联系,使一些国家的邮政可以根据总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寄达国组制定平衡费率,并且可以不按重量级别而按每千克计收资费,简化了包裹资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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