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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函件业务的处理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我国《国际邮件处理规则》中作了如下明确规定。国际函件业务包括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印刷品、盲人读物、小包、印刷品专袋。为此,各省公司应根据从函件收寄之日起至到达出口互换局止的国内运递时限不能超过72小时的原则来确定此项业务的开办局。用户使用国际商业回函业务应事先与当地邮局订立合同,获得邮局特许号码。国际商业回函信封或明信片上收件人名址如有修改,不予寄发,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三节 国际函件业务的处理

国际函件业务是最基本的国际邮政业务。本节主要讨论国际函件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国际邮件的书写规范

由于各国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不同,在各种语言中邮件封面书写习惯也有很大差异,为了保证国际邮件的正确分拣、迅速传递和准确投递,国际邮件的封面书写必须符合统一标准。

(一)使用文字

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及其细则的规定,国际邮件上的收件人姓名、地址必须用寄达国通晓的文字书写。为此,我国《国际邮件处理规则》中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国际邮件封面、报关签条、报关单及包裹多联单上的收件人姓名地址应用法文、英文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以下简称寄达国通晓文字)。如只用法文、英文以外的其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收件人名址时,还应当用中文或法文、英文加注寄达国国名和地名。

(2)寄达国国名和寄达地名应另起一行,并用大写字母书写。

(3)除平常函件以外,寄件人名址亦应用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平常函件上的寄件人名址完全用中文书写时,应用寄达国通晓文字译注我国国名和地名。

(二)书写格式

(1)国际邮件封面应按照万国邮联规定的格式书写。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写在邮件封面中间靠右偏下的位置,与邮件的长度方向平行书写。收件人名址书写顺序是:第一行写收件人姓名,第二行写所在单位名称,第三行写街道名和门牌号码,最后一行写寄达地名和国名。收件人的邮政编码或邮政信箱号应写在寄达邮政规定的位置。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写在邮件封面的左上角或者写在邮件的背面,见图15-4和图15-5。邮件上只能书写一个寄件人名址,大宗函件的寄件人地址必须在我国大陆范围以内。

(2)收、寄件人名址应打印或用钢笔、毛笔、圆珠笔书写,使用黑色或蓝色。

(3)寄往通晓中文国家和地区的邮件,如使用中文书写收、寄件人名址,除已在信封左上角印好寄件人地址的以外,应按中文习惯格式书写。

(4)使用透明窗信封交寄国际函件时,显示收件人名址的透明窗必须开在信封正面(即没有封口口盖的一面),形状为长方形,其长度一边必须与信封长度平行。透明窗的制作和所用材料应使收件人名址能透过该窗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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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4国际邮件封面书写规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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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5国际邮件封面书写规格之二

二、国际函件的准寄范围

国际函件业务包括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印刷品、盲人读物、小包、印刷品专袋。以下是各类函件的准寄范围。

(一)基本业务

1.平常信函

平常信函内可以寄递书面通信和公文。除寄达国另有规定外,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可以装入信函内寄递,但其价值不得超过海关的相关规定,并应在封面粘贴CN22绿色报关签条,向海关申报

平常信函可以投筒或在邮局窗口交寄。

2.明信片

明信片必须按照通信行业标准印制,正面上端明显印有“明信片”字样。明信片不可以附寄或附饰任何物品。明信片必须露封交寄,装入信封的应按信函收寄。

3.平常航空邮简

航空邮简属于航空信函的范围,它由一张纸适当折叠构成,各边均应封合。航空邮简内不可装寄物品,也不可装入信纸。航空邮简由邮政部门发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如因工作需要,在征得所在省公司批准后,可以依式仿制自用,但纸张的质量及其他规格必须与邮局发行的完全一致。

4.平常印刷品

在纸张、纸板或印刷常用的其他材料上印刷的多份相同内容的复制品,可以作为印刷品寄递。包括书籍、报纸、期刊、广告及各种印刷的图文资料等。印刷品内允许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签条。

5.印刷品专袋

同一寄件人同时经由同一邮路寄交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的数件印刷品,可以封入一个或数个邮袋内寄发,称为印刷品专袋(简称M袋)。封入专袋的每一件印刷品都应该妥善封装,并逐件写明收件人姓名和详细地址。印刷品专袋的邮袋由邮局提供。印刷品专袋内每件印刷品不受印刷品重量和尺寸限度的限制,但每袋的重量应达到5kg,连同袋皮重量不可超过30kg。

印刷品专袋只限寄往同我国已建立出口航空或水陆路函件直封总包关系的国家和地区。

6.盲人读物

供盲人所用的有凹凸字板的通信、书籍和文件。

7.小包

各种小件物品,除属于禁止寄递和超过规定限量寄递的物品外,都可以作为小包寄递。小包内可以寄递与内件有关的发票、货物产地和原料注解、货物出厂日期、登记号码、价目说明、产品说明书和收件人地址签条等。

(二)特别业务

1.挂号函件

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印刷品、盲人读物、印刷品专袋(美国和加拿大除外)和小包都可以作为挂号函件收寄。

2.保价函件

除禁止寄递和超过规定限量的物品外,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均可以按保价函件寄递。

我国每件保价函件的最高保价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现行比价为876特别提款权),当我国与寄达国或地区的最高保价限额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低的保价限额为准。当相关保价函件需经由第三方邮政散寄经转时,还需考虑散寄经转邮政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即执行我国邮政、寄达邮政和散寄经转邮政中最低的最高保价限额。

保价函件只限于寄往与我国互相通达此类函件的国家和地区,寄件人申报的保价额不可以超过所寄内件的实际价值,但可以只申报内件价值的一部分。

3.航空函件

各类函件均可按照寄件人的要求作为航空函件收寄。收寄航空函件时,除按各类水陆路函件收取邮费外,还应按重量加收航空运费。筒、箱收寄的已付足航空函件资费但未粘贴航空标签或加盖航空戳记的,应由收寄人员补贴或补盖航空标志。

4.全球优先函件

全球优先函件(简称GPM)是一项平常限时邮件业务。平常即不办理挂号、保价业务,限时即函件全程运递时限不超过7天。对于全球优先函件不专门组织邮路运输,它的快速和限时是通过各环节加快处理来实现的。为此,各省公司应根据从函件收寄之日起至到达出口互换局止的国内运递时限不能超过72小时的原则来确定此项业务的开办局。

全球优先函件适于寄递时限要求比较高,但内件性质不十分重要的信函和文件。从速度上,比特快专递邮件要慢,比一般航空信函要快;从资费上,比一般航空信函要高,比特快专递邮件要低。

全球优先函件只限寄往通达此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

5.国际商业回函

国际商业回函(Correspondance commerciale-Réponse internationale简称CCRI——法文,或International BusinessReply Service简称IBRS——英文)是专为大宗商业用户提供的服务。用户随直销广告、货样等邮件将印好回函地址的信封、明信片寄给其客户,收件人用这类信封、明信片给寄件人回函,只需将其投入信箱(信筒),不必支付邮费,从而有效地提高回函率。

用户使用国际商业回函业务应事先与当地邮局订立合同,获得邮局特许号码。特许号码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3位表示合同顺序号码,后6位为发放特许号码邮局的邮政编码。

国际商业回函一律按平常航空函件收寄和处理,每件国际商业回函的重量不得超过50g(根据双边协议,寄瑞典的商业回函重量可达250g)。国际商业回函信封或明信片上收件人名址如有修改,不予寄发,作无着邮件处理。

6.附回执函件

挂号函件和保价函件可以附寄回执,附寄的回执和相关函件一并称重计收邮费,并另按片收取回执费。

7.存局候领函件

寄件人可以要求所寄的邮件在寄达地存局候领。交寄存局候领邮件时,寄件人应在封面上书写收件人姓名和寄达地地名、国名,同时用粗体字加注“PosteRestante”(存局候领)字样。

8.合封函件

资例不同的各类函件,可以合封在一起作为一件交寄,但重量不得超过资例最高一类函件的重量限制,并整件按资例最高的一类函件计收邮费。

9.国际回信券

每张国际回信券可兑换相当于一封寄往寄达国(地区)的航空平常信函最低邮资的邮票,也可兑换成等值的邮资信封和明信片,但不能兑换成现金。兑换回信券时要注意鉴别真伪,兑换后的回信券,应在其正面右下方加盖日戳作为现金上交。

我国于1995年恢复出售国际回信券,国际回信券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统一向万国邮联国际局购买,各省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请领。未出售的国际回信券应按普通邮票管理。回信券必须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定的售价出售,出售回信券时,应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出售局日戳。各省公司可以限定回信券只在某些局、所出售。

10.船上交寄的函件

港口邮局收到由船方代表交来的外国轮船在公海上收寄的已贴有这个船的所有国或隶属国邮票的函件时,应予接收。对所贴邮票用日戳盖销,并另在邮件封面上加盖专用戳记。

11.直接进入业务。

直接进入业务是指境外邮政将符合我国邮政规定规格标准的国际函件以总包的形式运到指定的进口互换局,由其按规定查核、点收以后,直接送交国内函件处理部门转发、投递,或者通过指定经转局转发、投递。处理费用(或者叫终端费)按照我国国内同类函件的资费标准加9%计算。

三、国际函件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要求

我国按照万国邮联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我国国际函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标准。

(一)国际函件重量、尺寸限度

国际函件重量和尺寸限度见表15-1。

表15-1国际函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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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函件封装要求

对国际函件的封装要求见表15-2。

表15-2国际函件封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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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包封装标准见包裹业务处理一节。

四、国际函件业务资费

用户交寄国际函件或办理与之有关的特别业务时所纳付的费用称为国际函件资费。

国际函件资费包括国际信函、明信片、印刷品、航空邮简和小包资费。按其性质可分为基本资费和特别资费两类。通过水陆路寄递各类国际平常函件应交付的资费称为基本资费;需要使用特别业务而另加的资费称为特别资费。主要的特别资费有航空附加费、挂号费、确认投递费、快递费、保价费、存局候领费、查询费、撤回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姓名和地址申请费等。此外,国际上还有一种把基本资费和航空附加费混合起来制定国际航空函件的资费的办法,这种资费称为混合资费。我国的国际航空邮简资费即属于这种资费。

万国邮联从成立之日起即对国际函件实行统一的资费和重量级别的制度,根据每件函件的重量级别和国际统一的资费标准计算应付的基本资费。1969年东京邮联大会上将等差的重量级别改为不等差的重量级别,并制定了重量递增、资费增长幅度递减的资费结构。信函采用的重量级别为20克及20g以内、20g以上至50g、50g以上至100g、100g以上至250g、250g以上至500g、500g以上至1000g、1000g以上至2000g7个重量级别。1994年汉城大会取消了20g以上至50g这一重量级别,因此,现行重量级别为6个。

国际函件的特别资费大多数按件收取,但航空附加费是以每10g为一个重量级别计收;保价费参照寄件人申报的保价金额按比例计收。

(一)我国国际函件业务资费

(1)国际航空函件资费参见表15-3。

表15-3国际航空函件资费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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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3中,各组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如下。

第一组:部分亚洲邻国(朝鲜、蒙古、越南、日本、韩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第二组:其他亚洲国家及地区。

第三组:欧洲各国或地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第四组:美洲其他国家或地区、非洲各国或地区、大洋洲其他国家或地区。

(2)国际空运水陆空函件资费参见表15-4。

表15-4国际空运水陆路函件资费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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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15-4中,各组适用的国家或地区如下。

第一组:韩国、日本。

第二组:塞浦路斯。

第三组: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阿尔巴尼亚、德国、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保加利亚、克罗地亚、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直布罗陀、英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马耳他、摩尔多瓦、摩纳哥、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圣马力诺、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捷克共和国、乌克兰、梵蒂冈、塞尔维亚和黑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第四组:科摩罗、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莱索托、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圭拉岛、阿松森岛、玻利维亚、巴西、格陵兰岛、百慕大群岛、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巴拉圭、波多黎各。

(3)国际水陆路函件资费见表15-5。

表15-5国际水陆路函件资费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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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15-5中,对亚太邮联成员国实行减低资费具体适用的国家或地区有:阿富汗、澳大利亚、不丹、孟加拉、文莱、达鲁萨兰、柬埔寨、斐济、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韩国、老挝、马来西亚、马尔代夫、缅甸、瑙鲁、尼泊尔、新西兰、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泰国、越南。

(4)特别业务资费见表15-6。

表15-6特别业务资费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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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亚太地区无单独的特别资费,均按国际特别资费执行。

(二)资费纳付方式

除按照“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外,函件邮资数额应当由寄件人在函件封面上粘贴邮票或由收寄局打印邮资符志表示。

邮票应粘贴在封面的右上角或函件背面,不能分贴在函件正反两面,也不可以重叠粘贴或折叠粘贴在邮件封面的两侧。如果重叠粘贴,被遮盖的邮票应视作无效。但首日封、纪念封补贴的邮票可以视情况贴在信封背面。明信片的邮票必须贴在正面。

对按照“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收寄的国际函件,由邮局收取现金,用邮资机打印邮资符志或粘贴邮资符志标签的方式表示邮资已付。

五、国际邮件的禁限寄规定及处理

为了保护各国(地区)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利益,保护邮政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邮件、邮政等设备及运输工具的安全,便于邮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万国邮联、各国邮政、海关、检疫部门、运输部门作出了关于国际邮件的禁限寄递规定。

(一)国际邮件禁限寄递规定

1.一般规定

(1)信函内禁止寄递物品。信函以外的各类函件和包裹内不准寄递具有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收、寄件人或与收、寄件人生活在一起的人之间的通信性质的文件以及档案类文件除外。

(2)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内禁止寄递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

(3)各类邮件内禁止寄递白银、黄金、白金、各国货币、旅行支票和各种不记名票据

(4)除保价邮件以外,各类函件和包裹内禁止寄递金银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2.各类邮件内禁止寄递的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

(2)国际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或寄达国禁寄的其他非法药品。

(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等。

(4)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的食品,不在此限(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5)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不包括附有证明已经焚化的骨灰)、未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污秽或有伤风化物品。

(7)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和蚕以及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和供做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以及国家承认的生物制药研究机构之间交换的果蝇不在此列。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及邮政设施的物品。

(9)其他不适合邮寄的物品。

(二)发现禁限寄递规定物品的处理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邮件中发现禁寄物品,一般不予转发。对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另放一地,不要和其他邮件混在一起。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必须马上销毁、以免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即就地销毁;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对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作销毁处理。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公司,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公司。对邮件内装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的随验单退回收寄局转退寄件人。

(2)发现军火、武器,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发现夹寄金银及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毒品等,应移交海关处理;非验关局发现的,应将邮件随验单寄送验关局转交海关处理。

(3)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视情况或者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

(4)邮件内装有其他禁寄物品或超过规定限量的物品时,应退回收寄局转退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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