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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立法模式之比较研究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⑤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对于未遂犯明文规定刑事责任的有德国、法国、中国大陆及中国澳门地区。从中国大陆信用卡犯罪的现状来看,信用卡犯罪有上升趋势,这对我们国家蓬勃发展的信用卡业来讲危害非常大,刑法如果能从源头上对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违法行为作出规制,将有利于遏制信用卡犯罪。另外基于信用卡犯罪的危害性,在某些情节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中,追究犯罪未遂刑事责任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第三节 信用卡犯罪立法模式之比较研究

一、关于信用卡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位置

从信用卡犯罪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来看,可把各国信用卡犯罪立法模式分为法典化立法模式和附属型立法模式。前者是将信用卡犯罪明确规定于刑法典中,上面所列举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例大多采取此种模式。后者则是指在刑法典中并没有有关信用卡犯罪的明确规定,但在许多信用卡业务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则有规定,比方说法国的立法。另外,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虽然未对信用卡诈骗犯罪作出规定,但仍可以适用普通诈骗罪的规定予以惩治,比方说日本,但对伪造信用卡等犯罪在没有单独规定的情况下因无相应法律条文之适用而留下可罚性漏洞。我们认为,法典化立法模式,具有简洁、明了的特征,便于司法适用与人们对该罪罪状的全面了解、认识。而附属型立法模式,灵活性与分散性并存,容易造成规范之间的冲突,也不便于司法操作,刑法规范本身的宣谕意义大大降低,其在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方面的作用也会减弱。所以法典化是信用卡犯罪立法比较好的出路,在立法需要修缮的时候还可以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法进行调整。我们国家刑事立法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好的表率。

二、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种类之规定

结合各国立法例,信用卡犯罪概念实质上分了三个层次,狭义的信用卡犯罪、广义的信用卡犯罪、最广义的信用卡犯罪。其中狭义的信用卡犯罪仅指利用信用卡实施的诈骗犯罪;广义的信用卡犯罪则除了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诈骗犯罪外,还包括伪造信用卡,销售、持有、转让伪造的信用卡以及盗窃使用信用卡的犯罪行为(即现行我们国家刑法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以及本书所探讨的领域);最广义的信用卡犯罪则除了上述信用卡犯罪外,还包括虽然行为性质触犯其他罪名但具体行为方法、作案对象涉及信用卡的,如涉及信用卡的盗窃、诈骗、贪污、侵占等等。基于上文对信用卡犯罪的定义,我们仅在广义概念上对信用卡犯罪行为方式进行初步探讨。

从上述各国立法例可以看出,这些法典涉及的信用卡犯罪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伪造、变造信用卡;②销售伪造、变造的信用卡;③持有、转让伪造、变造的信用卡;④信用卡滥用(中国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与之相类似,但不完全相同)。⑤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可以看出,并不是上述列举的刑法典对上述信用卡犯罪都作了规定,而是有所取舍。其中,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作了规定的有俄罗斯、德国、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对信用卡滥用行为作了规定的有德国、瑞士、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对销售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是俄罗斯、中国大陆;对持有、转让伪造的信用卡作出规定的是德国、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对信用卡信息刑事法律明文保护的是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对非法持有、制造、伪造、编造信用卡工具行为作出规定的是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对非法持有伪造的空白卡行为作出了规定。对于未遂犯明文规定刑事责任的有德国、法国、中国大陆及中国澳门地区。

我们认为,相对于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国大陆刑法对信用卡犯罪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相对来说立法技术上比较领先。但是中国大陆刑法典对非法持有、制造、伪造、变造信用卡工具仍然未作全面规定,对信用卡犯罪的分类也未必准确,对新型智能化的信用卡发展规制仍较落后,似有缺憾。从中国大陆信用卡犯罪的现状来看,信用卡犯罪有上升趋势,这对我们国家蓬勃发展的信用卡业来讲危害非常大,刑法如果能从源头上对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违法行为作出规制,将有利于遏制信用卡犯罪。另外基于信用卡犯罪的危害性,在某些情节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中,追究犯罪未遂刑事责任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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