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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机构自主创新支持能力的培育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监管的能力与其组织机构的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当然,保险监管机构的自主创新支持能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保险监管机构的发展历程正体现了保险产业发展对监管能力的不同需求。保险监管机构的发展为保险监督管理和服务提供了基础条件。然而,如果要使保险监管机构具有自主创新支持能力,还需要提高保险监管机构运转的效率。

四、保险监管机构自主创新支持能力的培育

(一)深化保险监管机构的改革和建设

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监管的能力与其组织机构的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当然,保险监管机构的自主创新支持能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保险监管机构的发展历程正体现了保险产业发展对监管能力的不同需求。20世纪90年代,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非常落后。“八五计划”提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路以前,中国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于一体,最初负责金融机构监管职能的主要是金融管理司。后来,随着保险业规模日益壮大,事务逐渐增多,该司分为银行司和非银行司,保险的监管归属于非银行司。1995年7月,保险司正式从非银行司分离出来,行使保险监管职能。1998年末,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后,中国保监会陆续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设立派出机构。2003年,中国保监会正式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在新的“三定”方案中,部门设置由原来的10个增加到14个,另外,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的保监办全部升格为保监局。在职能的不断分离和扩大的过程中,保险监管的机构得到了完善和扩大。

保险监管机构的发展为保险监督管理和服务提供了基础条件。然而,如果要使保险监管机构具有自主创新支持能力,还需要提高保险监管机构运转的效率。这是对所有类型组织的一个基本要求。为了做到这一点,保险监管机构需要理顺同级部门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在明确划定各个岗位职责的同时,做好协调与合作。

(二)加强监管人才的引进、培训教育工作

保险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依赖于监管机构每个职员的努力。另外,现代保险监管不是被动、消极的管制,而是有导向性的监督、管理以及服务,因此监管人才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对于监管的效果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而且,如果要前瞻性、创新性地制定产业政策、部门法规等,则更要考验监管者的能力和素质。因此,要对保险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支持力,要求加强保险监管人才的引进,以及持续的培训和提高。

(三)加强保险监管中服务理念的培育和贯彻

当监管的目标把发展放在第一位时,各级监管机构必须牢固确立“监管就是服务”的宗旨和监管理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和排除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了解和掌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所思、所需、所求以及保险市场发展变动的新趋向,并及时制定相应的监管对策,真正为保险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只有这样,才能为保险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推进保险监管的法制化

本书认为,保险监管的法制化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使保险监管有法可依。法制建设的推进也可以为保险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依据和支持,使创新的风险降低。第二层含义是指保险监管有法必依,减少行政干预,实现政企分离。也就是说,通过清楚地界定政府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使保险监督依法执行监管,而保险企业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只有拥有了这种独立性,保险企业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才会为了其特定的目标而进行各种类型的创新。

(五)加快保险监管信息化的步伐

在电子信息时代,为了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快信息化建设的速度。信息化不仅提高了保险监管机构获取信息的效率,而且借助于降低的成本,可以监管更多的项目。此外,监管手段的改进还为事后监管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有了这些,保险监管才可能让保险企业大胆创新,同时对创新进行密切的关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反之,如果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则保险监管往往倾向于严格的管制,抑制了创新的发生。

(六)构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要促进创新,保险监管应当有一种“重结果,轻过程”的理念。试想,如果保险监管者把自己当做无所不知的神明,事先规定了保险企业的所有行为,那么保险企业的创新就无从谈起。要激发保险企业的创造力,就应当在提供一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允许保险企业进行新的尝试。由于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事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需要进行严密的监管。只要抓住了偿付能力监管这个牛鼻子,就可以在其他的管制上给予适当的放松,从而留给保险企业更多的空间。因此,保险监管应当以偿付能力的监管为中心。此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应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在提高保险企业素质,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不断改进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和方法,使市场行为监管成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有力屏障。

(七)加强与保险业外部的交流与合作

保险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组织,在外引内联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险监管应促进保险业与其他国家、其他产业、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保险企业打开业务空间,并促进保险企业与其他机构的联系和合作。近几年来,保险业与银行、证券业建立了联席制度,与卫生部、劳动保障部等共同探讨健康管理问题,与国家安全部等建立了社会应急体系等,为保险企业提供了一些新的机会。此外,保险监管通过加入各种国际组织、参加国际会议等,为保险企业人才培养、技术进步等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但是这些还不够,保险监管当局还应当加大对外宣传、交流和合作的力度,为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开辟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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