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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具备的自主创新支持能力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保险监管有必要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为此,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水平的创新支持能力。保险监管要支持保险企业的自主创新,行政能力是根本。保险监管机构应不断发展专业能力,使其不仅可以对保险业务实现有效合理的监管,而且能够对保险企业的业务创新给予一定的引导。为了与时俱进,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拥有学习能力。

三、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具备的自主创新支持能力

一些金融创新的研究者认为,多数的金融创新是金融管制的结果,金融管制妨碍了金融机构获利目标的实现,于是金融机构就产生了绕过金融管制的冲动,通过金融创新,金融机构成功地绕过了监管,实现了它的盈利目标。为了控制创新引发的风险,新的管制便随之而来,降低或抑制了由于创新而产生的垄断利润。如此,新一轮的创新—管制又将开始。

那么,监管和创新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样的呢?是不是管制越紧,创新越多?显然不是,实践证明,适度的监管才是创新的温床。过严的监管会将很多有价值的创新扼杀于萌芽之中,而过于宽松的监管则将由于市场秩序的紊乱、市场信心的丧失等而无法有效实施。

对于中国保险业而言,虽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为了实现增长方式向集约型乃至创新型的转变,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以及为了满足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险业必须依靠创新来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保险监管必须艺术地处理好“管”和“促”的问题,即一方面,保险监管需要做好规范、惩处工作,另一方面,保险监管应当留出一定的空间、创造一定的条件,鼓励和扶持保险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保险监管有必要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为此,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水平的创新支持能力。

概括而言,保险监管机构的创新支持能力主要应当包括以下能力。(1)行政能力。政府行政能力的一般定义是“政府有效行使其职权,实现其职责的能力”。在广泛的意义上,监管机构的行政能力包括了所有有助于履行其职责的能力。然而,为了便于分析研究,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能力主要是指监管机构高效运转的能力。保险监管要支持保险企业的自主创新,行政能力是根本。(2)宏观调控能力。随着监管重点和监管模式等的改变,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将日渐产生“距离美”。为了适应这种转变,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具备宏观调控能力。只有具备宏观调控能力,监管部门才会有足够的信心允许保险企业进行创新尝试。(3)专业能力。对保险业的监管属于专业监管,如果让外行来监督和管理内行,结果可想而知。保险监管机构应不断发展专业能力,使其不仅可以对保险业务实现有效合理的监管,而且能够对保险企业的业务创新给予一定的引导。(4)预测能力。根据前述的金融创新理论,保险监管大多属于事后监管,即只有当新的问题出现后,才引发新的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像一个灭火队。尽管很多时候监管机构确实是充当了“灭火队”的角色,但是对于一个负有“拟定行业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职责的机构,一个有心致力于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的机构,“灭火队”式的行为方式就显得过于消极。保险监管机构应当能够有远见、前瞻性地制定行业政策和拟定行业法规,为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5)应变能力。鉴于企业创新的不规则性,很多情况无法提前预测,因此,为了不至于简单、野蛮地扼杀创新,保险监督机构应具备应变能力,以便能够及时对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同时,应变能力对于创新所致风险的防范与处理而言同样重要。(6)沟通协调能力。创新(尤其是自主创新)的实施往往需要动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涉及业内业外多方关系,同时,也需要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有及时、顺畅的磋商和沟通,这些都对保险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7)学习能力。近十年来,知识积累和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而我们的外部环境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业的变化更是剧烈而深刻。为了与时俱进,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拥有学习能力。

以上这些能力是一个创新发展的保险产业对保险监管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为了拥有这些能力,保险监管机构需要有意识地发展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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