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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的官营借贷主张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周官》一书乃根据先秦礼制而加以扩张,亦即根据一统规模之理想而设计。赊销的期限,祭祀不过10天,丧事不过3个月。《周礼·地官·泉府》有关赊、贷的设想,在中国,乃至人类货币信用思想史上应占一席之地,因为这是官办信用的最早方案。倘若计息,势将加重生产者负担,对政权稳固不利,大概正出于这种考虑,期内赊贷不计取利息适足说明《周礼》作者的思想可取之处。

一、《周礼》的官营借贷主张

《周礼》,原名《周官》,又称《周官经》,相传周公所作,近人认为是战国时代著作(18)。古代典籍十三经中的一部大经,全书现有四万五千余字,三百六十余职官,存在问题和难点最多者之一。全书有《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六篇,全书融儒、法、阴阳五行的思想于治国治民,理财和治官诸方面。在理财方面,为中央集权服务,强调中央对经济资源、劳动力和社会财富的控制和占有,强调对经济的干预。它的治国思想集中于十条,其中九职(社会上九种职务)、九命(官爵九个等级)、九赋(古代九种赋税)、九式(财政九个支出)涉及理财。按吏部对天官,户部对地,礼为春,兵为夏,刑为秋,工为冬。天子下有大宰,大宰统领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六官之下有三百六十属官,严密领隶,体大思精,结构缜密。西汉刘歆因《冬官司空》早佚,补以《考工记》,王莽托古改制,改《周官》为《周礼》。《周官》一书乃根据先秦礼制而加以扩张,亦即根据一统规模之理想而设计。它不完全是实录,是根据实录而理想化的著作(杨向奎)(19)。作为理想化的政治模式,为后人神往、追逐。王莽篡汉,宇文周革典,王安石变法都奉此书为圭臬,努力把它变为现实,最终昙花一现,惜未成功。

它关于官营“赊”、“贷”两种信贷业务的主张,见于《周礼·地官·泉府》,写道:“泉府……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祀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岁终,则会(计算)其出入而纳(入)其余(20)。”这段文字的主要意思是:

一是关于“赊”。赊是指个人赊买与国家赊卖。赊不同于贷,集中表现为计息与不计息。赊一般不计息,贷则必须计息;在约期内赊买无须计付利息,只有违约逾期者才须计付利息。赊销范围的规定只限于治办两件事,一件是祭祀,一件是丧事所需用物品,不足时才能从泉府获得赊买的权利,泉府也才有责任提供赊销。赊销的期限,祭祀不过10天,丧事不过3个月。

二是关于“贷”。《泉府》讲:“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按现代人的解读,以为民是贾人,需贷款者,与有司辨明所贷钱物的多少及利息之数,贾人依所在地区的赋率到期还本付息。这种坐收利息的办法,是战国时所流行的,也是泉府收入来源之一(21)。细审泉府与有司辨而授之的意思,绝非那样简单,否则大可不必两家会商,共同辨别认定授予的过程,想来当对被贷对象、申贷人,及至有无抵押担保,到期能否清偿的确认等相关问题的明确和手续的处理。所以泉府要会同地方长官“辨而授之”,即审查抵押品的品质数量,折价后才能贷放,或是审查举债人的劳动态度和人品状况,即信用状况,能否如期如数全部偿还并支付到期的利息;或是审查其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游闲懒惰,能否按期偿还本息等,并不随意行事。审查后再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的时间长短。如若认为经营可信,勤快努力,就可予以贷放支持,否则就不能贷放。并参照国家征收地税的比率计付利息,据《载师》说,农田可按二十分之一、十分之一、二十分之三、十分之二和二十分之五五个档次计纳,利息当以此标准计取(22)。举贷时要具结文字契约(赊销也不例外),发生债务纠纷时则根据文字券书裁断。没有文字凭据,赊贷不能发生,即便发生,一旦产生纠葛,据说“抵冒不偿,或偿不如约,及未予而诬贷,已偿而妄索,以此成讼者,并以券书之有无真伪决之(23)”。否则官府将无从受理裁定,合理的正当权益亦将无从判断和无从维护。

《周礼·地官·泉府》有关赊、贷的设想,在中国,乃至人类货币信用思想史上应占一席之地,因为这是官办信用的最早方案。在《周礼》作者的设计方案中,泉府是政府官制地官的一个下属机构,专管官营信用机构,有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虞八人,徒八十人,计128人,机构庞大,组织严密,业务繁杂。赊贷业务是“王政”的内容之一,统治者以信用活动经营者的身份亲自参与,在古代世界独树一帜。这是其一。其二按照利息的不同来源来确定利率的有无与高低。据说祭祀、丧祀所需赊购只要按期归还就不计取利息,政府对于这类非生产性信用的支持,说明它的举债人绝非普通百姓。诚如马克思所说的,借债人“第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24)”,那些并不富裕或者已趋衰败的贵族世家,他们既要维护等级制的尊严,讲究“礼”制,又囊中羞涩,需要取得官府支持,而官府为了本阶级政权的稳固也情愿出面维持这种局面和尊严。因而这实质上是为贵族阶级特设的优惠信用。可它既非生产性信用行为,就不会创造财富,增加盈利,自然不该计息。倘若计息,势将加重生产者负担,对政权稳固不利,大概正出于这种考虑,期内赊贷不计取利息适足说明《周礼》作者的思想可取之处。对于生产经营者的贷放,按征税率计息。这类借债人多为小生产者,即“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25)”。当时我国也是这样,包括经营农、工、商、虞(山泽)各业的手工业者,主要还是居于首位的农业。各业利润率不同,利息率也不该一样。“假令其国出丝絮,则以丝偿,其国出(chī,细葛布)葛,则以葛偿(26)”。根据不同行业来区分不同的还贷方式和计息比例,“盖贷息轻重,不能一率,自当随民间所便。但其等衰,约区五等,或二十而一,或十一,或二十而三,或十二,或二十而五,以此为限,明不得逾溢耳”(孙诒让)。划分出五个档次,差别有序,区别对待,分别计息。这种考虑,在当时该说是先进的、合理的。

其三,官营信用的发展是对民间高利贷活动的限制。高利贷以高出标准利率为特征,它“除了货币需要者的负担能力或抵抗能力外,再也不知道别的限制(27)”。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利率水平相差甚远。我国古代高利贷活动异常猖獗,《管子·治国》说:“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所谓倍贷,贷一还二也,利率高达100%;甚至还有“取十倍之息”,利率高达1000%的(28)。例如贵族官僚兼地主孟尝君就是其中佼佼者,“孟尝君时相齐,封万户于薛……其食客……冯……至薛,召取孟尝君钱者皆会,得息钱十万(29)”。他食客三千,客奉不给,派人到薛地大放高利贷,一年所得利息有10万钱之巨,其剥削之沉重可想而知。还有富商大贾兼营高利贷,放款千贯,“亦比千乘之家”,其中曹邴氏以冶铁起家,富至巨万,“贳(shì,贷)贷行贾遍郡国(30)”。高利贷占有生产者的全部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财富,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所有制,发生破坏和解体的作用(31)”。另一方面,它又破坏和毁灭着小农经济的生产,总之,破坏和毁灭了生产者仍然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对于战国乃至以后的古代社会,对于生机勃勃蒸蒸日上崭新勃发的社会制度来说,它不啻是威胁,而且纯粹是破坏。在新兴的古代政权及其目光远大的谋划之士面前,可供选择的出路是或者堵,或者导。前者是官府采取严厉禁止办法,从理论、政策和立法上都采取严厉抵制、反对和制止行动,这在古代希伯来人、印度人、希腊和罗马都曾实行过。后者则是采取疏导的办法,开办官营信用来抑制民间高利贷的恣虐横行,给生产者以喘息的机会,保证他们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不被掠夺,不致转死沟壑,以维护古代政权的长远根本利益。《周礼》作者开出的正是这样一剂良药,在我国古代社会照此方抓药的大有人在。新始建国二年(10)王莽实行五均六(管),企图以此抑制富商大贾对农民的过度剥削,限制高利贷的恣意吞噬和兼并活动,保证古代国家根本利益不受妨害。为此规定在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城和成都六个城市设立五均司市师,来管理市场。凡民祭祀和丧葬所需用款,可向钱府告贷,不计付息;生产经营所缺本钱也可取得低利(取纯利年息1分)借贷。北宋王安石推行熙宁新法,其“市易法”规定,在城市由官府借钱给小商作本,或者向他们赊销商品,半年出息10%,一年加倍,逾期不还每月加收2%的罚款,以图活跃市场,打击豪富巨商和高利贷者的盘剥。

其四是利息收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有机构成之一。平时国务开支可向泉府领取,年终泉府尚有结余则上交“天官职币”(“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自然利息收入作为古代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的构想,在世界财政思想史里足珍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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