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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不相信商业秘密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以及随之而来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增加,我国开始在法律法规上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调整,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存在。虽然该法仅提出了这一术语,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与界定,但它在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中,却具有不可忽视的里程碑的作用。从此以后,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新的词汇,不仅进入了中国的法律条文中,更重要的是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师傅在教徒弟时往往要“留一手”。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留一手”就是对“商业秘密”的一种保护措施。

据说世界上有记载的、最早的一枚商标属于中国宋朝的一位工匠,商标的图形是一只兔子,下面有“兔儿为记”的字样。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曾经是领先世界的。但是,由于受封建小农意识的制约与封建人治制度的桎梏,进入近代,中国的商品经济和法制建设都在世界上落伍了。尤其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恶习,法自君出,君居法上,谁的官大,谁的权重,谁就是法,以至在经济领域里,几乎是无法可依。1905年,被西方列强用大炮轰开国门的满清政府虽然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商标法——《商票注册试办章程》,但在那接踵而来的外侵内乱、军阀混战之中,这自然只是一纸空文,并未发挥过真正的作用。当时人们的生存权利都没有保障,哪还会有什么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之类?

解放后,我国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但仍然未把法制摆上应有的位置,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意识形态领域,都是以“政治”以“运动”等手段作为规范与约束的机制。尤其在经济立法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把中国封闭在一个僵化的圈子里,以“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名义把知识产权保护扫进了资本主义的“垃圾箱”。在计划经济模式中,企业的产品都由国家统购统销、包购包销,企业之间没有也不需要竞争,以至注册商标形同虚设,文学作品、艺术表演甚至是“集体创作”,“著作权”成为消亡的概念,企业的生产、经营都由“上级”安排,几乎无秘密可言。

直到改革开放,打开国门后,中国人才发现我们不仅经济落后了,而且更为严重的,我们的经济秩序还处在一种无序可循、无法可依的蒙昧状态。错过了太阳不能再错过月亮,中国开始了经济大立法。

1982年,我国制定了《商标法》,比法国迟了125年。

1984年,我国制定了《专利法》,比威尼斯王国迟了510年。

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比英国迟了281年。

最迟的却是我们对商业秘密的认识。解放前我们就不用去说了,解放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所有的企业都是按上级的“计划”、“指令”、“任务”生产与销售,市场是共用的,技术是共享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基本上不存在。一项技术、一项发明出来了,立即“互相学习”、“全国推广”,基本上是自由流通,无偿使用,既体现不出其无形财产的性质,更未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即使在对外贸易中,某些技术、发明、生产工艺也没有按照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和管理,一部分纳入了国家秘密的范畴,一部分则是处在“不设防”的状态,任凭洋人享用。而在计划经济体制里,企业只是一粒算盘珠子,上级拔一下便动一下,所谓管理秘密、营销秘密更是一片空白。

只有实行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后,市场竞争突然激烈起来,人们才隐隐约约感觉到商业秘密的存在。首先人们感觉到的是技术秘密的重要,随着企业经营的日益灵活,管理秘密与经营秘密也开始受到企业经营者的重视。

随着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以及随之而来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增加,我国开始在法律法规上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调整,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存在。

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第一次将“专有技术”写进了法律条文;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后来的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进一步作了专门规定。不过当时所指的专有技术只是狭义的工业技术。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该法仅提出了这一术语,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与界定,但它在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中,却具有不可忽视的里程碑的作用。从此以后,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新的词汇,不仅进入了中国的法律条文中,更重要的是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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