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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计划经济为主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月5日,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我们的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为了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国家扩大了企业在计划管理方面的权限,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92] 邓小平的谈话,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就是计划经济”这个传统观念上打开了一个突破口,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拓了一种新的思路。

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我们党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开始了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转变,并且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改革原则。相对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而言,这个时期,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突出了市场调节的作用。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究竟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这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模仿苏联模式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从那时候起,在20多年的时间里,人们一直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总的来说,这种传统的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们党重新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进行思考,并且对市场经济目标模式进行探索,提出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见解,对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了深刻影响。

随着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开展,对社会主义经济认识的传统观念受到挑战,我们党开始逐步摆脱传统观念,形成新的认识。1978年9月,李先念在国务院务虚会上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思想。1979年春,我们党探讨了计划经济中出现的弊端,认为主要的缺点就是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而没有“市场调节”这一条。2月22日,李先念在听取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汇报时指出,他同陈云谈过在计划经济前提下搞点市场经济作为补充的问题。他们的意见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是个补充,不是小补充,而是大补充。”[89] 3月8日,陈云在《计划与市场问题》这份讲话提纲中,对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反思,他指出:无论苏联或中国的计划工作制度中出现的缺点,就是“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所谓市场调节,就是按价值规律调节,也就是经济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可以用“无政府”、“盲目”生产的办法来加以调节。陈云认为,现在的计划太死,包括的东西太多,结果必然会出现缺少市场自动调节的部分。所以,陈云提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经济必须有两个部分:计划经济部分;市场调节部分。“在今后经济的调整和体制的改革中,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这两个部分的比例的调整,将占很大的比重。不一定计划经济部分增加,市场调节部分所占绝对数额就愈缩小,可能是相应地增加。”[90] 陈云的这个重要认识,对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逐步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月5日,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我们的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91] 这就是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规定价格,统一进行分配。其他产品由企业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自行确定生产数量,允许自产自销,有些价格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企业之间可以进行竞争。李先念还提出,国家计划的编制,要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来调节,以求得最好的经济效果,使之符合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的生产,也要受国家经济的指导,国家要利用经济立法、经济政策和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调节,使得它们也能够符合按比例发展的要求。

为了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国家扩大了企业在计划管理方面的权限,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应该说,这个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收效也很明显。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逐步开展起来。这个试点是从四川省开始的,然后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等地。为了加强对试点的领导,1979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

上述文件下发之后,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积极组织试点工作。通过扩大试点,企业有了部分自主权、产品销售权、资金使用权和干部任免权等。这就初步改变了国营工业企业只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不考虑市场需求,不关心产品销路,不关心盈亏的状况,增强了企业的经营观念和市场观念。

为了进一步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引向深入,1980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提出六条实施意见:要改进现行的利润留存办法;积极推进企业的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试点企业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发现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有权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企业有权销售超产的产品和自己组织原料生产的产品,以及试制的产品;企业可以对一些供过于求的产品向下浮动价格,企业对没有统一价格的自销产品,可以实行浮动价格,新产品试销价格由企业自定;企业对留存资金的使用,有充分的权力。

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同时,我们党从理论上对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作了进一步探索。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同美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副主席吉布尼谈话时,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观点。他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92] 邓小平的谈话,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就是计划经济”这个传统观念上打开了一个突破口,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拓了一种新的思路。随后,邓小平在1980年1月《目前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再次提到了“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问题。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针对过去忽视商品生产的情况,《决议》提出,“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93]

1981年11月至12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报告》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坚持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国家在制定计划时也要充分考虑和运用价值规律;对于带全局性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活动,要加强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对于不同企业的经济活动,要给以不同程度的决策权,同时扩大职工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注意运用经济杠杆、经济法规来管理经济。根据上述改革的基本方向,《报告》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轮廓提出了初步设想:逐步实行政企分工,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单位;改变那种由地区和部门互相分割,壁垒森严的现象,按照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和生产的需要,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改变封闭的、少渠道、多环节的商品流通体系,建立多渠道、少环节、开放的商品流通市场;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形成各类经济中心,组织合理的经济网络。根据企业在国计民生中所占地位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产品的重要性和种类、规格的多少不同,可以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大体上有四种类型:一是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的,这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骨干企业或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产品。二是按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的范围内生产的,这是品种繁多的小商品,分散在许多小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中生产,不可能也不便于统一计划管理。在这两大类之间,还有两类产品和企业:一类是大部分按国家计划生产,小部分由企业自行组织生产;另一类是大部分由企业按照市场变化组织生产,小部分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这样一种管理体制,既不同于过去那种统得过死的体制,更不同于资本主义那样的市场经济。它可以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企业的积极性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提高经济效益,按照社会需要组织和发展生产。[94] 应该说,这个设想相对于过去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1982年1月25日,陈云约请国家计委几位负责同志就加强计划经济工作问题进行座谈。讨论了怎样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问题。参加座谈会的同志认为,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原则十分重要,要求在广大干部中牢固地树立这一观点。[95] 7月26日,邓小平在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缺点在于市场运用得不好,对经济搞得不活。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得好,对经济发展就很有利,解决得不好,就会糟。”[96] 这段话表明,改革开放搞得活不活,就在于市场调节运用得好不好。因此,搞活经济就逐渐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市场取向。

在扩大试点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大会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改革原则,强调“贯彻这一原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并且指出:“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由于我国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以及对社会的各种复杂需求和大量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作出精确计算等原因,“除了指令性计划之外对许多产品和企业要实行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以保证其实现的指导性计划,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由国家统一计划划出一定的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十二大报告进一步确认了计划应该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部分的新思路,纠正了把计划经济等同于指令性计划的传统观念。明确指出:对于国营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尤其是对于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必须实行指令性计划,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上的重要体现”。除了指令性计划之外,“对许多产品和企业要实行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以保证其实现的指导性计划”。报告还强调,无论是实行指令性计划还是指导性计划,都要力求符合客观实际,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等等。[97]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完善计划制度和搞活国民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我们党提出的改革思想,既继承了50年代探索的积极成果,又结合了新的经济条件,为把市场引进社会主义经济领域开辟了道路。由于这个时期,改革还处在起步阶段,又主要在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尚处在探索之中。因此,还没有完全摆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的束缚,仍然强调以“计划经济为主”。但是,相对于过去排斥市场调节的完全计划经济观念而言,提出“市场调节为辅”,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进步,说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已经上了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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