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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碰不得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橡胶六厂制定了企业秘密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并与全厂职工签订了有长期保守商业秘密内容的劳动合同。1999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四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业秘密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与此同时,法院也作出判决,支持机五医的决定。

1999年1月23日上午,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厂长张和平走上讲台,双手微微抖动着举起一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用激动的声音说:“法院判我们胜诉了!我们全厂的饭碗保住了……”台下掌声如潮。

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这个厂经过不断地研究、探索,于1994年研制出PVC阻燃消防软管,填补了国家一项空白,并先后荣获了天津市优秀新产品奖和科技成果奖。该消防软管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为合格产品,投产后,受到市场普遍欢迎。与此同时,橡胶六厂制定了企业秘密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并与全厂职工签订了有长期保守商业秘密内容的劳动合同。然而,该产品生产不久,销售额却每况愈下。原来,厂供销科的三位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分别跳槽到东丽区一乡镇企业工作。于是,这家乡镇企业便开始生产与天津橡胶制品六厂相同的PVC阻燃消防软管,并以低价格的产品挤占了销售市场。为了生存,橡胶制品六厂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抗争。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调查认为,被告提供的PVC阻燃消防软管的技术工作报告,从思路、组织结构、编排以及产品配方与原告的基本相同;原告PVC阻燃消防软管的生产配方、工艺设备等组合构成技术秘密。同时,原告特有的销售渠道构成其经营秘密,应依法予以保护。

1999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四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业秘密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不得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

从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我们可以看出,用法律法规规范与约束跳槽行为,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唯一手段。中国虽然对跳槽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但在许多法律条例中,也都包含有对跳槽行为的一些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就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998年4月,南京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简称南京机五医)突然发生一场“地震”:一名抓业务的副总经理带着5名科长、2名业务员,突然辞职他就,而他们掌握着公司利润的三分之一。

说这是一场地震,一点也不过分,因为业务员携带商业秘密“跳槽”而使外贸公司陷入困境,甚至倒闭的事早已经屡见不鲜了。

但是,如今一年过去了,南京“机五医”在受到亚洲金融风波的冲击、全国外贸出口下降的形势下,仍取得1998年出口量与上年持平,1999年头4个月比去年同期增长4%的好成绩。

他们能顺利地度过这场“地震”,就是因为他们用法律手段筑起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藩篱。

事情要从1992年说起。这一年,南京“机五医”遭受到沉重的打击:历来被视为公司一根支柱的钢材科,在两个科长的带领下,突然整体跳槽。

熟悉外贸的人都知道,外贸业务的关键在业务员,而业务员的跳槽意味着出口业务的流失。钢材科整体跳槽的结果,使南京“机五医”一下子失去了2000万美元的出口额,几乎占当年出口总额的40%。

痛定思痛,他们备感保守商业秘密的重要:这些人能在外面发财,不就是靠着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业务资料、收购和出口途径吗?他们想到了法律手段。

在此之前,他们根据陆续发布的公司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外贸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其中特别明确了凡离开公司的员工,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否则不予办理必要的手续;已经离开的员工也负有保密的义务。

事实证明,这是非常有远见的一招。

商业秘密是公司全体员工多少年努力的结果,更是公司的命脉,怎么能成为少数人发财的资本呢?在这关键时刻,公司未雨绸缪,用法律手段筑起的藩篱发挥了作用:公司立即援引保密规定,要求这些人先行签订保密协议。

这些人敢于跳槽,就是仗着手中的商业秘密,他们怎么肯轻易签订保密协议?但是不签协议,他们就得不到必要的手续!

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几位跳槽人员与机五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他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并按公司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与此同时,法院也作出判决,支持机五医的决定。“机五医”公司成功地克服了“跳槽”危机,此事在南京的法律界、工商界引起强烈的反响。法律界人士认为,“机五医”公司的成功,就在于他们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手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管理规定于先,依法签订合同于后,当跳槽风波骤起时,才能从容应对。而企业界则从这件事中悟出一个道理:企业只有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包括商业秘密。

中国法律用一个个案例反复警示跳槽者:利用跳槽带走秘密,此路不通!

应该说,对于跳槽中的一些违规行为,我们不是没有法律制约,而关键是许多人还不懂得用法律制约。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商业秘密本来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对于跳槽泄密事件,他们最多也只认为是“不道德”、“没有良心”、“吃里扒外”,不知道这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是可以把他送上被告席的不正当竞争。我们不能(也不应该)阻止正常的人才流动,但我们却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制约跳槽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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