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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职能分析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业协会的产生具有多种途径,形成的目的也具有多样性,由此导致目前对行业协会的定义也有所差异。对于行业协会职能的探索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总结国外经验与中国实践基础上进行具体功能的研究;二是基于合约与交易成本角度的理论研究;三是基于政府与企业关系角度进行的分析。此外,行业协会的职能还包括构建促进行业良好发展秩序的非合约实施职能。从中国的国情来看,我们倾向于认为行业协会是联结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间层。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为组织内甚至组织外提供各类互助性活动或提供某些公共服务活动。

一、行业协会的界定与生成途径

行业协会的产生具有多种途径,形成的目的也具有多样性,由此导致目前对行业协会的定义也有所差异。从我国来看,由于政治、经济及社会人文环境同一般的市场经济国家有所不同,行业协会的生成途径更加多样化,导致众多学者对行业协会的定义差别较大。就一般而言,大多数研究都是从行业协会产生的目的角度来对其界定,主要的观点有三个:一是行业协会是以服务于同一行业内部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认为行业协会是在政府的监督下,作为非官方机构通过民间活动为同行业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吴宗祥,2003)[1]。二是行业协会要更广泛地服务于社会和市场,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的非营利性团体(陈金罗,1997)[2]。三是行业协会以自律和非赢利为目的,认为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3]

再从行业协会的生成途径来看,大多数学者试图从行业协会的本质出发,探索行业协会的产生。这些观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交易成本经济学出发,认为行业协会的出现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即通过行业内一系列的合约安排,内部监督和管理等成本替代原来行业内企业间重复的谈判、履约、违约、不当竞争等成本,这方面的内容见余晖(2000)、王民和贾西津(2004)等的研究。第二,从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认为行业协会的出现能够形成行业内企业之间横向的单边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有利于给予会员企业一定的激励,进而使会员企业形成较高的预期收益(郑江淮,2004)[4]。第三,从政府与市场的角度,认为行业协会的产生源于政府与市场对其供给与需求的博弈(王晓明,2006)。在这一角度下,所产生的行业协会可以分为政府型行业协会、民间型行业协会和处于二者之间的半政府型行业协会三种类型。

二、行业协会的职能

对于行业协会职能的探索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总结国外经验与中国实践基础上进行具体功能的研究;二是基于合约与交易成本角度的理论研究;三是基于政府与企业关系角度进行的分析。

(一)总结国外经验与国内实践基础上的具体职能

在这一研究领域,学者们侧重于分析行业协会在具体实践中所承担的职能,具体来说,有八职能论和十六职能论。八职能论认为行业协会的职能包括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交流、调解和制衡(陈宪和徐中振,1999);十六职能论认为行业协会的职能中维护权益、行业自律、公共服务和政策建议是最基本的职能(王民和刘培峰,2004)。

(二)基于经济合约和交易成本角度的行业协会职能

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分析原理,国内更多学者从经济学角度,特别是经济合约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行业协会的职能进行探索。首先,从经济合约的角度来看,余晖(2002)指出市场合约主要依赖于私立秩序,而行业协会则是组织化的私立秩序,因而行业协会具有信息提供和协调行动两大职能[5]。郑江淮(2004)认为信息提供和协调行动都是一种合约的实施职能,即行业协会构建行业内良好的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的职能。此外,行业协会的职能还包括构建促进行业良好发展秩序的非合约实施职能。其次,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认为行业协会是一种中间型组织,协调了行业内单个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降低企业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刘斌和杨浩,2003)。

(三)基于政府和企业关系角度的行业协会职能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因而大量学者更倾向于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出发探索行业协会的职能。这方面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行业协会权利的来源出发,将行业协会的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行业内的企业赋予的,称之为企业赋权,它带来行业协会代表、维护和服务职能;另一类是由政府赋予的,称之为政府赋权,它带来监督、管理等职能(徐家良,2003)。二是从政府职能转移角度出发探索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认为行业协会应当承担的三类管理职能包括:政府不应当去管理,但社会和企业需要能够有人去管理的事务;政府需要去管理,但依靠政府单方面管理难以实现或低效率的事务;会员企业有需要,但单个企业无法做到或成本过高的事务(汪洋,2003)。三是从法律角度探索行业协会的职能,指出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既可以代表政府实施对行业内企业的管理,也可以代表会员企业参与、影响和监督政府活动(黎军,2002)。

从中国的国情来看,我们倾向于认为行业协会是联结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间层。这一职能从西方政治经济领域的历史变迁中可以看到,在欧洲的封建社会普遍实行领主制,领主一方面履行对国王的义务上交税赋,另一方面对自身领地和领民具有所有权,因而有动力对领地实施管理和面向国王为领民争取权利,因而成为国王和领民之间的中间层。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这种类似的中间层组织更是多种多样,行业协会即是其中的一种。而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下,各级官员只是替代皇帝进行管理,对辖区没有所有权因而也就失去了替代平民与皇帝讨价还价的动力。在现阶段,这种状况在经济领域仍然存在,迫切需要有一个中间层沟通政府与诸多单个企业,一方面帮助政府对企业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代表企业影响和监督政府行为,而行业协会则是这个中间层的最佳选择。当行业协会被赋予了这两种权利后,在金融领域中,它也可以成为金融机构和会员企业之间的良好中介,一方面它对会员企业具有约束力,保证了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它代表全部会员企业,增加了会员企业面向金融机构的讨价还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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