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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中的核心条款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理上讲,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主要看各国缔结投资协定的具体条款规定,这实际上关系到各国对透明度义务制度的价值选择。即以公布义务为基础,以联络点制度和信息通报与提供制度为实施机制,以缔约国国内行政复审和上诉程序为保障。2012年4月美国2012 BIT范本正式发布,成为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透明度水准最高的代表,其延续了透明度规则的主要制度体系,并进一步提高了透明度标准,突出强调了公众参与程序。

透明度原则最早完善于国际贸易领域,既是一项国际通行规则,也是WTO的重要基石之一。除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0条对透明度和通报义务做出规定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6条也进一步就公开、磋商和通报义务做出了阐述。在联合国贸发会(UNCTAD)有关1999—2005年国际投资协定工作方案讨论中,透明度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被首次作为专项问题提出。该工作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双边、区域和多边投资协定的规则制定。

UNCTAD将国际投资协定定义为多边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目前仍呈现分散化、碎片化特点,现有的3 000多个投资协定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意大利面碗”现象。[2]时至今日,由于没有一部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多边投资协定,因此也没有各国公认的国际投资领域的透明度原则。从法理上讲,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主要看各国缔结投资协定的具体条款规定,这实际上关系到各国对透明度义务制度的价值选择。

传统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原则通常仅是对东道国政府的要求,一般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充分的信息披露,以提高其决策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第二,程序运作也应公开透明,特别是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政府决策和行政机构活动的程序。

进入21世纪以来,透明度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制度内涵已经大大扩充,投资协定中的实施对象已经从东道国政府扩展到投资母国政府,并开始有一些投资协定增加了对投资者披露义务的透明度要求。

总体而言,透明度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反映在美国BIT范本的发展历程中。美国的第一代BIT范本(1983年范本)确立了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原则[3],该条仅以“公开”为核心义务。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透明度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学者将NAFTA中的透明度原则概括为“一项基础,两项实施机制,两项保障措施”。即以公布义务为基础,以联络点制度和信息通报与提供制度为实施机制,以缔约国国内行政复审和上诉程序为保障。[4]

美国2004 BIT范本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在NAFTA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一是首次将公开义务纳入投资仲裁的受案范围;二是规定了对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的透明度要求;三是将司法判决或司法决定作为公布义务的内容,且要尽可能地公开一些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决定,并给利害关系人和缔约另一方合理机会提出意见;[5]四是强调行政程序的透明,凡适用于投资者的行政措施应当给予其合理机会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缔约方应当设立司法的、准司法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对这种最终的行政措施进行审查。2004范本是21世纪初内容最全面、对投资保护力度最强、鼓励和促进投资措施最完善的范本之一。

2012年4月美国2012 BIT范本正式发布,成为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透明度水准最高的代表,其延续了透明度规则的主要制度体系,并进一步提高了透明度标准,突出强调了公众参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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