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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用户协议中管辖条款的效力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本案中的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网站格式化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案例1.2 网站用户协议中管辖条款的效力——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作为网络用户,在原告某贸易公司网上商城购买物品,必须先注册签定网站用户协议,然后才能下单购物,用户协议中有“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

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某贸易公司网上商城用户协议中“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管辖条款,因意为既可适用协议管辖也可适用法定管辖,不能明确一个管辖地,协议管辖条款无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巿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巿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贸易公司网上商城用户协议中有“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因该适用协议管辖也可适用法定管辖,不能明确一个管辖地,该协议管辖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被告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巿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3]

法理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网站格式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考虑到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法院需要对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进行考量,以排除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对于网站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如何规制,我囯民事诉讼法未有明确规定。在诉讼法对诉讼契约规定不完善、欠缺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格式化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应类推适用实体法的规定。

(一)网站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的,应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对于“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解,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意为“应由本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法院约定明确、惟一,王某主张“可”意为“可以”而非“应当”,该约定管辖并未排除法定管辖的适用,意即可由网站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约定并不明确、惟一。法院认为,网站注册的用户协议是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具有优势地位,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本案所涉协议管辖条款确实存在王某所主张的解释含义。而根据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应釆用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故应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惟一的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二)格式化协议管辖条款如损害网络用户权益依法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网站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如果存在对消费者管辖利益的剥夺,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也应认定为无效。首先,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釆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本案中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是以细小字体夹杂在繁琐资讯中的,实际生活中网民多不会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很多人根本不会注意到协议管辖条款的存在。其次,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对网站购物而言,网站用户购买的物品价格一般不高,而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却遍布全国各地或全球,在此情况下,管辖的合意就因可能关涉高额差旅费或时间耗费而变得意义重大。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网站送货的情况下,本来外地用户可依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享受本地法院管辖的法定管辖利益,不必负担远赴北京某贸易公司网站所在地应诉的高额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而一旦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会产生不管北京某贸易公司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外地,网站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的情况,这样所有网站的外地用户都可能因此被迫到网站所在地应诉或起诉,被迫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北京某贸易公司则坐享本地法院管辖的便利,节约大量本应由其负担的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并能以此诉讼得失的衡量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特别是在北京某贸易公司起诉消费者要求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故本案中的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三)网站格式化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网站格式化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的住所地为上海巿浦东新区,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亦为上海巿浦东新区。原告北京某贸易公司称其在公司住所地以某快递方式代办托运,由王某支付运费,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地为北京巿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某贸易公司网站用户协议中有“本站将会把产品送到您所指定的送货地址”的条款,而王某在订购物品时指定送货地点为上海巿浦东新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不管釆取何种交货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不发生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原告北京某贸易公司所谓代办托运、合同履行地在北京之说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法院辖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所以应当依被告申请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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