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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竞争协议关于自愿合作的条款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多边竞争协议关于自愿合作的条款多边竞争协议中还应订立成员竞争当局之间的合作条款。很显然,多边竞争协议不应要求交换机密信息。为了便利这些磋商,多边竞争协议的成员国应通知那些可能因正在进行的调查和程序而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国。

四、多边竞争协议关于自愿合作的条款

多边竞争协议中还应订立成员竞争当局之间的合作条款。具有跨国效果的反竞争措施经常发生,而且可能对多个国家的利益产生影响。为了便利规制具有跨国效果的反竞争行为,并且照顾到其他国家的利益,国际合作是有必要的,例如,如果某个国家开展竞争调查,而且该调查影响其他国家的利益,则需要以某种程序通知对方调查的开始,如果其他国家提出与该调查有关的任何特别关注,则需要建立一个关于磋商的框架。因此,有关国际合作的条款应是多边竞争协议的重要内容,成员国的合作承诺可以为深化国际反垄断关系提供必要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但是,考虑到各国竞争法的差异和成本,合作应是自愿性的。

同时,多边竞争协议中合作模式应足够灵活,以便能够解决处于不同的竞争法发展阶段的国家的需要。为了有效地满足国家的需要,多边竞争协议应规定两种形式的合作条款:便利就具有国际影响的反竞争措施进行个案合作的条款以及有关一般性地交换信息和经验的合作条款。

1.进行个案合作的条款:(1)交换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对于任何竞争当局,它们在处理国际案件时所面临的一个主要困难是查找必要的证据(如果证据位于其管辖领域之外),因此,具有合作关系的竞争当局交换具体案件的信息或证据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交换信息的主要障碍是这些信息的机密性以及限制其使用和披露的规则。很显然,多边竞争协议不应要求交换机密信息。但是,这并不能意味着对交换任何有用的非公共信息的绝对禁止。因为对于外国当局处理具体案件非常关键的、有用的事实信息和法律信息可能介于机密信息和公共信息之间;即使是机密信息,在任何竞争制度体系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即信息的某些具体要素还没有或不再被保密规则所覆盖;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信息的拥有者已准予了特别“弃权”),甚至被限制的信息或机密信息也可以被共享。一旦竞争当局在外国当局的协助下获得了它从海外难以收集到的事实,它就可以在调查过程中取得进展和进行更好的调整。(2)就影响其他成员国重要利益的案件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为了采取彼此满意和有益的措施以处理具有国际影响的反竞争措施,多边竞争协议的成员国应准备进行磋商。为了便利这些磋商,多边竞争协议的成员国应通知那些可能因正在进行的调查和程序而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国。同样,成员国应关注其他成员国管辖领域内的有关反竞争行为的证据,并搜集针对反竞争行为所进行的任何调查的信息。在磋商的框架下,对于正在进行的竞争调查,成员国还可以从母国寻求援助或搜集对执法活动有价值的信息。磋商还可以为成员国就有关市场分析或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提供交流机会。当反竞争行为对几个成员国的市场产生影响且受到平行的竞争调查时,成员国应努力协调他们的行动。为了避免潜在的管辖冲突,多边竞争协议还应包含消极礼让原则(例如,成员国在采取行动前应考虑其他有关成员国的重要的和已清楚声明的利益)。

2.一般地交换信息、经验及共同分析的条款:多边竞争协议可考虑设立一个多边论坛。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都强调建立多边论坛的作用,该论坛可以便利就成员国共同关注的有关对国际交易适用竞争法的问题一般性地交换信息和经验(包括进一步分析和交换竞争当局在处理对国际贸易具有影响的反竞争行为方面的经验,也包括交换竞争当局在竞争倡导作用或审查部门豁免方面的经验)。通过多边论坛所进行的一般性地交换信息和经验,可以推动各成员国国内竞争当局在竞争法理论与实践上的逐步趋同,且有助于国内竞争当局从其他竞争当局的经验中获益。因此,多边论坛的建立将极大地有益于所有的竞争当局,包括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当局。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确保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国际反垄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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