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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合同并存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1月份,某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重新签订《苏州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2014年8月25日,某业主委员会向某物业公司邮寄通知书,告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双方在移交过程中发生争议,某业主委员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等。法院最后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有效,判决某业主委员会应将收取的相应广告费用返还某物业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6日,某小区业主大会授权某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委托服务期限为两年,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2012年12月10日,某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重新签订《苏州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约定“除电梯轿厢内的广告外的其余广告费以及摆摊的费用归某物业公司所有”,同时标注日期是2012年12月10日。某业主委员会在盖章后当即发现《补充协议》对广告费做出了完全背离双方之前洽谈内容的约定,故在自己保留的《补充协议》上将该条款进行涂改,并要求某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进行涂改,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会自行处理。

2013年1月份,某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重新签订《苏州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载明“广告费以及摆摊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然而,该份《苏州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标注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11月26日”。

2014年8月25日,某业主委员会向某物业公司邮寄通知书,告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双方在移交过程中发生争议,某业主委员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等。在庭审中,某物业公司主张应将某业主委员会自行收取的广告费从应付款中扣除。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广告费?为此,必须首先明确究竟以哪一份《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共提交了三份内容不一的补充协议:某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一份是2012年11月26日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另一份是2012年12月10日有涂改的补充协议。某物业公司提供的是2012年12月10日无涂改的补充协议。某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补充协议一份时间在先,一份自留的有涂改,而某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应以某物业公司提供的无涂改补充协议为有效证据。按照该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除电梯轿厢内的广告外的其余广告费以及摆摊的费用归某物业公司所有。法院最后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有效,判决某业主委员会应将收取的相应广告费用返还某物业公司。

四、案件启示

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合同各方主体之间签订合同不一致的,通常按照后签订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在本案中,为何某业主委员会以最后签订的《苏州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主张权利,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在诉讼中,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是依据诉讼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原的“法律事实”,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真相未必一致。

具体到本案,由于某业主委员会在签订合同时三处不谨慎导致最终承担不利后果:一是某业主委员会在2012年12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某物业公司对广告费条款的约定;二是当某业主委员会发现2012年12月10日的《补充协议》有问题时,未将某物业公司留存的《补充协议》收回或涂改;三是在2013年1月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时,没有将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的签订日期与实际签订日期调整一致,导致法院就某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苏州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只能根据标注的时间“2012年11月26日”认定签订日期。

本案揭示出签订多份合同时应注意如下事项:首先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盖章;其次,如若经协商将合同作废的,可在作废的合同上均注明“作废”并各方签字盖章,或者各方将所留存的合同原件均当面撕毁;再次,存在多份合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将实际签订日期在合同上注明,以区分先后顺序,或者在实际履行的合同上注明“本份合同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陈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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