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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4.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梁某认为女儿尚在哺乳期中,因此应当随母亲共同生活。梁某不服提出上诉。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改由梁某抚养孩子,蔡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每月至少可以探望孩子1次。

44.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案情介绍

梁某(女)与蔡某(男)是海南省某地的农村青年。两人于2002年11月相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其后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10月14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夫妻俩感情尚可,并于2004年2月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蔡某某。随着女儿的出生,双方便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蔡某有时打骂梁某,以致夫妻矛盾不断升级。2004年2月21日,梁某在双方又一次吵架后离家到其胞姐家居住,并于2004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但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存在争议。梁某认为女儿尚在哺乳期中,因此应当随母亲共同生活。蔡某却表示,梁某患有乙肝,且借宿在亲戚家,每月仅靠打零工的收入为生,因此不适宜继续抚养女儿,自己则有稳定的住所,工资收入稳定且高于梁某,而且梁某出走后女儿一直由自己的父母负责照顾,因此女儿跟自己生活更为妥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梁某寄宿在亲戚家中,且没有经济来源,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而蔡某有相对固定的经济收入和住所,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且梁某离家后,孩子一直由蔡某及其家人抚养。因此,孩子归蔡某抚养较为适宜。

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则认为,由于双方婚生孩子现年仅半岁,仍在哺乳期内,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本案双方婚生孩子尚在哺乳期内,关于梁某患有乙肝以及其他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蔡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孩子仍应由母亲梁某抚养为宜。根据蔡某的收入情况,其每月应负担孩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改由梁某抚养孩子,蔡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每月至少可以探望孩子1次。

案情评析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同意离婚、如何分割财产以及子女归谁抚养这三个问题上。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正如前所述,父母子女关系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因此即使父母离了婚,也不能改变子女与父或母之间的亲缘关系,离婚的双方仍需对自己的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至于孩子究竟与哪一方共同生活,首先应通过当事人自主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决定,这样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使双方在孩子抚养问题上达成共识,避免产生分歧,从而更有利于孩子未来的教育和成长。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则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孩子判归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也就是间接抚养方则需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并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决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可以参考如下意见:

第一,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是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以及其他原因致使子女确实不能随母亲生活的,则子女应随父亲生活。

第二,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各方的生活作风、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多种因素。但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0周岁以上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还年幼,但对自己的事务已经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也开始形成自我意识,因此法院在审理时一般首先会征求他们的意见,在判决时也会慎重考虑他们所作出的选择。

第四,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就本案来说,虽然父亲蔡某主张母亲梁某患有传染病,且在孩子出生没几天就离家出走不尽抚养义务,但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而梁某出走后孩子虽然是由祖父母负责抚养,但与祖父母的共同生活时间尚短,未建立起足够的感情基础,不足以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虽然梁某收入有限,但可以通过男方支付的抚养费中得以弥补。从保护妇女、婴儿的原则出发,由于女儿蔡某某年仅半岁,且母亲梁某又有抚养女儿的意愿,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最终将女儿判给了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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