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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方案设计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银行在办理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保障资产管理账户与投资银行的自营账户独立运作,不得混合操作;账户应保持完整纪录,以随时接受委托人的查询。投资银行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①投资范围的限制。至于各品种所占的比例则由投资银行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根据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及风险的承受能力决定。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指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财务公开与操作公开。

一、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方案设计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一种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信托业务,符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投资银行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来开展这项业务。虽然不同的运行模式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在设立方面也需要遵循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委托理财业务,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需要以规范运作为基础,在开展业务时都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1.契约管理

投资银行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业务的契约应该明确以下几点:①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②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③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④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⑤各类风险揭示;⑥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⑧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⑨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⑩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⑩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2.委托权限

投资者对资产管理人的委托限制应较灵活,其授权范围大至全权委托,小至单纯执行客户的指令。

3.资产托管方式

一般情况下,委托理财的当事人只有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两方。这时投资银行充当了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的双重角色,但资产规模较大的委托人,特别是一些社会公益性的基金,可能会从资产安全性的角度出发,要求由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来充当专门的资产托管人,监督资产管理人的行为。当作为第三方的资产托管人加盟资产管理业务之后,虽然会由于收取托管费用而提高资产管理的运作成本,但进一步规范了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当事人的关系。

4.账户管理

投资银行在办理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保障资产管理账户与投资银行的自营账户独立运作,不得混合操作;账户应保持完整纪录,以随时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5.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

投资银行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①投资范围的限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不能超出资产管理契约所限制的范围。②投资组合的限制。资产管理业务在投资组合上,必须坚持分散投资原则。至于各品种所占的比例则由投资银行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根据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及风险的承受能力决定。

6.确立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确定委托资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过程也就是体现管理人独特的投资风格和委托人个性化需求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建立在双方相互协商基础上的。在这一过程中,客户需要向投资银行传达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而投资银行需要据此向客户提供独特且成效显著的投资策略和初步的资产组合建议。另外,委托人对于投资品种和投资行为的限制也是确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中所不可或缺的前提。

7.净值的评估

资产管理业务启动以后,管理人必须逐日对委托资产净值进行评估确定。其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及时定期地向委托人公开委托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二是作为提取管理费用的依据。为了提高委托资产净值评估的公信力,在年中、年末以及资产管理合同到期之后,资产管理人应该委托专业的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对委托资产净值进行评估并对以往记录进行审核。通常情况下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原则如下:①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该证券评估日的收市价格来计算,如果该证券当日没有交易则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来计算;②未上市的股票应以买入成本价来计算;③派发的红利、股息、利息以实际获得值来计算;④未上市的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上应收利息来计算;⑤委托资产净值中应该扣除各项应扣除的费用。

8.收益分配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运作应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原则。委托方需承担投资失败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其风险补偿主要来源于较高的投资收益;投资银行需承担决策失误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其经营风险补偿主要来源于管理费用和业务报酬。在完全代理型委托理财业务中,投资银行仅是受托资产的代理人,委托资产运营中的收益和风险均主要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银行不向客户承诺收益或者给予风险补偿。在风险共担型委托理财业务中,投资银行对受托资产的收益率做出适当的承诺,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享有超出保证收益率部分的收益或与委托人共享这部分收益。

9.费用管理

目前国际上资产管理的费用管理主要采取两种方法:①不论管理金额大小统一固定收费;②根据管理金额多少以不同比例提取。相比之下,资产管理业务一对一的管理模式,决定了收费管理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人之间一对一地协商确定。因此在同一投资银行内部,通常允许同时采用上述两种不同的费用管理办法,即使采取相同的费用管理方法,对于不同投资者也可采用不同的提取比例。

10.风险控制管理

①信息披露制度。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指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财务公开与操作公开。无论何种类型的委托理财业务,其信息披露都应该包括以下两条基本内容:第一,随时向委托人公布最近一日资产管理的投资组合;第二,随时向委托人提供最近一日委托资产的净值、盈亏情况与持有证券的变动情况。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应建立相对完善的内外部风险控制制度,使资产管理业务在规范中运作。资产管理业务在信息披露上的要求,形式及内容较灵活。投资银行可通过不定期的电话交流、会议以及书面形式与客户保持经常联系,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由投资者与投资银行协商确定。为了避免投资银行运用受托资产操纵股市,应强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自律性组织对投资银行的监控,要求投资银行必须向证券监督部门定期提供报告,在必要时可以公开披露投资银行的财务报告、投资组合情况及资产净值等情况。

②风险准备金制度。为了避免投资银行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及经营风险给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应强制要求投资银行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其收取的管理费或业绩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有效保障资产委托的安全。

11.争议的解决方案

在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之间,难免会产生利益冲突和其他纠纷。因此,当事人在签署委托理财契约时,必须对于可能发生的冲突事先注明处理方法。当纠纷发生以后,原则上双方应该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指定一家仲裁机构调解和仲裁,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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