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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获取合作社登记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支持合作社的设立与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特别要求合作社必须有多大数额的注册资本金,也没有提出太高的条件要求,只是规定了一些最基本的注册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获取合作社登记,是指有关人员在合作社的设立登记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如提供虚假的出资证明或者其他财产证明、场地使用证明、业务经营证明等,以达到骗取登记目的的行为。为了支持合作社的设立与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特别要求合作社必须有多大数额的注册资本金,也没有提出太高的条件要求,只是规定了一些最基本的注册条件。由于一定的注册资本金是经营组织经营实力和承担责任能力的象征,所以在实践中,仍会有人出于某种目的而进行虚假注册。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是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外的其他欺诈手段,如将有关资金打入验资账户,待获得注册登记后即将资金抽出;采取贿赂手段使某种具有不真实内容的合作社设立申请得以审批通过;使不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取得注册登记;以及通过关系、利用人情强迫某个经办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予以注册登记的情形。

合作社是全体成员出资设立的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合作组织,对于符合条件的设立申请,国家予以支持,要求登记机关尽快给予登记注册。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包括入社成员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也不能简单予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上述行为,法律规定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情节严重的要撤销登记,即对于没有成立合作社的真实意思,或者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合作社营业登记,以此享受获取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情形,基于其主观恶意以及客观上带来的恶果,由登记机关对于已登记的合作社给予撤销登记的处理;二是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即有成立合作社的真实意思,但是在申请工商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行为而情节比较轻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申请人对相关的材料进行修改、补正,条件不足的进行相关的准备或充实等,使之符合登记的要求而对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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