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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资料查询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登记资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第6条)●《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并及时输入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外,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需复制有关登记资料的,复制件应当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五、登记资料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第12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第3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供社会查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抵押物的资料,并按规定交纳费用。(第6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并及时输入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外,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需复制有关登记资料的,复制件应当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第21条)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①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②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对前款第①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第2条)

◣本法第2条第1款第②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①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第4条)

◣查询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第5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第6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①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②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①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②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③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④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第8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第9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第10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第11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2条)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第13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4条)

◣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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