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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符合哪些标准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符合七条认定标准:

1.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3.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理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4.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东部地区2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5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5.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6.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7.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国家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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