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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特征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们参加或退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成员自我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具有五项基本特征: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依法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与合作的组织。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不是重新“归大堆”。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进退自愿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们参加或退出。农民可以入社享受收益,也可以退社不享受收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成员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不论出资多少或是否出资,在组织内部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为保证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财务公开等制度,由成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成员自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的“同类”性质,就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解决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问题。这一特征,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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