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被合并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

公司被合并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其中第七项规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合并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对股东利益影响甚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决议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一、公司合并概述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形式之一。公司合并可以使原有的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有利于公司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竞争能力,产生规模效益。

(二)公司合并的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合并的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个人。公司合并以拟合并主体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3.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三)公司合并的种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由此可见,我国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为吞并式合并或接收合并,在经济学上称为兼并。吸收合并中,一个或几个公司(转让公司)的财产通过协议安排整体并入到另一个公司(接收公司),转让公司的股东变为接收公司的股东或取得接收公司的价款支付,转让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义务由接收公司承继。用公式表示就是A+B=A',A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B公司应当进行注销登记。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也称创设合并或新建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加入公司)共同组建一个新的公司(新设公司),每个加入公司的财产整体转让给新设公司,由加入公司的股东交换获取新设公司的股份或价款支付,各加入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义务由新设公司承继。用公式表示就是A+B=C,A公司和B公司进行注销登记,C公司进行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的合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订立合并协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该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其中第七项规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一般来讲,在公司合并实践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层在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后即进行合并谈判,并代表双方公司拟定合并协议。合并协议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推荐给股东会,然后征得各自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如果合并各方股东会批准了合并协议,则合并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二)股东会决议

公司合并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对股东利益影响甚大。因此,公司合并必须经由股东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其中第九项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法律对这一决议的通过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决议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了解公司现有资产状况。

(四)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

公司合并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要影响,因此,法律要求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完成后,应当办理相应的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

三、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主体的变化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并为一个公司,合并将导致公司主体发生变化。在吸收合并中,转让公司并入接收公司,其法律人格丧失,而接收公司的公司资本、股权份额、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方面也将发生变化。在新设合并中,在原公司消灭的同时,要创设新的公司。

(二)公司合并导致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被合并公司生命延续的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接收公司和新设公司享有被合并公司以前享有的公法和私法上的所有权利。《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的所有权利都通过法律的作用直接转移到接收公司或者新设公司,不需要经过转让权利义务的协议或者程序。即是说,这种转移以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只要合并生效,被合并公司的权利义务就转归接收公司、新设公司,有效地成为接收公司、新设公司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包括被合并公司所有财产权利,如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公司基于合同和其他法律产生的债权。除了私法上的权利外,接收公司、新设公司还拥有被合并公司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营业权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