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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公司合并的形式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种情况,公司法人资格的创设,在新设合并情形下,合并后设立了新公司,创设新的公司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一、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一方面,公司借助合并可以使公司迅速进入新的经营领域、调整组织结构与产品结构、扩大公司规模,增强竞争力,从而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公司合并超过一定的限度可能产生垄断,妨碍有效竞争。所以,许多国家从国家整体经济的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用反垄断法或者限制竞争法对公司合并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

另外,公司合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达成的合意,不受他人的干预。但是,有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公司的合并,如银行、保险、信托、铁路、航空、电力、煤气、邮电、特殊资源等行业公司合并,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3]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公司合并会涉及股东、债权人、雇员、甚至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公司在合并时,应该注意依法保护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利益,尤其是雇员的利益。

(二)公司合并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方)继续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用公式表示为:A+B= A’。合并后的公司虽仍沿用吸收方公司的名称,但因被吸收方的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乃至股东都归属于吸收方公司,故其已不同于合并前的吸收方公司,应该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被吸收方公司应该办理注销登记。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合并的公式可以表示为:A+B=C。在这种合并中,原各公司解散,应该办理注销登记,使其法人资格归于消灭。与此同时,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得以创设,应该办理设立登记。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1.合并各方草签合并协议

合并各方公司的董事会就合并事宜进行接触、沟通、协商,以达成共识,并就合并事项形成协议。由于公司合并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故该草签的协议在股东会形成决议之前并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2.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

合并各方股东会根据合并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合并方案以及草签的合并协议,作出是否合并的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是公司的重大事项,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正式签订合并协议或者确认合并协议效力

若第一步草签的合并协议只是各合并方所达成的初步合并意向,在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后,合并各方应该协商确定合并的具体内容并正式签订合并协议;如果第一步草签的合并协议的内容已经很详尽,只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待条件具备后(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给予确认),该协议即发生效力。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合并各方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供债权人查询及合并中使用。

5.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保护

公司合并涉及参与合并各公司的法人资格存续及公司财产变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在公司合并程序中规定了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序。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实施合并

完成了对债权人的催告及保护程序后,合并进入实施阶段,相关各方进行资产的合并及财产的转移。其中主要涉及相关股东权益、资产的价值评估及认定、股东权及股份的量化与确认、股份的转换标准等。

7.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上述程序完成后,最后由参与合并的各公司据合并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我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四)公司合并的效力

公司合并是公司资产的重新配置,其效果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公司合并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1.公司的法人资格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合并的不同情况,公司法人资格发生了变化,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在吸收合并的情形下,被吸收方归入吸收方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在新设合并情形下,原来所有公司因合并而解散,故其法人资格消灭。第二种情况,公司法人资格的变更。在吸收合并的情形下,吸收方公司法人资格虽然继续存续下来,但由于其吸收了被吸收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股东等,法人资格的实质内容已经发生变化,需要进行相应变更。第三种情况,公司法人资格的创设,在新设合并情形下,合并后设立了新公司,创设新的公司法人资格。

2.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及新设立的公司对合并中消灭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必须概括承受,即不仅承受其积极财产还应该承受如债务等消极财产。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股东资格的承继

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或者被解散的公司的股东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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