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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领导小组由各街镇领导、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并负责资产处置方案的报批。(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将农龄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成员意见,确定正式方案,形成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关于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嘉府发〔20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发展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程序

(一)经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建制的村、队所在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街镇)应当成立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街镇领导、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并负责资产处置方案的报批。

(二)被撤制的村、队应当成立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成员代表组成;其中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协商产生;成员代表须包括生产队长、会计等。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根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具体工作。

(三)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对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清理、界定。

(四)撤制村、队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清理入社原始股金及其他需要单独确认的资产,制订资产处置方案。

(六)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清理、核实、确定参与资产分配的对象和农龄,形成农龄分配方案。

(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将农龄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成员意见,确定正式方案,形成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八)撤制村、队向镇政府报送资产处置请示。

(九)镇政府向区农村集资办报送资产处置请示。

(十)区农村集资办经审核后,作出批复;镇政府接批复后,对撤制村、队作出相应的批复。

(十一)撤制村、队依据批准后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资产处置。

(十二)区、镇、村三级资料归档。

二、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经评估确认后的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由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按5%—10%的比例在资产总额中提取统筹基金。基金上交撤制村、队所在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征地建设单位支付的青苗、树木等赔偿款项按确权方式单列补偿。

(三)征地建设单位支付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等赔偿款项,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单列补偿。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撤制队按“433”原则分配;撤制村按“五五”原则分配。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原始股金,由撤制工作小组按10-15倍的倍数,以现金方式现行兑现。

(六)以上各项处置后的剩余资产,以股权或现金方式,按农龄分配方案量化、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三、撤制村、队农龄确定办法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为:自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至批准撤制日之间,户口在村、劳动在队(含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且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插队知青。农龄计算原则上以劳动年度为单位,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从撤制村、队参军的服役军人和支援云南边疆建设的知青,其军龄和工龄应当计算为农龄。

撤制村、队可依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适当调整农龄计算方式。

四、附则

(一)本细则颁布日前已完成集体资产处置的撤制村、队,必须对照本细则进行复查,如有错误或资料、程序不完整的,必须加以纠正。

(二)对未按照本细则进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及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承担。

(三)本实施细则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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