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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限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对抵债资产的处置周期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不动产、股权等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的处置周期仅为1年。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法律链接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订)(主席令第34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2005年5月27日财政部颁发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第53号)

第十八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商业银行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对抵债资产的处置周期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不动产、股权等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的处置周期仅为1年。不良资产本身的处置周期就比较漫长,抵债资产还涉及更加复杂的物权关系,甚至抵债资产自身还存在缺陷,处置起来会更加棘手、周期会更长。而仅仅一到两年的处置时间势必会给商业银行造成了极大的处置压力。在压力面前,一方面银行对取得抵债资产会更加慎重,如果预测到两年肯定不能对资产进行处置,则银行定不会选择以物抵债,有时会眼睁睁看着资产贬值和流失;另一方面银行为了快速变现,会采取更加易于变现的处置方式,压低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

同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还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这使得银行要尽可能短的时间对抵债资产变现,基本无法对抵债资产进行主动管理、租赁或其他手段提升抵债资产价值,从而也影响了银行最大化回收资金。

在实务中,一年到两年的时间显得有些短,不少抵债资产并没有在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处置,虽然银行不会因此丧失对抵债资产的物权,但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的规定,如果银行不按照法律规章规定的时限对抵债资产予以处置,除非有客观原因,否则极有可能受到财政主管部门或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其抵债资产的范围、处置时限的规定,仅仅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进行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下: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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