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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阻击中国企业创新与国际化发展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337调查”是美国利用知识产权纠纷,阻止或限制外国企业或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在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337调查”中,商业秘密争议一般发生地在我国境内,但是诉讼案件却在美国向中国企业发起,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行使管辖权。

“337调查”是指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以及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337调查”是美国利用知识产权纠纷,阻止或限制外国企业或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就涉案产品发出普遍或者有限排除令,相关企业生产的涉案产品将无法出口到美国市场。[4]

近年来,在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提高,纷纷开拓国际市场,我国也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仅在2007—2012年,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就占其全球调查总量的1/3左右,并呈现以下特征:

1.商业秘密案件持续增多

同“特别301报告”所显示的一样,近年来美国将商业秘密保护提高到其国家安全的高度,认为保护美国商业秘密是为了“推动美国经济和支持就业”。纵观近几年美国的“337调查”,适用商业秘密法来裁决的调查,大部分涉及中国企业。这表明美国正借助“337条款”向我国政府和企业施压,要求中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确实需要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值得关注的是,在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337调查”中,商业秘密争议一般发生地在我国境内,但是诉讼案件却在美国向中国企业发起,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行使管辖权。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的司法主权,也非常不利于保护本国企业合法权益,企业需要高度警惕美国商业秘密法律产生的境外法律风险。

2.扼制中国科技创新竞争威胁

近年来,美国“337调查”大棒密集砸向中国科技型企业,高压“吓阻”的意味非常明显。但目标已经从华为、中兴等大企业蔓延至我国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一些不直接从事生产制造只从事知识产权投机的公司(NPE)发起调查的比例逐渐增多[5],对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带来巨大打击。我国很多企业尚处于美国市场开发阶段即遭遇“337调查”,一些企业甚至还处于出口样品阶段,就遭受美国竞争同行发起的“337调查”。很多中小企业最终以非常不利的条件与美国企业“和解”,被迫沦为美国企业在华的廉价“代工厂”。这说明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竞争能力在快速增长,已经让美国认为威胁到了其科技竞争优势地位,但是,中国科技企业在知识产权国际布局与运用方面的能力还很弱。美国正是针对中国科技企业目前的弱点,通过大量的“337调查”,利用知识产权武器,加强对美国企业的科技竞争优势的保护,压制快速成长的中国科技企业。

3.利用高昂诉讼成本拖垮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

美国“337调查”已经成为新时期国际贸易博弈的主要壁垒,“337调查”中知识产权诉讼耗时长、成本高,成为一些跨国公司打压甚至拖垮中国企业的惯用手段之一。参加美国“337调查”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很多中国企业直接选择不予应诉或者中途放弃,从法律上这被视为承认对方指控,相当于放弃了美国市场(姚玉洁等,2013),从而停止或延缓了其国际化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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