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协定与协议贯穿的基本原则
在WTO负责实施管理的众多贸易协定与协议中,贯穿了一些基本原则。它们成为WTO运作的基础和保证。
一、非歧视
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据该原则,WTO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不采用任何其他同样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本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
(一)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2.最惠国待遇特点
(1)自动性。它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例如,A国、B国和C国均为WTO成员,当A国把从B国进口的汽车关税从20%降至10%时,这个10%的税率同样要适用于从C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仍以上述A国、B国和C国为例,A国给予从B国进口的汽车的关税优惠,只能自动适用于从C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而不是其他产品。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的含义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NT)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2.国民待遇特点
(1)使用存在差异。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在境内享有。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不低于”是基点。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基础上的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贸易自由化
WTO主要宗旨之一是致力于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方尽可能地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开放市场,为货物和服务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便利。
(一)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在WTO框架下,贸易自由化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等贸易。
(二)贸易自由化的要点
1.以贸易规则为基础
WTO成员要根据WTO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进行贸易自由化。
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
WTO成员以多边贸易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自由化表现为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自由化表现为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
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认定,则该成员方就应执行该裁决;否则,WTO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4.以例外条款进行救济
WTO成员可通过援用例外条款或保障措施等救济措施,消除、减轻和化解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后果。
5.过渡期限不一
WTO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
(三)贸易自由化体现
1.削减关税
关税对进出口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特别是高关税,是制约货物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重要壁垒。因此,WTO允许成员使用关税进行保护,但要求成员逐渐下调关税水平并加以约束。如需要提高关税约束水平,须同其他成员方进行谈判。
2.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
非关税贸易壁垒通常是指除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随着关税水平的下调,非关税贸易壁垒加多,且形式多样,隐蔽性强,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
3.扩大服务市场准入
因各种原因,各国对服务业采取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诸如限制服务提供者的股权、经营权、开业权、雇用当地职工人数等。这些限制影响服务业的公平竞争、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对服务贸易本身,对货物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有不利影响。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WTO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扩大市场准入。
三、允许正当保护
WTO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允许WTO成员进行正当的保护。
(一)正当保护的含义
WTO允许成员根据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能力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的安全和健康,可以通过非歧视的例外进行贸易保护。
(二)正当保护的表现
1.发展中国家成员保护程度可高于发达国家成员
在货物贸易关税方面,发展中国家关税总水平可以高于发达国家。1986年“乌拉圭回合”开始,发展中国家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为14%~15%,发达国家平均为5%左右;关税减让程度可以低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关税减让为40%,发展中国家关税减让为30%。在服务业方面,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开放度可以低于发达国家。
2.依据产业竞争力,确定保护程度
WTO成员可以根据本身产业的竞争力,设置不同的关税税率;对新兴产业和幼稚产业的保护程度可以高于已经发展起来的产业;服务业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WTO所有成员都必须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4.可限制某些短缺物资出口
为了可持续发展,WTO成员可限制某些国内短缺的物资出口。
5.对产品设置规格标准
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国民的健康和安全,对进出口产品可以设置技术、安全和质量标准,对达不到标准和规格的产品禁止进出口。
(三)正当保护的措施
1.货物方面正当保护的措施
由于关税透明度高,随意改动不易,谈判比较容易,比较容易执行,而且关税有利于贸易厂商确定市场价格,因此关税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非关税贸易壁垒,透明度低,容易设置,隐蔽性强,应对不易,企业难以判断价格基础,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基于上述原因,WTO主张以关税作为各成员的主要保护手段,提出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要关税化;取消的非关税壁垒不再实施;在不得已需要实施数量限制时,要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
2.服务行业的正当保护措施
在服务贸易上,允许WTO成员逐步开放;在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实施国民待遇。
3.在知识产权上的正当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知识产权上规定了不同保护标的的保护时间,保护方式和维权措施,对侵权者可以罚款、道歉、采取边境扣留和刑事处分等。
四、稳定贸易发展
(一)稳定贸易发展的含义
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是要求各成员政府为投资者、企业家、雇员和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以有利于开拓市场和创造更多贸易与投资的机会;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物美、价廉和安全的商品。因此,要求WTO成员如实履行承诺的义务,形成可以预见和稳定发展的贸易环境。
(二)稳定贸易发展的表现
1.按关税减让表减让关税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WTO成员都有自己履行的关税减让表。没有特殊原因,不能修改这些内容。
2.履行服务市场开放义务
WTO要求,WTO成员要履行《乌拉圭回合》承诺和加入谈判中达成的服务市场准入减让表。
3.严格执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WTO成员必须保证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做好知识产权制度的执法。
五、公平竞争
(一)公平竞争的含义
公平竞争是指WTO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其适用范围为货物、服务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贸易主体。
(二)公平竞争的表现
1.制止不公平竞争行为
倾销和出口补贴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制止因倾销和出口补贴而形成不公平竞争的应对措施。如果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也会构成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倾销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对进口方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和威胁。出口补贴是政府对本国特定出口产品提供资助,以增强产品竞争优势,使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
WTO实施和管理的《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方面允许进口成员方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抵消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同时,对成员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防止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2.约束垄断和国营贸易
为防止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对贸易造成扭曲影响,WTO要求成员方的国营贸易企业按非歧视原则,以价格等商业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依据,并定期向WTO通报国营贸易企业情况。
在服务贸易领域,对于本国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提出约束要求和行为规范。
3.有原则地进行保护
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成员方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防止过分和不合理的保护。如发现涉及公众利益的专利转让付费过高,国家可以进行强制性转让。
4.约束政府采购金额
在WTO实施和管理的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中,把政府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和服务的金额做了上限约束,对超出上限金额的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进行公平竞争。
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一)实施对象
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经济发展和改革,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定与协议中,对这类成员给予一些鼓励措施。
(二)措施内容
1.设置各种特殊条款
在《GATT 1994》第四部分专门涉及贸易与发展内容,其中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谈判的非互惠性概念条款,允许各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减让安排,而无须给予全体成员同等待遇。
允许发展中国家以较长的时间履行承诺的义务。如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对外资企业不可采用“当地成份”、“外汇平衡”措施,发达国家成员在2年内取消,发展中国家成员则可有5年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有7年过渡期。
WTO要求成员在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在农产品关税削减上,发达国家在6年内使关税降低36%,而发展中成员方在10年内使关税降低24%,最不发达国家免除降税义务。
2.设置贸易与发展委员会
WTO专门设置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切实考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技术合作准则,增强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接受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产品特殊贸易安排的信息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区域安排的通知。
3.提供技术合作与援助
通过定期举办贸易政策培训班等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高贸易政策官员的素质,建立必要的机制,以成功地在WTO中开展工作。
七、允许地区性贸易安排
(一)地区性贸易安排概念
地区性贸易安排是指一些国家通过协议组成经贸集团,成员内部相互废除或减少进口贸易壁垒。
1947年GATT第24条确认,通过更自由的贸易使成员国经济更趋一体化有其一定的价值。其形式是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自由贸易区内,每个成员可以保留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而关税同盟则对非成员实行统一的关税。但其贸易上的关税和规章,都不能比经贸集团建立以前更高和更加苛刻。
(二)对地区性贸易安排约束规定
在1994年GATT第24条中,提出成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约束条件和具体要求。第一,确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临时协定的“合理期间”一般为10年,如超过10年,则要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解释。第二,二者成立的所有通知要接受WTO工作组的检查。第三,二者要定期向WTO理事会作出活动报告。
八、例外与免责
(一)例外与免责原则含义
WTO允许成员方在考虑历史传统、安全和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不实施非歧视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
(二)例外的内容
1.一般例外
1994年GATT第20条规定了10种一般例外措施。其中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为保证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执法……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提交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等。[1]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方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歧视,或不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一般例外措施。包括: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使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等。
2.安全例外
WTO允许成员方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对其他相关成员不履行WTO规定的义务。
3.其他例外
(1)区域经济安排例外。在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成员间,相互间的货物、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内容,区域外的WTO成员不能享受。
(2)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例外。在WTO负责实施和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中,都给予发展中成员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他成员不能享有。
(3)诸边贸易协议例外。WTO的基本原则只在接受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方之间实施,非接受成员不得享受其中的权利与义务。
(4)边境贸易例外。在WTO框架内,边境贸易是指毗邻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两边各15公里以内地带从事的贸易活动,相互给予优惠。其他成员不得享受。
(三)免责内容
1.紧急限制进口
1994年GATT第19条规定,WTO成员在履行承诺义务的过程中,出现某产品进口大量增加,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特定的紧急情况下,可暂停原来承诺的关税减让等义务,采取限制进口措施。
2.发展特定产业
1994年GATT第18条规定,允许成员为促进建立某一特定产业而背离承诺,实施关税保护和数量限制的措施。
特定产业是指:建立一项新的产业;在现有产业中建立新的分支生产部门;现有产业的重大改建;只占国内供应相对较小份额的现有产业重大扩建;因战争或自然灾害而遭到破坏的产业重建。
3.国际收支困难
WTO允许成员因国际收支困难而中止货物贸易中关税减让和其他承诺;对已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限制措施。
此外,WTO成员可主动申请义务豁免,在申请中,需要说明义务豁免要达到的目的。豁免申请须向WTO有关理事会提出,有关理事会在90天内进行讨论后,提交部长级会议作出决定。
九、政策措施透明
(一)透明含义
透明原则是指,WTO成员应公布实施的贸易措施和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把它们通知WTO成员和WTO。此外,成员参加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照此办理。目的是监督成员履行承诺的义务,保持贸易环境的可预见性。
(二)贸易措施的公布
1.公布内容
成员产品的海关分类和海关估价等海关事务;对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对产品进出口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对进出口支付转账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影响进出口产品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与国产品混合使用或其他用途的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以及与其他成员签署的其他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议等。
2.公布时间
WTO规定,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
(三)贸易措施的通知
1.通知内容
其中包括19项具体措施和有关多边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它们是:关税;关税配额和附加税;数量限制;许可程序和国产化要求等其他非关税措施,以及征收差价税的情况;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政府采购;技术性贸易壁垒;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出口税;出口补贴、免税和出口优惠融资;自由贸易区的情况,包括保税货物的生产情况;出口限制,包括农产品等产品的出口限制,WTO限期取消的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销售安排等;其他政府援助(包括补贴和免税);国营贸易企业的作用;与进出口有关的外汇管制;政府授权进行的对销贸易。
2.通知程序
WTO相继制定了100多项有关通知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包括通知的项目、通知的内容、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格式等。
协定与协议通知的期限有所不同,有的要求不定期通知,有的要求定期通知。
不定期通知主要适用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更新,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只要成员方国内通过了新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就要立即通知。
定期通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次性通知,另一种是多次通知,有的要求半年通知一次,大部分则要求每年通知一次。
3.“反向通知”
WTO成员还可进行“反向通知”,即其他成员方可以将某成员理应通知而没有通知的贸易措施通知WTO。
此外,WTO要求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都要定期接受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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