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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继续有效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村委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辛某返还承包地。在本案中,辛某与村委会约定的承包期违反了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的规定辛某土地承包行为继续有效,不应予以终止。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本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开始于1993年,本条的规定实际是关于二轮承包效力的规定。为了防止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的颁布实施而带来的发包方以延包后的承包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将承包方的承包地收回进行重新承包,从而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即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等规定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并不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再改变。如果原来确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比本法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长,不得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由搞重新承包。如果原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比法律规定的短,也应当按照原承包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以案说法28】1985年,村民辛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一块8亩的耕地发包给辛某耕作,承包期80年。2005年,村委会对辛某说,国家法律对承包期有规定,合同约定为80年不合法,并以此为由要求辛某归还8亩承包地。辛某予以拒绝。村委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辛某返还承包地。在本案中,辛某与村委会约定的承包期违反了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但辛某与村委会是在1985年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在当时并不违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的规定辛某土地承包行为继续有效,不应予以终止。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地的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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