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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结构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决定农村土地的一方当事人,是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的业务主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和所有法律关系一样,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也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即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决定农村土地的一方当事人,是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的业务主体。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三种;承包方是指以农业生产为目的,依法定程序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一方当事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客体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滩涂、水面及其他适合于农用目的的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①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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