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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阶段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同时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2001年10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正式打开了外资进入中国不良资产的大门。在政策性收购和处置阶段,国家给予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多政策优惠。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对我国金融体系冲击较大,金融体系比较脆弱,银行体系内不良资产问题比较突出,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贷款率居高不下,据统计,当时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率高达25%,为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难题,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1999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文),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由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向每家公司注资100亿元,按照对口收购原则,信达从中国建设银行收购3730亿元资产,华融从中国工商银行收购4077亿元,长城从中国农业银行收购3458亿元,东方从中国银行收购2674亿元,共计13939亿元。收购资金来源于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向原剥离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其中人民银行发行5700亿的再贷款,金融债券8200亿元,期限为10年,利率2.25%。由于按账面价值收购,因此四大国有银行将近1.4万亿的不良贷款,转换成5700亿元现金和8200亿元可定期收到利息的债券,将不良资产转换成了优质资产,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平均下降约10个百分点。此次剥离实际上是国家对银行的注资行为,财政部对银行的不良资产买了单,在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对口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后,财政部即下文表示对金融债券提供偿还资金支持。2009年9月,在金融债券即将到期前,财政部发布通知,将金融债券期限延长至20年,并继续对债券本金及利息提供偿还支持。2010年,为了支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和股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整体改制方案,财政部成立共管基金,用于管理和偿还金融债券,金融债券不再列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共管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原剥离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在共管基金存续期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财政部拨入的其他资金。

收购13939亿元不良资产后,如何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是摆在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前的新课题新任务,毫无先前经验,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最开始阶段仍以逐户追偿为主,然而面对规模庞大的不良资产,再加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人员不多,逐户追偿的处置方式显得效率低下,难以满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回现”的要求。正在中国对不良资产处置一筹莫展之际,华尔街的金融大鳄瞄上了中国不良资产这个“金矿”,他们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介绍外国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的同时,开始参与到不良资产的处置。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同时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2001年10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正式打开了外资进入中国不良资产的大门。2001年11月29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率先通过国际公开招标向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所罗门美邦、KTH基金等组成的投标团打包出售了四个资产包,账面价值共计108亿元人民币。之后,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又陆续将多个不良资产包转让给外资投行。随着转让过程中一些不规范问题的出现,国家逐渐加强了外资参与不良资产行业的监管,随着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尾声,2005年左右外资机构逐渐退出中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至2005年,外资机构共计收购了账面价值约50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是这一时期不良资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

在大规模转让给外资机构的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在按照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2003 年被撤销,相关职能并入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国家经贸委列入推荐实施债转股名单的580户国有企业进行政策性债转股,累计转股债权共计4000余亿元。

在政策性收购和处置阶段,国家给予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多政策优惠。2001年2月1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01〕7号)规定:资产公司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照工本费外,免予缴纳有关土地登记费和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抵押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抵押登记费、车辆检测费和过户费等。该通知已于2006年3月1日失效。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0号)规定:资产公司销售转让和租赁抵债资产,免缴增值税、营业税;不良债权产生的利息收入,免缴营业税;对抵债资产,免缴有关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增值税;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缴印花税等。2001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涉及的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的诉讼费可以半费,适用期限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号),将第156号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09年2月28日。

这一阶段是我国不良资产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以政策性风险化解为主要任务,前期政策法规不到位,实务经验也较为缺乏,社会投资者参与较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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