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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股东间借款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确实需要向股东提供借款,其他全体股东亦同意认可的,可以要求借款股东暂时离开《公司法》规定的任职岗位。

企业与股东间的借款包括企业向股东提供借款和股东向企业提供借款。

对于企业向股东提供借款,《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于股东却没有规定,如果股东没有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则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应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应予以准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股东向企业提供借款,即企业向股东融资,实际上属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的一种,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企业怠于行使诉讼。

2.表现形式:股东获得企业借款后,迟迟不归还,而大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掌控了公司,也不起诉诉请借款股东偿还债务。

3.法律后果:公司借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款项无法追回。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受损。

4.防范技巧和方法: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执行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小股东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表现形式:企业将款项出借给股东,后因经营困难,觉得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也没有追讨股东的借款。

3.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起诉,则借款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股东因任职情况导致借款无效。

2.表现形式:借款股东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经正常程序及股东会决议同意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

3.法律后果:借款股东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导致该借款行为无效。

4.防范技巧和方法: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确实需要向股东提供借款,其他全体股东亦同意认可的,可以要求借款股东暂时离开《公司法》规定的任职岗位

法律风险四

1.风险名称:借款变注册资本

2.表现形式:企业与股东融资协议约定,企业到期不归还的,借款转变为对企业的投资。

3.法律后果:企业可能因此导致低价格增资,股东的股权被稀释。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在向股东融资时应签署正规的借贷协议,避免加入逾期归还借款转变为增资的条款,股东在借款融资的股东会议中应对增资的条款持反对意见。确因融资需要妥协的,亦应约定按市场价或经对公司估值后折兑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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