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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上下游、合作关系,或者经营上的需要,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为了规避企业间拆借无效的规定,多年来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为此,《规定》专门针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风险一1.风险名称: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企业规避的最好办法就是证明自己借款理由的正当性,确属“无偿”。

基于上下游、合作关系,或者经营上的需要,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为了规避企业间拆借无效的规定,多年来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也有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借贷。近年来,一些企业间的借贷通过P2P平台实现,以企业高管个人的名义发布融资需求。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11条指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从此有了司法保护。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当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自此可以公开地进行,不必在地下或绕道操作,降低了企业为规避法律所产生的成本,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是有好处的,也回应了大量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需求。当然,允许企业间融资,并不是听之任之,使企业的正常投资需求质变为主业,以借贷为主业。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如果生产经营型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然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为此,《规定》专门针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

2.表现形式: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3.法律后果: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企业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企业规避的最好办法就是证明自己借款理由的正当性,确属“无偿”。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无息转借。

2.表现形式: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

3.法律后果: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能作为企业成本,仍需承担对该部分费用的纳税。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在总公司与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之间,经常借壳融资,作为壳企业应该注意,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有息转借。

2.表现形式: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

3.法律后果:企业有可能存在借贷合同无效、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如高利转贷罪的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间借贷,应以本企业闲置资金为限。企业向银行融资后确有部分资金暂时尚未使用,应尽量避免将该部分款项出借。如果因出借该部分款项最后未能收回而无法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将存在较大风险。

法律风险四

1.风险名称:关联企业拆借。

2.表现形式: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将A企业资金借给B企业,B企业又属于其个人或控股企业。

3.法律后果:如果最后无法归还,则存在涉嫌抽逃资金或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刑事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间拆借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高管及经办人员切勿私下实施,各项会议决定及会议记录均应保存完整。

法律风险五

1.风险名称:名为借贷实为代垫赔款。

2.表现形式:企业在外包中发生需代垫费用,因某种原因无法言明而将代垫款项以借款名义签署协议。

3.法律后果:可能因无实际借贷存在导致无法追索。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发生代垫款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签署代垫款项协议,确因某种原因无法言明而将代垫款项以借款名义签署协议,亦应在借款协议中注明该款项因由,或注明款项已由第三人领取,借款人予以确认。确无上述明确证明的,可以在诉讼中证实借款协议虽名为借款但其实质是由代垫赔偿款形成的追索权关系。

法律风险六

1.风险名称:债务转化的借贷关系。

2.表现形式:企业因经营往来频繁怠于结算或因债务减免,将合同债务简单地以出具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

3.法律后果:可能因无实际借贷存在导致无法追索。

4.防范技巧和方法:实务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企业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的,应保留双方的结算单、往来款项及函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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