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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借款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矿企业借款_中国近代经济史(上)三、工矿企业借款这一时期有关工矿企业的借款,最早的一笔是萍乡煤矿借款。盛宣怀于1896年受张之洞的托付,接办汉阳铁厂,为谋求保障该厂的燃料供应,于1898年决定开采萍乡煤矿。资料来源:本表以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所列债项为基础,参考财政整理会编:《中国内外债整理资料》等有关史料编制。

三、工矿企业借款

这一时期有关工矿企业的借款,最早的一笔是萍乡煤矿借款。盛宣怀于1896年受张之洞的托付,接办汉阳铁厂,为谋求保障该厂的燃料供应,于1898年决定开采萍乡煤矿。为引进当年较先进的技术和聘用技术人员,与德商礼和洋行商定,由后者经理采购一切机器设备,雇聘技术人员所需费用,转作借款德金400万马克,于1899年8月15日,与之签订了萍乡煤矿借款合同。嗣后,为扩充生产规模,该矿继续借了几笔外债,如1904年向俄华道胜银行举借库平银13.2万两一笔,1906年、1907年两年与日本大仓组借了日金30万元和20万元各一笔。与此同时,汉阳铁厂也多次举借外债。但贷方都是日本财政资本组织。如1902年为采购铁厂设备,首次向大仓组借款日金25万元;第二次于1904年8月,由日本兴业银行贷款日金300万元;第三次于1906年2月,向三井物产会社借款日金100万元。

汉阳铁厂(包括大冶铁矿)在张之洞的官办下,经营“不得法,徒糜费” ,且在列强——德、俄、比、日、英等国争夺下,“几为洋人得” 。[227]盛宣怀接手管理经营后,在1908年把萍乡煤矿与汉阳铁厂、大冶铁矿整合成一体——汉冶萍公司。这个公司设立后继续大量借用日款。到1927年止,共借日金近5000万日元,规元银390万两、洋例银82万两。[228]

汉冶萍以外的工矿企业借款多属分散零星。如1902年闽浙总督许应骥为在福建倡办熬制樟脑的“樟脑局” ,向日商三五公司(实则由台湾银行出资)订立“闽省樟脑局借款”一笔;1908年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为中日合办鸭绿江木植公司,为筹集分摊的股金而向汇丰银行订借“东三省借款”一笔;1918年陕西督军陈树藩等在西安创设纺纱局等工厂,向日本东亚实业公司借款一笔,构成“陕西省实业借款” ;1919年财政部为与法商在上海合办求新铁厂,以合办股金无所出,向该法商施乃德公司和法国邮船公司借支,形成“财政部施乃德、法邮公司借款” ;1919年河南督军赵倜、财政厅长郑焯拟入省股于“东豫实业公司”而向日本东洋拓殖会社借款一笔。更有外国——主要是日本——垂涎中国的资源利益,企图托名中外合办公司把中国该出的资本由它借给中国抵充。1918年吉林漾江林业局与日本大仓组、王子制纸会社所签订的日金200万元“吉林漾江林业借款” ,就是一例。[229]当年很多中日合办的企业就是这样组成的。此外,某些企业或因增添设备,或为融通流动资金,也有举借外债的。如1918年财政部为山东铜元局(实为铸币厂)添置机器而向日本东亚兴业公司、大仓组所订立的“财政部东亚兴业借款” ,等等。所有这些借款,就单项来说,数额微细,十数万、三四十万元不等,都没有取得什么积极效果。其中,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外合办的单位,由于中方受债务的束缚,最终全为外方所掌握。

外债涉及矿业的也有几笔。有的是中国已开采的矿,在外国资本的要挟利诱下改成合资经营。如1905年临城煤矿为举借债款而与比利时资本合办芦汉煤矿公司(La Sociètèdes Mines du Luhan)。也有因一时缺乏流动资金而举债的,如井陉矿局与东方汇理于1910年订立“井陉煤矿借款”一笔,充作该矿周转资金。还有因添购采矿设备而形成借款的,如1916年10月云南个旧锡务公司与美商旗昌洋行所订立的港币24万元的一笔借款。可以看出,矿业借款与工业借款几乎是走上同一道路和走向同一结局。

对这一期间外债的总额,作一比较接近事实的统计,并提出若干主要的量化分析,借作本章小结。

1895~1927年的中国外债,前人曾做过比较翔实的统计;[230]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调整和补充。这段时期中,中国举借外债的次数近600起,债权主体共有15个国家,[231]除了英、德、法、美、日、俄6个主要国家外,是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加拿大、挪威、瑞典、葡萄牙和奥匈帝国9个国家;此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的几个国际银行团。债款数额计量单位极不一致,既有以中国的货币为准,又有以外国的货币为准。中国的货币单位,既有银元,又有银两。[232]而银两因成色不同,名目各异,又有近十种之别。外国货币单位则有英镑、法郎、马克、卢布等,为存真,先不以某一币种为准,而依据成债文书中据以为准的币种各汇总相加,算其总量,有如表52所示。

为求得一个总量,并有利于比较,这里试以国币银元作为唯一的计量单位;即将所有不同的中外货币,一律换算为银元。银两与银元的比价,以库平银为准,按1两=1.4元换算。库平银以外的银两,有的与库平两相差无几,如规元、行化银等,即视与库平银等价;有的与库平银有较大差距,如长平、济平等,则按当年惯例折成库平银,每两折合0.6元、0.7元不等。至于银元与外币的比价,则以北洋政府财政部1919年预算“债款岁入岁出”核定的数字为基础,参考其他机构如国会(1919年)、财政整理会(1924年)决定的数字;又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和以后的某些债项,依据当年汇率折合结果进行比较,[233]得出以下结果。

表52 中国外债数量:按各种货币计

注:*沈平、济平、公砝、台棒等银两,都并入其中。

资料来源:本表以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所列债项为基础,参考财政整理会编:《中国内外债整理资料》等有关史料编制

1英镑=9.60元

1法郎〔法〕=0.35元

1法郎〔比〕=0.30元

1马克=0.47元

1卢布=0.70元

1弗罗令=0.80元

1美元=1.80元

1加元=1.70元

1日元=0.90元

1港币=0.44元

根据以上的银两、外币与银元的比价折算,[234]1895~1927年中国的外债总量为30亿余元;取其大数简作30亿元(参看表53)。

表53 中国外债量:按银元计

有需指出:中外各币种本身值时有涨跌;不同币种之间的折合率更易变动。这里把30余年间简单化成一个比价所得出的数量,显然不可能是一个确数;但似可这么说:30亿元这个数字,该是比较接近事实的一个近似值。

从表53看,1894~1911年所借外债高于1912~1927年的外债额。这与实际情形有出入。其所以如此,主要由于前一阶段的外债中,包括了一项债务化了的巨额赔款——庚子赔款在内。单单这一项债务,折合银元,即高达6.3亿元。若只减去这笔赔款所形成的债务,则北洋政府时期所借的外债量大大超过清朝末年所借的。

在外债总额中,从债权这个角度看,各国所占的比重是:前期英国居于首位,依次是德(奥)、俄、法、日、美、比;后期日本跃居首位,英国退居第三。但由于历史的积淀,总的说来,英国仍未失去最大债主的地位。详细情形,参阅表54。

这一时期中国外债30亿元中,有1/3(10.07亿元)由偿付甲午赔款而借款和庚子赔款的债务化所造成的;其余近20亿元借款的用途,在正文中已经作了一些评析。这里根据统计数字,再作一些比较。且将全部借款按用途的不同分为财政经费、军需经费、铁路、电信、航运、工矿等实业经费,其他经费和积欠息金的偿付五大项。这种分类,只能是相对的。例如财政经费固然有一部分用于日常行政费,但绝大部分是耗于政争;军需经费中固然有购买军需品的支出,但也包括军阀混战中的善后经费;而铁路航运、工矿等实业经费也多有挪作他用的。至于其他经费,主要指赈灾及救济市面等用费。积欠息金则不过是息金转为新债,严格地说,谈不上用途。各项用途的金额和在总借款额中所占的比重,参看表55。

表54 中国对外债务分国统计

表55 外债用途及其数量和所占比重

从表55看,一、二两项之和,亦即债款用于政争和战争的部分,占据主要的地位。就1894~1927年这一时期而言,这两项支出占全部债款的44%,而就1912~1927年一段时期而言,则超过了借款总额的一半。铁路、航运、工矿等实业经费,表面上看,也是一个大数,特别是1894~1911年这一时段,竟占债款总额将近2/3,但正如已在上文中提到的,所谓实业借款主要是铁路借款,而铁路借款正是列强争夺在中国的势力范围的具体反映。

总而言之,这一时期的外债,对国计民生说,谈不上有什么效益;即使有一些也微不足道。相反,它对国家的尊严和经济的成长,却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和后患。

【注释】

[1]张之洞致总署电,见《清季外交史料》,卷109,1934年,第21页。

[2]《汇丰镑款合同》,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99页。

[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04页。

[4]魏尔特:《关税纪实》,海关总税务署,1936年,第209页。

[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14~615、636、637页。

[6]参看Б.A.Романов:Очерки дипломатическоц истории Русско-ЯпонскойВойиы,第34页。

[7]赫德致金登干电,1895年4月14日,海关总署研究室编:《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七,《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简作《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七),第49页。

[8]参看叶慕林斯基译编:《维特回忆录》(Yarmolinsky,ed:The Memoirs of Count Witte),第84页。

[9]施阿兰:《出使中国记》(A.Gerard:Ma Mission en Chine),第69页。

[10]俄外交大臣罗拔诺夫致驻法大使莫伦海姆电,1895年5月23日,见菲律浦·约瑟夫著,胡滨译:《列强对华外交》,1959年版,第176页。

[11]许景澄:《许文肃公遗稿》,奏疏,卷2,第8页。

[12]《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26~629、630;J.MacMurray:Treaties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第1卷,第42页。

[13]总理衙门奏折,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军机处录付奏折,中国第一历史馆藏。

[14]参看施阿兰:《出使中国记》,第69页;赫德致金登干电,1895年8月4日,《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七,第190页。

[15]赫德致金登干电,1895年5月19日,《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七,第174页。

[16]参看А. Л. Нарочницкин:Колониалъная политика капиталистпческих держав на далная востоке,1860~1895,1956年,第768页。

[17]赫德致金登干电,1896年3月1日,《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七,第205页。

[18]日驻华公使林董致日代理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1896年2月6日电;西园寺复电,1896年2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对该档案中夹有的非日文文件,注明其原文种。

[19]参见金登干致赫德电,1897年11月9日、12月24日,参看《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八,《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简作《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八),第25、26页。

[20]参见金登干致赫德电,1897年11月9日、12月24日,参看《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八,《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简作《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八),第25、26页。

[21]转引金登干致赫德电,1899年12月24日,《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八,第26页。

[22]窦纳乐致沙士伯里电,1898年1月16日、21日、2月5日,Blue Book,China,1898年第3号,第15、23、33页。

[23]窦纳乐致沙士伯里电,1898年1月25日,Blue Book,China,1898年第3号,第24页;金登干致赫德电,1898年1月18日,《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八,第32页。

[24]赫德致金登干电,1898年1月18日,《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八,第51页。

[25]翁同img123:《翁文恭日记》,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初三日。

[26]沙士伯里与窦纳乐的往来电,1898年2月5日、21日,Blue Book,China,1898年第3号,第34页; 《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八,第36页。

[27]英财政副大臣寇松语,转引自金登干致赫德电,1898年3月11日,《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八,第39页。

[28]英格兰银行正副总裁语,转引自金登干致赫德函,1896年4月5日,《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八,第5页。

[29]吉乐尔:《远东问题》(V.I.Chirol:The Far Eastern Question),第76页。

[30]张汝梅奏,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三日,军机处录付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1]鹿传霖奏,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七日,军机处录付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2]户部奏,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军机处录付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3]参看宓汝成:《庚子赔款的债务化及其清偿、 “退还”和总清算》,载《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5期。

[34]上谕,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中国史学会主编:《义和团》第4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1年,第76页。

[35]《义和团运动史料丛辑》第1辑,第142页。

[36]美国国务卿海约翰(J.Hay)致驻华公使康格(E.H.Conger),1900年12月29日,1901年1月29日,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01年,“补遗” ,第356、359页。

[37]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01年,“补遗” ,第141~143页。《瓦德西拳乱笔记》,中国史学会主编:《义和团》第3册,第7页。

[38]参见宓汝成:《甲午战争借款试析》;周忠海编:《和平、正义与法——王铁崖先生八十寿辰纪念论文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年版,第173页。

[39]兰斯当致萨道义,1900年12月29日、1901年1月1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405/ 98,第13页;405/102,第1页。

[40]萨道义致兰斯当,1901年1月28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405/102,第137页。

[41]《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18页。

[42]赫德致赔款委员会意见书,1901年3月25日,《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64、69页。

[43]会议赔偿事宜述略,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初一日,《西巡回銮始末记》,第4卷,第277~278页。

[44]穆默致各国公使函,1901年5月28日,北京,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01年,附刊,第225页。

[45]金登干致赫德电,1901年5月8日,《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21页。

[46]柔克义致国务卿函,1901年3月28日,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01年,补遗,第113页。

[47]《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25~26、35、40~41页。

[48]《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41、43、45~46、52页。

[49]外务部札行赫德(1901年10月24日),常关归总税务管理的有山海、津海、东海、江海、镇江、芜湖、浙海、瓯海、九江、江汉、宜昌、重庆、闽海、潮海、北海、琼海、胶海、沙市、金陵、福海、厦门、三水、梧州各关共23关,旋又增加粤海常关,共24处。于是,除了少数边僻各关,所有常关,都在海关总税务的控制掌握中了。

[50]驻英、德、俄、法、美、日、意七国公使致驻在国国书中语,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西巡大事记》第4卷,第36页;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电稿” ,卷31,第41页; 《日本外交文书》(日文),卷33,别册,三,第464页。

[51]上谕,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十五日,《清实录》德宗朝,第481卷。第11~12页。

[52]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第170卷,1928年刊,第18页。

[53]盛宣怀:《愚斋存稿》第55卷,1931年刊,第3、5页。

[54]罗曼诺夫著,民耿译:《帝俄侵略满洲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19、226~227页。

[55]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电稿,第35卷,第31页。

[56]萨道义致兰斯当,1901年12月31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 O. 17/1731;哈定(Harding)致英外相寇松(Curzon),1922年1月30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405/236。

[57]罗曼诺夫著,民耿译:《帝俄侵略满洲史》,第218页。

[58]参见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页。

[59]赫德致外务部总办函,1901年12月28日; 《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61页。刘坤一于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902年1月1日)电“寄行在户部及庆亲王、李中堂” ,认为细绎约文,应以还银为准,见《刘忠诚公遗集》,电信,第2卷,第24页。外务部奏,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军机处题本抄档·赔款及内外债》第316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60]美国驻华公使康格致国务卿海约翰,1903年11月23日附件;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04年,第177~178页。

[61]康格致海约翰函,1904年7月26日,附件;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04年,第178~179页。

[62]北洋政府财政部公债司档,赔洋款总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63]康格致海约翰函,1904年7月26日,Papers Relar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04年,第178页。

[64]《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185卷,第26~28页;第140卷,第7~11页。又“镑亏借款”于1927年还清,历年本利合计为英金141.25万镑。

[65]《庚子赔款总保票原文》,魏尔特:《关税纪实》,上海,海关总税务署,1936年,第787~788页。

[66]《各国监督收存赔款银行委员会》; 《关税纪实》,第346页。

[67]《各国监督收存赔款银行委员会》; 《关税纪实》,第347~349页。

[68]例如,1911年6月30日(宣统三年六月初五),福建布政使尚其亨向日本台湾银行举借以银元计和日元计各75万,期限1.5年,月息0.9%,以应该年2~5月所分担额。参看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50~51页。

[69]庚子赔款既从关税收入中清偿,各省也就不再摊解;1916年9月起,关税收入已足资按期清偿,停止从盐课中支拨款项。

[70]德国部分庚款,截至1917年2月底,计已清偿184000.3万马克,折合关平银为6022.92万两;奥国部分截至与上述同时止,共清偿962.52万克勒尼,折合关平银为267.52万两。

[71]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研究室编译:《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十编,《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1983年版,第40页。

[72]《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第228~234页;王树槐:《庚子赔款》,第571页。

[73]张之洞奏折,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六日,《张文襄公全集》,奏议,第51卷,第21页。

[74]L. K. Young: British Policy in China,1970年,伦敦,第162页;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研究室编:《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80、81页。

[75]盛京将军增祺与俄国水师提督阿列克谢也夫往来照会,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光绪二十六年拳匪起祸,李鸿章外交文件》,转引自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编:《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686~688页。

[76]奕img124、李鸿章致行在军机处电,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十九日,转录增祺电,《文献丛编》第8辑,第4页。

[77]增祺折,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军机处题档抄本·赔款及内外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78]以下各省借款资料,除加注者外,均据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 》。

[79]《清季外交史料》,宣统朝,第22卷,第49~50页; 《宣统政纪》第35卷,第11页。

[80]参看《清朝续文献通考》第68卷,国用六,考第8251页。

[81]直隶总督袁世凯奏拟试办直隶公债票折,附上谕,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东华续录》,光绪朝第56册,第26~27页。《论中国“外债”之真相》,《东方杂志》,第8卷第2号,译自日本报纸,1911年6月。

[82]户部议复安徽巡抚朱家宝试办公债票折,宣统二年正月十六日,户部奏档抄本,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凌文渊编:《省债》(安徽),第8页。

[83]户部议复湖南巡抚杨文鼎试办公债折,宣统二年八月初二日,《户部奏档抄本》。

[84]日本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报告,1911年1月5日,又致驻京公使伊集院彦吉报告,1911年1月1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85]T.W.Overlach:Foreign Financial Control in China,第154页。

[86]朱尔典致格雷函,1911年11月23日发,12月12日收,Blue Book,China(第1号),1912年,第121件。

[87]参看陈诗启著:《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 ,附录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页。

[88]对南方治区海关征收所得,在北京的公使团决定绝不解交临时政府。对“北方”治区某些海关税收,解交部分给“北方”当局。参看朱尔典致格雷函,1911年11月23日发,12月12日收,Blue Book,China(第1号),1912年,第121件。

[89]度支部大臣载泽奏折,宣统三年九月初六日,《清宣统朝外交史料》第23卷,1932年,第22页。

[90]⑦朱尔典致格雷函,1911年12月1日收,Blue Book,China(第1号),1912年,第101件。

[91]法国外交部长柏梯(F.Bertie)致格雷函,1911年12月5日,Blue B00k china(第1号),1912年,第108件附件。

[92]熙礼尔(E.G.Hillier)与周学熙语,参看黄远庸:《远生遗著》第2卷,第214页。按英国在此实指俄国。

[93]朱尔典致格雷电,1911年10月29日收,又函,同年10月30日,Blue Book,China(第1号),1912年,第23、25等件。

[94]朱尔典致格雷函,1911年10月30日收,Blue Book,China(第1号),1912年,第23件。

[95]参看C.A.Тихвиискии:Новая история Китая,莫斯科1972年版,第503页〔以下简称:齐赫文斯基主编:《中国近代史》(俄文)〕 。

[96]朱尔典致格雷函,1911年11月17日收,Blue Book,China(第1号),1912年,第60件。

[97]格雷致朱尔典电,1911年11月15日发,Blue Book,China(第1号),1912年,第58件。

[98]转引自齐赫文斯基主编:《中国近代史》(俄文),第504页。

[99]《列宁全集》第17卷,1959年版,第457页;英国驻俄公使布坎南(G.W.Buckanan)致格雷函,1912年1月3日收,Blue Book,China,(第1号),1913年,第11件。

[100]山县有朋:《对清政府概要,1911年》;日本海军当局的方针;外务省的主张;皆转引自〔日〕依田意家著,卞立强等译:《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117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6~119页。

[101]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12年,第103页。

[102]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第102~104页。安徽、山东及江西等11省代表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译本,朱尔典于12月14日致格雷函中作为附件寄出,Blue Book,China(第3号),1912年,第3件附件。

[103]驻华公使廓索维慈语,转引自齐赫文斯基主编:《中国近代史》,第504页。〔日〕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日文),1978年版,第186页。

[104]上谕,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又,九月初三日,《宣统政纪》第61卷,第29页,第62卷,第9~10页。

[105]五国银行团1913年6月23日致代理财长梁士诒函送各省地方借款明细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以下简作“日文档案”)。

[106]度支部片,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户部奏档抄本,宣统三年分,下卷,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孙宝琦致外务部函,宣统三年,十月初五日,又同月十七日,外务部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07]宣统三年九月十六日谕寄陈夔龙,《宣统政纪》第40卷,第47页。

[108]1913年6月23日五国银行团致代理财政部长梁士诒函,附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09]上谕,宣统三年九月初八日,《宣统政纪》第62卷,第45页。

[110]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52~53、114~115页。

[111]丁名楠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第367页。

[112]朱尔典致格雷,1912年4月11日,Blue Book,China(第2号),1912年,第22件。四国银团与袁世凯的往来函,1912年3月9日,日文档案。

[113]F.V.FieId:American Participation in the China ConSortium,1931年,第75~76页。

[114]《参议院修正华比借款草约全文》,《中国日报》1912年4月3日,《政府公报》1912年7月20日,第81号“公文” 。朱尔典致格雷函,1912年5月6日,Blue Book,China,(第3号),1913年。此项借款系由华比银行经手,习称“华比借款” ,又以借款合同上贷方签字者除了华比银行代表陶普施(Robert De Vos),英国东方银行的劳森(H.F.Lawson)副署,因此,又称“英比借款” 。

[115]陈旭麓等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辛亥革命前后》(以下简作《辛亥革命前后》),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3页。

[116]杨天石:《读孙中山致纽约银行家佚札》,载《近代史研究》,1983年第3期。

[117]《辛亥革命前后》,第237页。

[118]汉冶萍公司代表陈萌明电,1912年1月17日,《辛亥革命前后》,第231页。

[119]《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06页。

[120]谭人凤与斋藤德次、石桥重太郎、薄生剑沃于1911年6月10日7月16日和1912年15日签订的借据;又1914年10月24日今野晋三呈财政部文,附件和10月31日、11月20日复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21]《中央政府短期内外债报告册》外债,第5页,又《短期外债关系杂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日〕对支功劳有传记编纂委员会编:《续对支回顾录》(日文),下卷,1936年,第326页。

[122]《民兴报》,1912年3月15、23日;高劳:《临时政府借款记》,《东方杂志》第8卷,第11号,第18~19页。

[123]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96~101、102~104页。

[124]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95~101页。

[12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史资料汇编》第二辑,第280页。

[126]卸任财政总长潘复通电:《任内借款经过情况,1922年3月29日》; 《民国日报》,1922年4月2日。按:引文中的“债” ,兼指内外债,由于政府无债信,债票承购者少,主要乃是外债。

[127]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12年,第117页。四国银团的备忘录,1912年3月25日(原件英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F.V.Field:American Participation in the China Consortiums,1931年版,第74页。

[128]С. Л. Тихвинский:Новая история Китая,莫斯科,1972年版,第509页。

[129]周学熙《年谱》,第46页。

[130]华中铁路公司在1904年即已成立,原为英国公司。以后吸收法、比资本,成为国际投资公司。

[131]英国外交部致贝尔福勋爵函,1912年3月14日。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以下简作《盐务史资料》,第14~15页。原注:译白海关总署所藏档案:《英国国务文件》(1912年)第2卷,“关于中国借款谈判往来之件” 。

[132]《列宁全集》第22卷,1958年第1版,第238页。

[133]Lo Hui-min:The Correspondence of G.E. Morrison,第1册,1976年版,第72页。

[134]丁名楠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第372页。

[135]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12年,第124页。齐赫文斯基主编:《中国近代史》,第504页。

[136]《帝国主义时代的国际关系——红档文件选辑,1878~1917》(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е отнощ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Доументы из Архивов Иарского н временног правительстов,1878~1917)第二辑,第19卷,第2部分,第321页。

[137]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12年,第137页。

[138]J.V.A.Macmurray: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ming China。1894~1912(以下用中文称作《中外条约汇编》第2卷,第1023页。

[139]《中外条约汇编,1894~1912》,第2卷,第1024页。

[140]F.H.H.King:The History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第2卷,第501页。刘蜀永:《沙俄与在华国际银团》,载《近代史研究》,1983年第3期。

[141]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13年版,第180页。

[142]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13年版,第160、164、168页。

[143]威尔逊声明,1913年3月20日(原件英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44]汇丰银行致摩根公司函,1913年4月2日(原件英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这三条限制根据六国银行团的借款协定,参阅《中外条约汇编,1894~1912 》第2卷,第1022页。

[145]美国银行团致其驻华特别代表麦克纳特(Mcknight)电,1913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史料》,第120~121页。

[146]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备忘录,1912年3月25日(原件英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47]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Relation of U.S.,1912年,第126~127页。唐绍仪与银行团代表两次会谈记录,1912年4月30日和5月2日,财政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孙瑞芹编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294~295页。

[148]英国政府备忘录,1912年5月11日(原件英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49]英国政府备忘录,1912年5月11日(原件英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50]MacMurray,上引书,第2卷,第1021~1023页。

[151]唐绍仪与银团代表谈话记录,1912年5月2日,财政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52]丁名楠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第377页。

[153]熊希龄致银行团函,1912年7月1日(原件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54]这三家银行的英文原名为Lloyds Bank,London County & Westminster Bank和Capital & Counties Bank。

[155]克利斯浦财团,或作克利斯浦公司,中文名称亦作“华英普兴公司” 。

[156]《合同》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

[157]伦敦六国银团总代表,汇丰银行董事长阿迪斯(C.S.Addis)语意,参看F.H.H.King著,前引书,Ⅱ,第492页。

[158]朱尔典致格雷电,1912年9月3日;又函,9月4日;又电,9月8日;格雷致朱尔典电,1912年9月9日、10日、11日(原件英文);伊集院彦吉致日本外务大臣内田康戴电,1912年9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59]六国银团向财政总长周学熙提出的《借款条件节略》,1912年9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60]银团对克利斯浦借款,不以“正式保证撤销”为已足,要求此词改为“首先撤销” 。财政总长周学熙致六国银团节略和说明书,1912年9月19日(原件中文);伊集院致内田电,1912年9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61]伊集院致内田密电,1912年9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62]赵秉钧与康德谈话记录,1912年10月17日(原件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63]财政总长周学熙提交临时参议院的借款情形说帖,1912年12月27日; 《盐政杂志》第6期,民国二年(1913年)六月。

[164]财政总长周学熙提交临时参议院的借款情形说帖,1912年12月27日; 《盐政杂志》第6期,民国二年(1913年)六月。

[165]日、法两使与陆、周两总长谈话记录,1912年12月31日,财政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66]法使与陆总长谈话记录,1913年1月15日;财政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陆徵祥分致六国集团各国公使函,1913年1月15日(原件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67]“周学熙误国”系1913年1月9日上海《时报》社论题目。

[168]熙礼尔致德、法、俄、日四国代表密函,1913年4月16日(原件英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69]回译自汇丰银行致伦敦五国银行团电,1913年4月18日(原件英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70]大总统命令,1913年4月22日(原件英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71]爱迪斯致北京银行团代表电,1913年4月23日(原件英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72]借款合同及附件等件。参看《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下文中引自该合同等件者,不再加注。

[173]此数折合德金51125万马克,法金63125万法郎,俄币23675万卢布和日金24490万日元。

[174]伊集院彦吉致外务大臣牧野仲显,1913年4月30日电;又,附件:参议院正副议长通电,1913年4月26日(原件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原件中文)。

[175]《上海日报》,1913年5月11日。

[176]上海《时报》,1913年4月23日。

[177]上海《时报》,1913年5月13日。

[178]上海《时报》,1913年4月23日。

[179]邹念之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09~110页。

[180]西原龟三是一个商人,受寺内正毅器重,以私商之身份被委以寺内内阁对华贷款策略的执行人。

[181]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 》,第112~113、144页。

[182]日本当年政界元老井上馨欢呼第一次世界大战是“大正时代的天祜” ,呼吁停止竞争,举国一致对华扩张。

[183]转引自波多野善大:《西原借款的基本设想》,中译文,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辑,第141页。

[184]西原龟三撰,章伯铎译,邹念之校:《西原龟三回忆》(以下简作《西原回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期,第118~120页。

[185]《西原回忆》,《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期,第123页。

[186]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文书》(日文),上,1978年版,第424~425页。

[187]章宗祥:《东京之三年》,《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期,第21~22页。

[188]Langdon:Japan’s Failure to Establish Friendly Relation with China.1917~1918,载《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1957年8月。

[189]曹汝霖:《西原借款之原委》,《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号,第174页。

[190]叶恭绰:《西原借款内幕》,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960年),第107~108页。

[191]《西原借款回忆》,《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期,第155~156页。

[192]《西原借款回忆》,《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期,第195页。

[193]《西原借款回忆》,《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期,第152页。

[194]协约国军队于1918年7月18日向德军发动反攻起,已迫使德军退至兴登堡防线,至9月26日,德军全线崩溃,决定了德国的败局。

[195]丁名楠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第513页。

[196]参战借款另有附约,规定所谓“参战军”由日本军官训练。

[197]转引自刘彦:《帝国主义压迫中国史》(下卷),第137页。

[198]铃木武雄编:《西原借款资料研究》(日文),东京,1972年版,第292页。

[199]〔日本〕内阁决议:对华外交政策,1917年7月20日通过,《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437~438页。

[200]日本大藏省理财局编:《日本兴业等三银行一亿元对华贷款经过及三行债务整理始末,1924年》,见铃木武雄编:《西原借款资料研究》(日文),1972年刊。日本大藏省整理的数字,细加辨证,有溢数,实际没有这么多。

[201]1927年末成立新日债。

[202]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166页。

[203]购机借款信息传出,江苏省教育会、上海县教育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九团体于1919年9月16日联名致电大总统及陆军部和海军部中称:“南北决裂在即” ,政府“掷巨金于外洋” ,“购他国废弃妨碍和平之战具” ,“少数军人政客欲延长此非战非和之岁月,攫民财以自肥而已” ,要求“迅即宣布取消” 。北洋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204]MacMurray,前引书,第2卷,第1236~1237页。

[205]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日文档案,P.S.Reinsch:An AmericanDiplomat in China,第99~100页。S.K.Hornbeck:Contemporary Politics in theFar East,1916,第396页。

[206]即使是田赋,当年国际财政资本组织即有谋取此作为担保,以提供贷款;北洋军阀统治集团也曾拟以此为担保,举借外债的,只是在全国舆论的抨击、痛斥下,才未成为事实。

[207]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4~5页。

[208]以上债项资料俱见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118~121页。

[209]M.H.Hunt:《Frontier Defnce and Open Door》,1973年版,第21页。

[210]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辑》第3卷,第174页。转述美国总统塔虎脱(W.H.Taft)语意。

[211]锡良、程德全致军机处电,宣统六年八月十八日; 《清宣统朝外交史料》第9卷,第33~34页。

[212]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1912年,第89~90页。

[213]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56~57页。

[214]户部密陈与美国借款草拟草合同经过; 《户部奏档抄本》,宣统二年,第3卷,转引自李丹阳:《司戴德与币制实业借款》,《近代史研究》专刊:《近代中国对外关系》。

[215]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1912年,第92页。

[216]谈判代表为度支部尚书载泽、邮传部侍郎(签约时已晋升为尚书)兼币制督办盛宣怀、大清银行副监督陈锦涛和外务部右侍郎周自齐等人。

[217]胡img125奏折,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邮传部编:《轨政纪要初编》轨七,光绪三十三年刊,第55~56页。

[218]总署奏,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九日;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第123卷,第6~7页。

[219]这个数字系以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的有关铁路借款的记载和宓汝成著:《帝国主义与中国铁路,1843~1949》,第662~668页的“铁路外债细目表”为依据,剔去如文中所记假铁路名义举借的铁路借款,改按本节统一的中外币折合率重新折合计算得出。

[220]张瑞德:《中国近代铁路管理事业的研究》,1991年台北版,第11页。

[221]R.W.Huenemamn:The Dragon and the Iron Horse:The Economics of Railroads in China,1876~1937,第119页。

[222]宓汝成著:《帝国主义与中国铁路,1847—1949》,第372~374页。

[223]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6册,“电政航政内外债” ,“引言” ,1943年11月。两合同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70、983页。

[224]合同由交通总长曹汝霖与中日实业公司签订;贷方所需款项,系由日本兴业、朝鲜、台湾及第一这四家银行和住友、古河两财团供给。

[225]交通、铁道(两)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编:《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1931年版,第159~160、187~188页。

[226]张后诠主编:《招商局史(近代部分)》,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版,第352~353页。

[227]盛宣怀:《复鄂臬恽松云函,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十九日》,转引自夏东元:《盛宣怀传》,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1页。

[228]代鲁:《汉冶萍公司所借日债补论》,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

[229]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160~161页。

[230]其中最为详尽的,应为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 》;它为我们的统计分析,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231]这里的国家包括国籍:即除以一个国家为主体,还包括某一国家的公私组织,而且绝大部分是这些公私组织。

[232]银两并非铸币,但却广泛流通。在中国当时外债中,以中国货币为单位者,银两居于重要地位。

[233]北洋政府财政部:《民国八年度债款岁入岁出预算专表说明书》,《财政整理会试拟1924年度中央各省区国家岁入岁出预算表》等文书;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

[234]一笔债务在形成文书中以外币为计量单位而又记明折合当时银两或银元量者,则即以此量为准,不再改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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