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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所有规范有损于市场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各种法律规范。因此,各国纷纷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以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从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所有规范有损于市场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各种法律规范。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联系到这一历史发展,人们还应注意另一历史事实,即被许多民法学者奉为经典的《德国民法典》,与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即《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同一个国家、同一年(1896年)出台的。而在此近百年前出台拿破仑民法典的法国,则在超过百年之后,才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英美国家则早在19世纪40年代与60年代就分别有了反不正当竞争规范[5]

自由竞争的正当性反映在竞争主体运用的竞争手段应符合最起码的商业精神,即买卖公平、诚实经营、恪守贾道的实诚精神。但是,当商业经济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的正当性受到了破坏,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本性决定了各种不正当手段在商业活动中的不断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各国纷纷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以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些国家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德国、日本、卢森堡、秘鲁、西班牙、瑞典和瑞士;有些国家在基本法(如民法典)中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条款,如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哥伦比亚、匈牙利、墨西哥、罗马尼亚、意大利。在奉行民法传统的国家,其遵循保护诚实商人的方法,通常在一般侵权行为法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奉行普通法传统的国家中,其由法院发展起来的仿冒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诉讼,构成了保护竞争者的主要基础。至于消费者保护,其中有些国家另外制定了规范不正当市场行为(如误导广告、价格比较、抽奖、博彩等)的特别法律。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期,仅仅强调“自由竞争”,只是在市场经济走向发达后,才导致在保护自由竞争的同时,还应该强调“竞争的公平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商品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党的十四大又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的最起码要求是有公平的市场机会和平等的竞争环境。早在1980年10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等保护市场公平的规章制度。此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等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制定有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条款。80年代末,面对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秩序的严峻挑战,国务院开始提出要制定全国性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条例。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由分散走向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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