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参见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343页。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修订版,第300页。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使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3条、第219条、第221条、第222条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

【注释】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341页。

[2]廖斌:《经济法学》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3月修订版,第285页。

[3]参见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343页。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修订版,第300页。

[4]参见廖斌:《经济法学》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3月修订版,第27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