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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追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是指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机关。主管机关在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收缴罚没款时,应向相对人出具罚没单据。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追究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其中,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务院负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包括三级,分别为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级(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8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成立,该局以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主要职责。2008年,在公平交易局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以负责相关事务

(2)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是指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机关。所谓其他部门,主要指与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① 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② 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③ 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当事人可拒绝接受检查。

3.监督检查的程序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立案与管辖。主管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行为地或行为人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管辖。

(2)调查与取证。案件立案后,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检查、搜集证据。

(3)行政措施。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有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终结报告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即可制作处罚决定书下达。

(4)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在复议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罚没款的收缴。主管机关在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收缴罚没款时,应向相对人出具罚没单据。收缴的罚没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同时收缴公章及合同专用章,通知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发布公告。

(6)关于送达。送达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应以直接送达为主。被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被送达人是个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交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签收;被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被送达人拒收的可留质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或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可以邮寄或公告送达。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受法律保护,并受国家鼓励和支持。

(1)社会监督的主体。经营者、经营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是社会监督的主要主体。

(2)社会监督的方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社会监督的主要方法有披露、检举、控告、起诉四种。

三、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其中,民事责任是三种责任类型中的核心部分(见图13-9)。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一并规定了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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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9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行政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有:①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② 没收违法所得;③ 罚款;④ 吊销营业执照;⑤ 责令改正;⑥ 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三种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被提及,即第11条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第12条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第14条诋毁商誉行为。对此,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赔偿,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价格法》等)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对政府及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仅适用上述6种行政责任中的第5种,即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3.刑事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中也有刑事制裁的规定。《刑法》也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罪行之一予以制裁。在学习中应注意各种法律之间的衔接。

引例解析

本案涉及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是仿冒他人商标、装潢的问题。从图片上可以看出该“奥巴马OFC”汉堡店的装潢设计与著名快餐连锁店“肯德基KFC”非常相似,容易引人误解,因此可能构成对KFC的侵权。

本案中“奥巴马OFC”使用了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姓氏,构成对他人姓名权和名誉权的侵害,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主要术语

竞争 不正当竞争 自由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竞争原则 商业贿赂 虚假宣传行为 商业秘密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搭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 诋毁商誉行为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4)仿冒行为有哪些?

(5)简述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7)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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