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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1993年来我国就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适用范围应予修正。二是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作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适用性界定,可是,在我国新旧经济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无法纳入。三是目前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惩罚办法缺乏威慑力。

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1993年来我国就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监督检查,由谁来监督检查,从事竞争的行为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实践表明,这部法律颁布以来,对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中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这部法律也暴露出不少缺点,有待完善。

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适用范围应予修正。该法称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是该法第七条禁止滥用权力的规定明明针对的是政府和所属部门以权经商、地区封锁、实行地方保护等,而这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又都非从事商品经营的经济组织,因而对他们就没有约束力,法律应予修改。

二是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作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适用性界定,可是,在我国新旧经济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无法纳入。因此,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应结合实践加以调整,让定义有一定概括性,以克服它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

三是目前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惩罚办法缺乏威慑力。例如,对违法者只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元,根本无法遏制违法行为。

四是缺乏对监督检查不力者的惩罚机制。尽管该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以行政处分等,一看就知是专指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但对有关领导如何追责惩处,只字未提。

正由于这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种种漏洞,因此,我国几年来一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些行业里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几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制造业种种的安全事故频发就是一个证明,其中“毒胶囊”事件就是典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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